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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3 14:10:14| 人氣2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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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個「貪」字了得的大埔案修訂

前天(102.7.8)我到苗栗大埔去了昨天一天都待在大埔直到晚上九點二十分才返北基本上他們已經是一個有組織的活動我除了聲援外並提供了一些意見

    一˙復仇者聯盟的真諦(不公義的利權黑學勢媒聯盟才是真正的黑暗勢力)>。案:座落在仁愛路與公義路上的本案,復仇者聯盟更操作4900的反仁愛與公義鄰里鄉親大戰,不公義的權利黑學勢媒聯盟才是真正的黑暗勢力!

    二˙當場寫了大埔案的真諦- -權利意識>:

       ()白紙黑字的鐵證如山都可以反悔推翻此乃民無信不立的實例(行政院秘書處99.8.23院臺建字第099102255號,99.8.17院會記錄結論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

       ()公有地為2300萬人所有,私有地為私人所有如彭秀春女士等。縣政府及國家(行政院),憑什麼讓它變成少數人所有?

       ()本案的核心議題:我們自己所有的東西(所有權人),不能自我處分而被群體及政府處分。同理,每一個人的東西,自己都不能自己處分。

       ()全案的關鍵問題是權利意識,即:

          1.我有權(劉政鴻、吳敦義、江宜樺及馬英九)決定。

           2.決定錢從哪裡來,(劉政鴻回答縣議會的質詢,已完全表明該一意義。)我能得到多少好處?(劉政鴻的嘴臉嫌21億還不夠,真是一個「貪」字了得啊!)苗栗縣長劉政鴻償債計畫:償債的法寶就是賣地,竹南大埔這一塊,住宅區和商業區大概二十多億可進來(102.7.11《中國時報˙A17)這就證實了:真是一個「貪」字了得的大埔案。馬英九,你還能說下面的話嗎:這是地方政府權責,中央不能越俎代庖,且內政部都委會已經做了決定,按決定做就對了(102.7.11《聯合報》)

          3.權利意識即:我徹底執行前面的權與錢而為權利意識,此即國家機器的強制執行。故,中高行院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必須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形」才符合要件,縣府執行強制拆遷屬於「財產」標的執行,本案不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停止執行的要件

,審結後駁回聲請(102.7.13《中國時報》)

       ()正因為如上的邏輯及意義,這就教老百姓革命,乃:我們擁有了權,我們就可以徹底貫徹我們的權利意識了。

該一意義,屋主吳明海先生及聲援者鄭進加先生等,均已知悉且極力認同。

    三˙臨陣指點:

        ()宜注意府方等的意思表示,若不同意,皆須提出異議。否則,即有默認的同意陷阱在。尤其是縣府來函指稱的24萬許強制搬遷費,一定要即刻表示異議。要不然既同意其強制執行,更同意支付24萬許強制搬遷費。

        ()終審權:在意思表示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點,那就是不得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89.1條、民事訴訟法第222.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否則,即犯該法之明文的罪,最少自由心證即無效因為,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所有的詢問、審判及文書,都應該讓人人都看得懂、人人都聽得懂否則,自由心證或詢問無效,即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的詢問、審判及文書即不合乎一般邏輯及無當事人的真意之合意,(或無證據)自由心證或詢問乃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個人的臆測、想像或杜撰對此,我稱呼它為終審權,乃審判的最後裁定由當事人對最終判決書之認定當事人認定,最終判決有效反之,最終判決無效

        ()就此,對造當前最強的作為即強制執行。因為,強制執行,一經啟動,即不受任何的阻礙而停止,直至執行完畢為止。但是,我們只要即時提出異議,強制執行仍有停止的可能。最少,將來異議成功了,即可恢復原狀且提出賠償。

        ()另有一法,亦可以停止強制執行,那就是有立即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尤其是後者而需即刻停止。也此,強制執行發動時,警察即力保強制執行而排除所有的障礙,乃將現場封鎖或抬離異議人士或安全堪虞者等。其實,這也正是警察最重要的兩個基本職責,尤其是救火、自殺或暴力的安全堪虞者等而可侵入民房的強行搶救也。

台長: 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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