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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政治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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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的政治環節

政治根《大國憲法》的行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立的政治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家的行政,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成的法院。韓國的行政部門實總統制,是韓國分立制度的核心制。韓國總統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避免任何期掌握力,《韓國憲法》總統不能任。韓國總統15-30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韓國國會韓國一院制立法機關,按法律由至少200個議成,每任期四年,其中80%以上的席位由民投票選舉產生,其5%以上的席位通比例代表制生。韓國司法機構獨立於韓國行政和立法機構韓國法院行三審終審制。大法院是韓國最高司法機構,也是管理韓國司法系的行政機構

後的大在美助下制定了民主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制、三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系建等在的制度框架。不過韓戰後在美扶植下生的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並沒有在韓國推行民主,而是裁。1961516日,朴正熙發動五一六事政上台,始了韓國長達26年的政威權統治。經過民主陣營30年的鬥爭韓國1987行了第一次公平放的大。目前,韓國已成功展自由民主制,《政體資料集》和美中央情局出版的《世界概將韓國民主家。


                 (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

形式民主

1948年,二後的韓國在美助下制定了民主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制、三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系建等在的制度框架。不過經扶植上台的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並沒有推行真正的民主。1950年,李承晚的政自由在第二屆國會選舉中,僅獲得了210席中的56席。意到自己法通過國會當選屆總統的李氏,在19511128日向國會提出「拔萃改案」,即總統選舉直接選舉並實院制。但法案在1952118日遭到了國會的否1952526日,在第二次總統選舉前夕,李承晚以「公匪掃蕩名,在戰時臨時首都釜山掀起「釜山政治波」,宣布釜山等地戒。他組織了「白骨」等暴力組織,要求解散議會以「反共」藉口逮捕了十名在野黨議員74日,「拔萃改案」得了通。之後,李承晚藉他當時韓國的威信韓國第二任總統

繼續擔任下一屆總統,李承晚在第三屆國會提出「首任總統可以任一次以上」的修法案。19541127日,國會投票135成,總數2032/3135.3)票。李承晚的政自由黨則堅持小數點後的字可忽略不29日宣布被否的改法案得了通。就這樣,李承晚通「四五入改」,在有爭議的普當選韓國第三任總統1960韓國第四屆總統選舉為謀繼續連任的李承晚宣布全,通非法手段以88.7%的得票率當選,引「四一九革命」,最下台。

在李承晚政的12年,韓國過與國結盟,得到了美大量的經濟援助。在此期韓國進行了土地改革,今後經濟展打下了基。不由於李承晚政府掌握著日本歸屬財產和大量美援助的控制,官商勾的腐敗現象盛行,使社失去了政府的信任。李承晚下台後,外長許建了渡政府。1960615日,國會法案,將總統制改為內閣制,總統選舉由直接改為間選舉並實院制。之後,領導的民主上台。不由於勉的格,以及民主黨內部的紛爭,使得新政府能有效控制動盪的社局面,為軍人干政治提供了藉口。


(統治韓國18年的朴正熙總統)

政威權時

1961516,朴正熙發動五一六事政上台,始了韓國長達26年的政威權統治。19621216日,韓國製定了新法,重新恢總統制和直接選舉國會實行一院制。19631015日,在韓國第五屆總統選舉中,朴正熙以46.6%45.1%的微弱優勢戰勝民主人尹善,其政的合法性提供了依1969914日,為謀求第二次總統,朴正熙政的民主共和國會強行通了「三」法案,將憲對總統只能任一次的定改次。1971年,朴正熙以53.2%45.3%優勢險勝在野新民人金大中,第三次出任韓國總統

然朴正熙勉強贏得了大,但新的民主在野力量使他感到不安。19721017日,朴正熙發動了「十月新」事政,宣布全,解散國會11月,朴正熙政府公布了《法》,將總統直接選舉由「一主體國會議選舉,延長總統任期,有限制總統連任的定也被除。朴正熙政至此已為軍裁政。同年1223日,朴正熙作惟一的總統當選韓國第八屆總統

19791026,朴正熙被刺身亡。之後,以全斗泰愚首的硬派發動雙十二政,最終奪取了政19801022日,韓國修改了法,取消了一主體國議會總統任期改7年,不得任,總統總統選舉團間選舉產生。1981225日,全斗煥當選韓國12屆總統政威權統治在韓國得到延

