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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13:27:48| 人氣9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國觀察》勞合法上路 台商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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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自創

跨入2008年,中國自1月1日起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俗稱勞合法),此一新法讓上萬家台灣企業陷入經營困境。

據知,在該新法實施前,中國各地不斷傳出有外資企業(包括台商)突然辭退員工及員工罷工抗爭事件;實施之後,勞資爭議增多,甚至出現企業「倒閉」風潮,引發各界廣泛關注。

為彌補原勞動管理不足,中國「勞合法」增加不少勞工權益的規定,例如工作地點及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執行、終止定期合同要賠付「經濟補償金」等條款。由於新法對我國企業造成很大衝擊,市場評估,將影響傳統產業(勞力密集型)的營收約3%,並增加整體人事成本約30%。

其實,自去年底中國公布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近600種商品),以及徵收10%盈利匯出預提所得稅後,已先引發珠三角一帶台灣企業「隱性倒閉」危機。

該地區台商大多以依靠該國政策優惠、以賺取微薄代工利潤的外銷型企業為主,一旦面臨原物料與工資不斷上漲、人民幣持續升值(去年升值6.88%),以及因環保節能而需繳納環保規費等經營環境,再加上「勞合法」增加不少經營成本,除結業之外,似無其他續存良策。

據深圳台商協會資料顯示,當地現已「倒閉」的台商達400多家,而東莞台商協會宣稱已「倒閉」的台商也多達700家。「倒閉」風潮令人擔憂,據知,今年農曆春節前後,「倒閉」的台灣企業或會增至數千家。

2008年,對我國商人而言,將是存亡的關鍵年。

探究中國「勞合法」主要內容有六點:(1)對勞工試用期次數、時間,及其工資均予以嚴格規定;(2)僱主與勞工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均視為不定期勞動合同;(3)僱主於勞工到職一月(未滿一年)後,仍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工每月二倍之工資;(4)僱主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工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者,亦須支付勞工每月二倍之工資;(5)勞工若因合同到期、或不能勝任工作(有證明)而離職,僱主須按年資支付「經濟補償金」;(6)僱主須提撥社保基金,若與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合同,除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之外,不能隨意資遣勞工。

對以傳統產業為主的台商中小型企業而言,「勞合法」增加僱主自身的經營風險及勞動管理成本,其影響層面,比起大型企業,既深且遠。但最令台商擔憂的,就是勞工舉報僱主還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據知,新法實施之前,中國就有「職業工人」勒索僱主,還有不遵守合同、故意罷工抗爭的事件發生,台商多已警覺,在中國營商,未來勞資糾紛將更為頻繁。

此外,台商也擔憂新「勞合法」實施後,其地方勞動部門官員是否仍會按慣例任意解釋法令、隨時進行勞動檢查及隨意「開罰」企業?據該國各地台商協會資料顯示,台商企業最容易被「開罰」的勞動違規問題,包括員工超時加班及僱主沒有足額提撥「三金」(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金)、「五金」(前三類再加疾病、生育保險金)等。

中國各省市有不同的提撥基準,僱主若因故被員工(尤其是有過失、面臨解雇問題的員工)舉報,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按慣例,將面臨行政懲處,可輕可重,完全掌握在地方勞動部門官員手中。

筆者認為,中國實施「勞合法」,如同我國陳水扁總統執掌國政後,實施勞基法一樣,被視為企業災難。但是,一段時間過去後,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已逐漸顯現其社會價值,現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

但中國從「廉價勞力」市場,要轉變成真正「經濟社會」市場,其社會環境、改革進程及成效,均不同於台灣,能否及時顯現其社會價值?會不會因要保障一方權益,而犧牲效益,最後卻令雙方均失益?令人關注。

無論如何,新法既已實施,台商仍應面對現實,修訂合同版本,增加相關內容,建立完善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在困境中自強發展,融入中國所謂漸進式「經濟社會」市場,這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是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兼任香港台灣工商協會董事)

【2008/02/15 經濟日報】

台長: 台北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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