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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00:50:33|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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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柯文哲耳光的英雄張秀葉小姐和直轟柯症的英雄嚴長生里長

請如實報導

評論時
請拿出證據來
因為
<打柯文哲耳光的英雄張秀葉小姐和直轟柯症的英雄嚴長生里長>:5.2

打柯文哲耳光的英雄張秀葉小姐和直轟柯症的英雄嚴長生里長者,張秀葉小姐乃打擊惡靈、邪教的英雌,即打敗了柯症操控的三張犁派出所:
一˙證據:104.4.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北秩聲字第7號。
二˙裁定主文:原處分撤銷,張秀葉不罰,本件不得抗告。
三˙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四˙處分書:104.3.2北市警信分偵字第10430881500號處分書裁處。
五˙事由:張秀葉104.1.19.1734在101大樓前廣場,以「洋鬼子、你她媽個逼啦」持續大聲謾罵、喧鬧2次勸阻無效,認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之公眾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處罰新臺幣3000元。
六˙張秀葉小姐異議理由:對造楚康霖係瑞士籍,為來臺就學之外國人,卻在臺搞政治活動,與來臺簽證目的不符。乃要求警察處理,未獲置理後,即為「洋鬼子、你她媽個逼啦」的質疑批判,卻被警察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處罰新臺幣3000元。
七˙裁定理由:
(一)張秀葉小姐異議有理由。
(二)張秀葉小姐行為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的事項。
(三)警察機關僅需區隔相當空間,供雙方各自表達相同議題的不同立場,以維護公共秩序,即為已足。
(四)裁定依據:大法官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五)裁定: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為不罰之諭知。
八˙結論:由上得悉,張秀葉小姐是打擊惡靈、邪教的英雌,乃打敗了柯症操控的信義分局。
九˙這更證明張秀葉小姐當初批判柯症及信義分局的升官,在此得到了證明而打敗了柯症操控的信義分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十˙張秀葉小姐是打擊惡靈、邪教的英雌最重要印記:直接扎實地打了柯症的大耳光。
十一˙筆者以為:法官審判的自由心證真意是,感動於張秀葉小姐的愛國情操。故,中華愛國同心會。
尤其是直轟柯症的英雄嚴長生里長:
里長嗆法輪功案不公平,柯P一度拍桌走人:柯文哲反問里長,你覺得愛國同心會不囂張嗎?里長不示弱,拿出準備兩週、厚厚一疊的法院資料,表示法官訊問記錄上並沒有顯示是愛國同心會先動手,質問柯證據何在?還懷疑柯與法輪功有甚麼勾結關係!這時,柯文哲突然拿起手邊本子、邊拍桌邊站起來說:我再講一遍!要用合理、合法方式處理!他與里長互相爭論,越聽越生氣,柯大聲說:不可以隨便打人,太沒道理。隨後柯撩下,會議結束,轉身準備走人。里長不善罷干休,又繼續追問:誰打誰了?我有證據!要柯文哲不要替法輪功撐腰。(104.4.29《自由時報》)案:偏執的詮釋社會與回應社會有障礙柯症症頭發作了,乃惱羞成怒的假借合理、合法、官威打壓法院記錄上並沒有顯示是愛國同心會先動手,尤其是上述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秩聲字第7號裁定。故:

<柯症佞入膏肓>:

這又證明
柯症是個騙子
這更證明
柯症是個沒有良心的症人

因為
柯症要別人
別把他當症人看
更親自在媒體前
公然否認自己是症人
卻處處要求
病人的最惠國待遇

然而
當大家給了你
最惠國待遇
你卻
譁眾取寵
恃寵而驕
輕浮的當佞人

自己每天見那麼多人
怎麼知道對方是什麼身分
真是輕浮得只剩下一個洞的
殖民越久越進步

奸聲入耳佞人心
佞癖入膏肓
佞巧善諛好利王自身
實反寡人不佞合眾不離
柯症佞入膏肓也
這不是圖利廠商而是合理,政治沒有那麼困難,就是良心,如果別人的訴求合理,那做也沒什麼不對。媒體詢問柯文哲是否私下與建商會面,柯表示自己每天見那麼多人,怎麼知道對方是什麼身分。(104.3.29《蘋果即時》)
政治就是合理,也沒有那麼困難,就是良心問題,如果訴求聽起來合理就做,也沒什麼不對,但修法仍須市議會通過。(104.4.30《自由時報》)

台長: 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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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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