政威政府對韓國最大的貢獻經濟發展。自朴正熙上台以韓國經濟進入高速展的道。1962-1979年,韓國經濟保持了年均9.8%的增速,出口年均增速到了40%民生產總25美元增加到385美元,人均民收入也由85美元提高到1640美元,造出了「江奇」。全斗煥執期,韓國經濟繼續保持了高速展的態勢。不韓國軍經濟發展是以民的民主自由的。此同韓國政府主導發展模式也致官商勾敗現象的滋生,市場經濟體制配置源效率的降低和經濟結構的失調

民主化

1987年,韓國發歷史上最大模的民主運動「六月民主運動」,政威韓國走到了盡頭了平息民及使奧運會順行,全斗的接班人泰愚迫於力於629表了《八民主化宣言》,即「六·二九宣言」,宣布修改法,總統直接選舉韓國政治始由政威向民主化轉變。不,由於在野民主陣營總統問題上互不相韓國第十三屆總統選舉形成了「一盧對三金」的競選格局。「三金」的相,使泰愚翁得利,最終當選韓國自朴正熙之後的首位民選總統然在野民主陣營沒總統,但在國會選舉取得了利,占到國會議席的大多韓國「朝小野大」的局面。打破僵局,泰愚在199029日通共和泌和一民主黨領袖金泳三,實現了「三」。


19921219,金泳三政民主自由的支持擊敗在野黨領袖金大中,當選韓國第十四屆總統始了韓國「文人政府」的代。199712洲金融危機時期,在野黨領袖金大中第四次競選韓國總統,最終當選韓國第十五屆總統實現韓國現代史上朝野首次政黨輪替,政和平交接,開啟韓國民政府」代。2002年,「三金代」束後,自由派政治在的「參與政府」得到延韓國了「平民政治」代。20071219日,大黨總統人李明博當選韓國17屆總統韓國政治重新被右派控制。20121219當選韓國總統為韓國首位女總統,原韓國總統朴正熙的女朴槿惠,右派繼續執韓國2016129日,朴槿惠遭韓國國會彈劾,由國務總教安代理行使總統權力。2017310日,韓國憲法法院通了朴槿惠的劾案。


                             (現任韓國總統─文在寅)

行政機構

總統

韓國實行以總統韓語대한민국의 대통령/大統領中心的總統制,總統韓國的最高行政首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國總統民在全國範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避免任何期掌握力,《大國憲法》總統不能任。如果韓國總統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劾的情下,總統職責國務總理或國務代理。位於首爾鍾世宗路一的青瓦台是韓國總統府的所在地,其主樓為總統官邸。

韓國總統15-30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韓國總統的主要能包括:作為國家元首負責使頒發令、授施大赦;維護國一,民族立,土完整,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作最高行政首負責推行國會的各法律,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諮詢機構和行政部任命包括理和部的官;作為國軍統帥權有包括宣戰權事政策制定;作為國家的最高外代表和外交政策的策者,有任命和派遣外交使國簽訂條約;作主要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案,並親自或以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通過彈劾程序限制總統總統任命的理需由國會批准。

國務總理、國務會議和政府部

國國務總理(韓語대한민국의 국무총리/大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不能由人出任。在總統領導下,國務總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除了國務總理外,韓國還設有主管經濟、教育、科技等的副理。

據韓國總統體制,總統15-30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能。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外政策,修、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政事,重要事事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刑和恢政治利,相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審議

國務會議外,韓國總統還直接掌管察院、家情院和中央人事委員會等部些部領導人由總統任命,察院院長還須經國會批准。察院對總統負責,但其調總統國會報告。韓國目前的中央行政機關包括17部、3172院、5室、6員會50個機構

地方行政機構

按照《韓國憲法》定,韓國實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應負責處地居民的福利事財產管理,並將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範圍內製定地方自治例」。韓國1949布了《地方自治法》,但地方議會1961年被朴正熙政府解散,道知事和市改由中央任命。1988年,韓國了《地方自治法》,恢了地方自治制度。根法,韓國段推行了地方自治,1991年恢復舉行了地方議會選舉1995年恢復舉行了道知事和市選舉

