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公共電視法》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公共利益 ※
在談這兩個法規中有無指涉到「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條文之前
,有必要更深入地去談談,何謂公共利益?
老師在上課時是這麼告訴我的:「對整個社會,而非社會的若干部份的目標發揮效益,便符合公共利益。」簡單地說,就是維護整體社會(全民)的共同利益。但又是如何分辨出何者是全民的共同利益呢?在此就必須援用社會的「多元主義」觀點,以避免公共利益的決定權落入菁英獨裁的政治制度中。
多元主義認為,不同的政治團體與社會團體各有不同的利益目標,每一個團體都積極想要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而為求得能有利於大家的普遍利益,就必須透過民主程序來協商。
協商是一種權力(實力)展現的過程,在某個議題上具有較大權力的團體,就能獲得較多的利益,但是也不能因此完全否定其他團體的意見。多元主義與功能論的觀念是雷同的,功能論的代表帕森斯認為權力應該是可以分散與分享的,因為權力的來源是多元的。
一個多元民主的社會,無法依靠個人或單一團體來決定所有公眾事務,不同的利益團體都能夠發揮影響力,左右政策的決定;而越是複雜分化的社會,利益團體的數量越多。各個團體會為了達到政治目的與爭取利益而互相競爭,當各利益團體都擁有相同力量時,權力便會平等,才能夠對等的談判、協商,進而取得對彼此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公共利益」。
藉著這樣的「公共利益」前提,我們得以審查《公共電視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中合乎「公共利益」的法條,是否真的能使台灣的媒體遵行「公共利益」的原則?
《公共電視法》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其創立目的:「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由此觀之,公共電視的首要宗旨就是「健全並推廣公共利益」。
而為達成此一宗旨,法規中的第二條即明定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並經營公共電視台;且在第三條法規中訂定公視基金會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由於最新的《公共電視法》是在民國93年6月23日修正,所以民國94年(今年)成立在即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理應為未來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畢竟新聞局仍舊難以逃脫政黨色彩濃厚的巢臼,因此當公視轉由規劃中超然獨立、極力擺脫黨政軍以及商業財團操控的NCC 管理時,更能均衡各種利益團體在現實層面中不均的權力,讓弱勢團體也可以對等的協商,使得最大公約數——「公共利益」得以彰顯,並在公媒體中有效施行、推展及發酵。
此外,《公共電視法》中的第十條第五款,提到公視具有執行「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等業務的責任,也就是公視必須擔任整肅台灣傳播學術界及實務界的龍頭角色,作為楷模。只是當條文內容如此正義凜然,而主管機關編列之預算比起世界各國,卻渺小如滄海之一粟時,短視近利的官員和人民竟還奢求公視肩負崇高的文化推廣、樹立模範等「公共利益」責任,且要求有好看的收視率成績;在這種「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惡劣環境下,公視即便勉力堅持住「健全並推廣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仍舊不可避免的曲高而和寡、人窮而氣短。
《公共電視法》的第十一條也洋洋灑灑列出公共電視屬於全體民的前提下,其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經營原則:「(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台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四)介紹新知及觀念。(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其中尤以第五款最為重要,保持多元、客觀及公平,兼顧族群均衡的原則,正符合「多元主義」的概念,也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宗旨不謀而合。
在《公共電視法》第三十六條中,對於節目製播的規定,有更詳細的闡述:「(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而在第三十七條更明文規定新聞報導的形式:「(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諸如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保持多元並維持各型態節目之均衡、保持客觀且提供公民近用、不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宣傳、確實客觀公正…等若干條節,皆與「公共利益」的概念近似。另外在四十一條中的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以及四十二條裡的設立圖書館典藏優良節目帶,也都是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提高文化教育水準的「公共利益」精神。
此外在《公共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裡提到的:「因錯誤之報導,至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台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雖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卻保障了全體公民的權益,不致因公視的不當舉措而受損,使人民申訴的權力,令公視不能把公共利益無限上綱成任何行徑的正當化理由。
至於在民國93年9月1日(很巧的是記者節)才修正通過的《原住民族教育法》,則是為保護原住民族與其他各類族群不同的利益競爭下,能爭取到合理的協商結果,不喪失弱勢團體應有的權力——「受教育權」。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第二條指陳:「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此法條再再都闡揚了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以「差異的承認」達成國家整合(national integration)及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的目標。
綜觀《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傳播媒體最為息息相關的法條,當屬第二十九條:「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此條文名確點出少數族群專屬電視台存在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為健全公共利益,令原住民族擁有「少數族群的權利」(minority rights):包括認同權、文化權、語言權、教育權、媒體權以及政治參與權;而其中媒體權除了資訊的取得外,也包含了「媒體接近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media),也就是少數族群得以在媒介發聲、爭取同我族類的共同利益的權利。
綜合《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公共電視法》中關於媒介維護公共利益的論點,我認為原住民族設立專屬的電視台只是完成了階段性中的近程目標。在社會化的功能來看,媒體不光是提供資訊、或是報導事實的載具而已,更是一種想像、建構、或是詮釋,甚至於能夠提供一套世界觀、或是行為規範的通道(channel),讓媒體消費者(閱聽人)以為其所提供的是社會事實(Graves,1999)。因此具有排他性的多數族群往往透過媒體的控制,將原住民族被支配的「他者」形象,定義成合理的現狀。
如此一來,即便原住民在自己專屬的頻道中喊的震天價響,主流媒體仍舊對原住民族存有相同的迷思(myth),則原住民藉由媒體爭取屬於自己權益的公共利益精神,還是如同選舉語言般「喊爽的」。
因此,我認為除了設置「原住民頻道」的近程目標外,更應履行兩個法規中皆談及的多元主義,也就是媒體要充分表現出社會的多元族群現象,「傾聽所有聲音、凝視所有觀點,所以人皆可使用」(Pennefather,2003);換句話說,就是一改其他主流媒體以往對原住民存有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使其致力於紓緩不同族群間的衝突,進而達到平衡各團體利益的目標。
所以,令原住民頻道以外的媒體也能忠實呈現原住民形象,而不再是妖魔化的再現(representation),為維護少數族群公共利益的中程目標。而長程目標,則是藉整個媒體的集體認同、型塑,潛移默化全體國民的觀念,使其對原住民產生正面的共識。
在強化這樣深具國家族群整合意識的道路上,少數族群媒體與主流媒體應該而且可以雙管齊下、並行不悖的闡揚相同的理念。
原住民頻道身為公共電視集團的一份子,而公共電視身為媒體產業的一份子,唯有令其在各種意見夾擊下走出自己的特色,方能成就其宗旨。至於如何走出自己的特色呢?這屬於文化產業的問題,如同台灣積弊已久的電影產業一般,須待時間的粹煉,方能瞥見曙光。然而一言以蔽之,欲令文化產業提升的不二法門,在資本主義大行其道的今日,唯「挹注資金」耳。
回歸單純的產業考量,希冀政府能重新修訂對於原住民頻道,乃至於整個公媒體集團的補助預算,「文化為立國之本」不該只是政治語言,更應該是傾全國之力推動的重要政策,當韓國公視可以拍出質感與商業市場兼具的歷史劇「大長今」時,也該是台灣的主管機關拉公視一把,使其具有相同立足點(充足的資金),得以拍出令這塊土地為傲的公視大劇的時候了!
2005/1/8 changyi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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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規之網址
〔公共電視法〕:
http://tinyurl.com/5aeuw
〔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tinyurl.com/5em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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