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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0 22:08:42| 人氣3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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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企業除了經營本身業務以外,如有多餘資金,常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以尋找賺取業外收入之機會,然而投資不免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投資公司究應於何時列報損失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除被投資事業已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事實外,並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沒有合併、破產或清算的事實,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102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500多萬元,補稅8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而需列報投資損失,要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員工分紅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工程款被扣押抵債,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財務困頓,積欠他人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應收工程款抵償債務,時有所聞,而營業人常誤以為尚未收到工程款,即可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致被補稅處罰,更形雪上加霜。

南區國稅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以下簡稱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營業人因積欠債務,致其應收工程款之債權,遭法院扣押並強制執行,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會因此而免除其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按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轄內甲公司因承攬政府機關工程,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有應收工程款800萬元尚未領取,即遭法院執行扣押該工程款,並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未收到工程款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時限表規定辦理,請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遭補稅處罰,保障自身權益。

善用網站「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申購發票免白跑

期末發票即將用罄,想增購發票,要如何知道相關代售點有無足夠庫存量可購買,以避免白跑一趟?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起,營業人或代理人可以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站(https://invoice.ppmof.gov.tw),利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輸入期別、統一編號、區局、縣市、及各項欲購買之發票數量,即可查詢出可供申購的相關代售點。該功能除可顯示足量代售點外,亦可顯示營業人是否上限不足或受停、限購管制無法申購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係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影響,因此各代售點各類發票每期(2個月為1)庫存量不一,尤其期末(即雙月下旬)各代售點當期發票之發售已接近尾聲,恐無法足量供應。建議營業人及代理人善用該網站之查詢功能,可有效提高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效率。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兩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9911月間銷貨給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兩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於是在10212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2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存證信函在10315日才送達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3年度,而不是102年度,因此,甲公司102年度須補稅17萬餘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稅務新服務 使用行動條碼QR-Code快速完成繳稅

財政部為求徵、收、納三方多贏局面,以行動裝置與載具結合行動條碼QR-Code的方式,提供民眾利用信用卡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產品提供的功能越來越多,這樣的發展趨勢,使得行動裝置與載具越來越普及。雖現行繳稅管道多元化,但為了讓民眾更不受時間、地點及環境的限制,且可精準快速的進行繳稅,於今年10月推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新增行動條碼QR-Code,利用行動條碼QR-Code內含繳款書資訊,方便民眾簡單、便捷、正確的行動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民眾利用【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管道時,電腦瀏覽器畫面須自行輸入【繳稅服務網】的網址(25字元),俟網頁畫面顯示時,再依網頁說明指示,逐欄填列相關資訊。以綜合所得稅採信用卡繳稅方式說明,需輸入的資訊包括繳款書上【繳款類別】(5字元)、【銷帳編號】(16字元)、【繳款金額】(10字元)、【繳納截止日】(6字元)、【期別代號】(5字元)及【識別碼】(5字元)等欄位,民眾在輸入資訊的過程中,尚有可能因輸入資訊錯誤,導致無法完成繳稅;或繳稅錯誤需向稽徵機關申請釐正,徒增徵納雙方負擔。

秉持為民服務及創新的理念,稽徵機關善用資訊科技,推出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繳稅,民眾僅需執行3個步驟,說明如下:

步驟一:拿出載有QR-Code的繳款書。

步驟二:將下載QR-Code解碼APP的智慧型手機鏡頭,對準繳款書的QR-Code進行掃描。

步驟三:QR-Code掃描辨識後,會自動連線至【繳稅服務網】,並於畫面帶入繳款書相關繳稅資訊,輸入【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月年】,即可完成繳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接獲繳款書時,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加強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時,請立即提出檢舉

為加強營業稅籍管理及維護稅籍檔案正確性,南區國稅局每年均例行對轄內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營業人有無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擅自停()業等情事;另外,個人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當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以上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該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查核重點。

為防杜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衍生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等涉及稅務風紀情事,該局政風室已於今(104)48月間實施「營業稅籍清查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作業」專案稽核,稽核結果尚未發現稅務人員涉及貪瀆不法情事。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執行營業稅稅籍清查時,有利用職務刁難、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等情事,請立即利用下列檢舉管道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共同維護稅務風紀。

1.檢舉電話:06-2229451

2.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3.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高價低報房地成交價,難逃特銷稅!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不動產,若刻意以高價低報或與時價偏低之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而無正當理由,將被國稅局列為查核重點!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高價低報規避特銷稅案例如下:甲君申報以4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的房地,雖檢附買賣合約書及相關資料,惟經該局查獲甲君收取房屋實際銷售價款應為560萬元,甲君雖主張本案交易經多次議價而誤以非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是一時疏忽並非故意,惟其短漏報銷售額事證明確,除遭該局補徵特銷税24萬元﹝(560萬元-400萬元)×15%﹞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自特銷稅施行以來,對於各種規避稅捐之類型,如假贈與真買賣、假借人頭及高價低報等,該局均會運用國稅及地方稅內部資訊系統、地政登記及民眾各項稅捐申報等資料,並配合訪查案關人、交易資金流程及不動產相關網站等多元管道進行查證,已查獲多筆不法規避的案件,籲請民眾應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及開立憑證,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自104101日起,針對轄區內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移轉訂價案件開始進行選案查核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證,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受補稅及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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