目前韓國17政府和23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根中央政府的指,落中央政府的各政策與計劃。地方政府不具司法、法、警察或教育制,在能、組織、人策方面依中央政府。


立法機構

韓國國會韓國一院制立法機關,按法律由至少200個議成,現時300席,每任期四年,其中80%以上的席位由民投票選舉產生,其5%以上的席位通比例代表制生。韓國國會是通過會議形式作,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韓國國會法》定,國會在每年的910日起行一次100天的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總統或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要求,在每年的2月、4月、6月的第一天召30天。根國會法》,國會決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議員出席會議,半以上的議員贊成才能做出議決,如果成和反票相等,則為。作為國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機關,除特殊情國會會議應予以公開進行,民有旁報導會議的自由,國會會議記錄需要公提高會議效率,防止妨礙會議議事程序的情況發生,在國會會議上被否案,在同一期中不得重新動議或提出。韓國國會採期延,本屆會議討論過案,在下屆會議繼續討論

國會職

韓國憲法》,國會具有立法、人事國會自律等主要能。《韓國憲法》第40條規定「立法權屬國會」,明國會韓國憲制中立法機構的地位。

韓國國會的立法包括提出和審議憲法修正案和制法律法。根韓國憲法》和《國會法》的定,政府、20人以上的國會議員和委員會都有提出立法案。國會對政府的立法提案具有修改功能。韓國國會在行使立法權過程中,立法容及其程序都受到法和國際條約的限制。

代表民意志和利益的機關國會有代表查政府政行利和義務國會主要包括政立法審議權、政府政行的同意和承認權。《韓國憲法》第40條規定,國會具有政立法,有關財政的租目及率,只能通過國會以法律的形式定。在下一政年度始前的120天之前,審計署向國會報告上一政年算情核情,由國會審議。政府在下一政年始前的90天之前,向國會提交算案。國會在下一政年始前的30天之前查、審議算。經國會後具有法律效力,在算支出目的、金時間三方面束政府的政行。此外,國會對政府國債簽訂預算外契、有負擔條約締結等政府政行具有同意並對政府預備費總額定和支出、政命令分等政府政行有承認權

在人事方面,國會對主要公務員的任免享有較廣泛的同意選擇權和建議權,以接或直接的方式參與國機關的人事成。根據憲定,國務總理、大法院院及大法官、察院院韓國總統任命,但需經國會同意。此外,國會權選法法院9名法官中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名委中的3名法官和3名委。另外,國會對國務總理、國務免建議權。如果國會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由半以上在籍議員國會可以建議總統罷國務總理和國務職務

韓國國會主要容和方式包括:具有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出席會議並回答問題力;如果總統理、國務、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其他法定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反了法和法律,國會提出動議對總統發布的急命令、與經濟命令及分具有承認權;戒解除要求;宣布告及海外派兵的同意總統一般赦免的同意調對國務總理、國務、各部部、大法院和法法院(法裁判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察院院質詢權等。

據憲法和法律,韓國國會依照三分立的原則擁有不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干涉的自律國會有召集會議、休閉會期的集自律國會內部人事任免組織自律;制定國會議規則部事的自律;保障國會安全和會議程序的部警察院住宅國會議員資格,違規議員力等。

國會組織

會議體組織

韓國國會會議體組織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全體會議,各專門員會及交涉團體等。議長與議長國會議員匿名選舉產生,當選者的得票需超在籍議員的一半。議長或副議長缺位時應該進補選議長和副議長的任期為兩年,經補選產生的議長或副議長任期限於前任未滿的任期。然《國會法》通過規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和副議長,以保障國會議員按其自由意志選舉國會領導人,但是國會受到政的影,占多席位的政黨議員通常按政的意選舉議長人。一般來說國會議長通常都是的候人,副議長的名額會分配在野,如果兩個議長的名都分配在野按照在野國會席位的多少分配。副議長能是根據議長的指名任全院委員會的委員長議長工作;在議長缺位代理議長職務國會議長擁國會的代表,代表國會表明國會的地位與獨立性。此外,議長還持秩序的力。議長國會會議以主持人的身份出,有宣布散,取消欠妥言,命令個別議員退,必要可以要求派遣警察、警議長還負責合理協調不同派、地議員可能出的利益突。

