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4
今天的小組會議一開始,澳洲團隊就問我們最想要知道的是什麼,因此讓我們分組寫下對於澳洲的工作方法的疑問。
其中有一題是,澳洲的兒少保護是怎麼走到今天這個樣子的?是因為他們的社工、家長本來就有著合作的概念嗎?還是因為一些因素,讓合作的概念開始進入工作者的腦袋中呢?
然後,其中一個超厲害的講師Catherine Santoro,說她要用三分鐘來告訴大家澳洲的兒少保護發展。
那是一個鐘擺的概念。整個兒少保護,從與家庭工作到犯罪偵查再到家庭工作再回到犯罪偵查,他們走了二十幾年,經過許多嘗試錯誤,才在2006年將美國的Structured Decision Making Model (SDM Model)引進昆士蘭省(我今天終於知道為什麼昆士蘭最近有那麼多的關於兒少保護的成效評估以及工作模式的文章出現了),然後,他們發現這個思考架構雖然很好用,但是,社工不知道該怎麼跟家庭對話,不明白可以怎麼工作呀(跟臺灣現在的狀況很像呀)!
那怎麼辦?於是,實務工作者的訓練者們再一次的上窮碧落下黃泉,從歐洲找到美國,然後再找回他們自己澳洲在西澳的Partnering for Safety(PFS)的工作模式,促發兩大系統的相互整合,利用PFS(為安全而合作)的操作模式將結構化決策模式的思考架構落實在與家庭的合作中....
所以,不是,不是人家一開始就有著合作的概念!是因為研究發現,單單天真地以家庭為中心的提供家庭資源或將家庭成員視為罪犯的犯罪偵查式的工作方式都不足以確保兒少的安全,而兼具兩者思維的結構化決策模式(SDM)可以平衡這樣的狀態。只是,儘管SDM協助兒少保護社工有結構性的思考,但以往熟悉提供家庭資源的社工往往耗費許多的時間詢問家庭需求,卻沒有獲得家庭可以如何保護兒少的珍貴訊息;而習慣犯罪偵查式的社工其實很容易在一開始就和案家處於敵對狀態,與案家上演保密防諜的遊戲,耗費大量的時間在與案家對抗....而這,正是目前,我觀察到的臺灣的狀況。
PFS利用大量視覺化的工具,以後現代的工作模式,邀請家庭成員進入對話,來討論家庭中讓大家擔心的事情、讓大家覺得做得還不錯的,然後基於這兩個部分,可能還可以再多做一些什麼,讓事情變得更好?
好了,澳洲兒少保護的演進就是這樣一回事...
有差很遠嗎?有差很多嗎?
其實,沒有,只是八年的距離,還有一些有心人士的努力而已!
而且,我們其實已經節省了許多的摸索時間,他們已經幫我們做了好多很厲害的整合,接下來,我們要思考的是,怎麼整合到我們的國家來。
在捷運上,跟某縣市的督導討論,發現,其實目前的兒少保護資訊系統如果我們能夠做一些的調整與修改,加上應該不會太難的APP研發,去到案家依照每個部分該收集的資料與家庭做討論與收集,然後彙整出一個合作式的評估計畫架構(Collaborative Assessment and Planning Framework)圖,在讓家庭一目了然的同時,其實就已經完成個案紀錄的重要部分,然後回來再添加一些需要的反思與批判性思考與可能的擔憂之類的東西,紀錄,不再會耗掉社工太多的時間,而且,精準對應他們的工作與評估....
要不要看有這樣的工具的縣市社工的自我效能感是不是會比其他沒使用這樣工具的縣市高?兒少保護的服務滿意度(我說的是經過人家已經執行效度信度檢測的那種以研究為基礎的評估工具,而不是簡單的滿不滿意而已噢)會不會比較高?兒少保護案再通報率、再進案率、安置率、兒少保護在案時間長短會不會比較低?還有其他我一時想不到,但鐵定可以想得出來的指標會不會都告訴我們,這樣的兒少保護社工做得比較有成就感,比較有專業感,比較敢大聲去跟不明白到底自己在幹嘛的長官嗆聲我們要這樣做是因為這就是有效(這可能是我們好多人私下的心願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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