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利益及多元文化主義反思台灣公共媒體的改革路徑(下)】
■公共媒體集團化與廣電文化的提昇
台灣公視若不能突破定位及經費上的限制,持續加劇的邊緣化將是難以脫逃的宿命,最終成為與主流電視無關的保護特區,並陷入只服務少數人卻具備公共性的無止境自辯解中。
由英國BBC以及美國PBS的經驗中得知,唯有在觀眾樂於親近的節目中,注入創意、品質、淨化、公正、卓越、多元等易受私利追求所忽略的「公共利益」價值,公共媒體才能幫助台灣傳播產業建立起專業的尊嚴及驕傲,讓台灣的廣電媒體成為文化的一環,而非只是牟利的媒介。
英國的BBC模式透過兩個頻道的分工讓公共服務的理念能夠完整的展現,在達到足夠觀眾基礎的同時,也能兼顧少數人的需求與興趣。這正是妥善履行公共利益的具體作為:「盡力提供閱聽人完整的資訊,且結合多元主義所見購的,媒體應回應公共生活中多樣的活動與多元的價值」,因此即使公共廣電媒體也應保持多元性,維持各類型節目之均衡,並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也因此目前只有單一頻道的內湖公視有志難伸,無法僅靠如此狹隘的管道達成上述的理想,邁向類似英國BBC,組成一個多頻道分工下,各自發展其特色的「公共服務電視媒體集團」,就成了台灣媒體公共化當下最好的答案。
行政院新聞局遂在時勢所趨下,研擬推動台視和華視捐出官股,交由公視董事會統籌營運,組成「公共媒體集團」,且台視、華視仍可維持目前的定位,如英國BBC1一般提供普及性較高的新聞及娛樂節目;而內湖公視則可以集中資源,扮演英國BBC2那樣平衡及小眾的角色,以擺脫過去頻道定位模糊的困境。
如此立意良善的組織分工模式,的確有望為台灣塑造出一個理想性的公共領域,但是即使在同一個頻道內,也應該擁有多元文化觀點,以利各個族群都能暢所欲言,達到真正的「媒體近用」(access to media)與「公民賦權」(empowerment)。
■少數族群的媒介近用
基於上述的理念,台灣媒體除了公共電視原先擁有的頻道外,也陸續增設了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等,令「少數族群代表」(minority representation)得以經由「少數族群的媒體呈現」(minority media representation),而反映出少數族群的公共事務參與的近用頻道。
這樣的頻道正符合剛於去年六月重新修正的「公共電視法」的總則精神:「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的自由以及知的權利。」少數族群仍是國家公民,理應具有合理、民主的發聲管道,而當一個公共電視頻道無法滿足此一多元需求時,少數族群媒體也就因應而生。
Riggins(1992)認為,對少數族群來說,如果能掌握媒體的製作、呈現、使用,才有可能決定將什麼呈現給大眾,進而覺得自己是社會的一份子,對社會有所貢獻、而且是被社會所接受。Downing和Husband(1995)甚至認為,透過少數族群媒體在組織上的自主性,可以逼迫主流社會思考:如果真的要確保少數族群在國政上的有效參與,主流社會勢必要想辦法去取得與少數族群媒體銜接的管道、或是在主流媒體中開放對於少數族群的呈現。
Georgiou(2001)認為,少數族群在媒體上自由使用自己的族語,可以有效進行內部溝通、強化凝聚力、塑造集體認同;認同(identify)雖然是起源於個人在家庭內的感受,卻必須經過公共領域的洗禮,才能不斷獲得再確認。
European Manifesto(2004)責任為少數族群媒體可以進一步作為不同族群之間的開放對話平台,將少數族群所關心的議題傳遞給主流社會。Browne(2002)也極度贊同此類媒體的存在,他認為媒體具有將公民「政治社會化」的功能,但並非少數族群接受多數族群的文化特色、或生活方式,而是透過價值觀及規範的對話,努力取得彼此在政治文化上的共識。
因此少數族群媒體,勢必成為台灣公媒體集團在公共利益及多元文化主義融合的精神下,達成「媒體近用」與「公民賦權」最不可或缺的一環。
■台灣媒體公共化的八大基本目標
當台灣的公媒體集團朝上述的各個改革之道邁進時,也必須時時刻刻提醒自己,公共化的基本八大目標。
(一)新聞、資訊、教育、文化、娛樂之必須內容提供(public goods not user charge theory):公共電視應該提供人民必要的視聽基本服務,而非單純只是商業電視台之彌補機制;因為每一種電視節目類型(genre),都有商業體制所無法提供的樣式。
(二)不以市場供需為製播主要考量(收視率):以市場為主導的廣電體制,因追求收視率,節目訴求為最大多數人都能接受,長久下來反而萎縮了節目品味多元的選擇。
(三)型塑國家文化(菁英與本土):在資訊爆炸的二十一世紀,到處都充斥著片面、零碎的訊息,人們極需可以整合的、屬於在地公眾共同詮釋之知識觀點,以掌握變動的世局。
(四)服務多元文化(族群、弱勢、次文化):秉持多數尊重少數原則,加上益發重視個體的社會文化,公眾之外的小眾,也應擁有相對應的廣電資源服務。
(五)國家急難時之必要傳播管道:國家急難時共通且廉價、進入門檻較低的科技,以傳達社會賴以求生的資訊。
(六)提供平價、便利、無差別待遇之近用環境:本於普及服務之精神,公共廣播體制必須確認提供的管道與所有公眾接觸,一般消費水準皆能收視,且擁有不同媒體識讀(media literacy)能力的閱聽群,都有配套的輔助收視措施。
(七)透明之監督機制與高度媒體自治:公媒體除了公視法上的服務責任外,也應接受外在與內在的監督;如民意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工會、消費者保護團體等。
(八)廣電科技、事業、政策研發者:公媒體必須超越營利生產及常態的廣電事務運作之上,投注固定資本進行產業的經營再造與更新,並了解本身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一如「公共電視法」第十條第五款之規定:「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方興未艾的「公共領域」
由前述的討論可得知,台灣的媒體改造除了引用世界各地成功案例的基本核心價值----「公共領域」外,更必須走出自己的獨特性、拉大其視野與格局。
正如Popper(1957)所言,任何社會改革都不會是依樣畫葫蘆、套套模式就能成功的,而是需經過不斷的嘗試與學習,尋繹出最適合本地的模式。因此,媒體改造的道路非筆直平順的康莊大道,而是如同捷運施工般坑坑洞洞的慘況,或是如古詩所云的「山窮水盡疑無路」,沿途充滿惶恐、不解與質疑。
但也正如「不經一番寒徹骨,焉得梅花撲鼻香」的精神,不平順的改革之路有助於建立更多的默契與共識,讓台灣未來的公共廣電得以「柳暗花明又一村」。也期待更多擁有高度媒介素養的新聞傳播科系學生、或實務從業人員,一同加入媒體改造的行列,為咱們的傳播生態開拓更寬廣、更多元的公共領域。
2005/1/10 changyi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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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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