韓國國會運營制度1963始向委員會中心轉變,以提高國會審議質量和效率。國會議員可根自己的經驗與長選擇參加至少一以上的委員會。根據韓國國會法》,委員會員會、特員會和小委員會。常員會國會的常設機構家政策、法律的審議,一般都是在常員會取得初步共後,再在全體會議中表。特員會特定問題立的委員會,分一般特員會和常員會。一般特員會臨時性的,特定任完成後即被解散。常員會則不受期限的限制。小委員會是由少數議員組成的小模委員會加小委員會議員一般具有與審查事專業,活方式也比較靈活。具有代表性的小委員會有特定案件查小委員會請願審查小委員會察及調查小委員會等。

據韓國國會法》定,20名以上議員的政可以組織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擔負實現政策的任,是接政黨與國會橋樑,在國會的具體運作,特是立法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交涉團體一般有代表交涉團體的代表議員證國會動與利益的相互協調性,代表議員通常由政的院內總務擔任。政的力量關係對交涉團體的活有直接的影

體會議體會議員參加、審議和表會議形式。全體會議作形態隨韓國國會制度的化而化。第一到第五屆國會主要用全體會議中心主義運作形,常員會只是形式上的性。第六屆國會開始,韓國國會採用了常員會中心主義運作形,全體會議通常是形式上的,審議實質向常員會

組織

國會務處專門處國會行政事的立法機構有事務總長、立法次、事專門及其他必要的公務員。事務總長議長同各交涉團體的代表商任命。事務總長議長督下管理國會和所務員。事議長務總長的提任命,負責協助事務總長的工作,通過領導劃調整室、管理局、國際局、研修局和總務科,管轄計劃調整、算、人事、議會外交、宣等行政相關業務。立法次過領導法制室、算政策局和事局,管法制、算政策、、委員會運作等業務。此外,事務處還設有新聞發言人和事官。

國會圖書館為國會議員的立法及其他政活收集有關圖書資料而立的機構1室(立法調查分析室)、3局(料整理局 、考服局、情報處理局)、11,有276職員(其中包括30多位博士)圖書館5528405件,其中圖書3952159,非圖書類455625件。2090年代,國會圖書館開始建立圖書館並與其它圖書館聯網實源共享,是韓國國圖書館的一部分。

政研修院是根據韓國19946月修的《國會法》,「為協議員的各立法研究活議會運營及有制度的研修,國會務員專門教育,致力於健全的議會政治的展」在國會設立的研修機關19947月,韓國國會後的《國會法》的定,制定了《政研修院法》。根政研修院法》,政研修院負責協議員進行立法研究活組織關議會運作及制度的研修、研究,為國會務員(包括議員)提供職業為議長認為由必要研修的人員給予指助等職責

地方議會

1945年,韓國後,定了地方自治的制度。1949815日,韓國頒布了首部《地方自治法》,1952年、1956年、1960行了地方議會選舉。朴正熙政後,地方自治制度在1962年被取消。1991326日,韓國舉行了第四次也是恢地方自治後的首次地方議會選舉。根韓國憲法》和《地方自治法》,地方議會由地方住民選舉產生,具有住民代表機關議決機關、立法機關機關的地位。地方議會職權主要包括議決權、行政、自律請願審等。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委員會和事務機構組成。地方議會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市、道議會應於每年1120日召集定期會議期不超40天。市、郡、自治區議會應於每年1125日召集定期會議期不超35天。臨時會議是在自治團體或在籍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由議長召集,期不超15天。地方議會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出席。

地方議會議員任期四年,由住民選舉產生。年滿25歲並連續60天居住在一定居住地,有住民登記證民享有地方議會議員的被選舉權。年滿20選舉公告日具有所住民登記證民享有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權與國會議員不同,地方議會議員是名譽職銜無國酬,而國會議員家公務員地方議會議員的正常工作,地方議會議員享受政活動費補貼


司法機構

韓國的法院分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法院三。普通法院有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法院。專門法院有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利法院。法法院和事法院法院。

普通法院

韓國司法行三審終審制。地法院法院,大多案件行初判。在一法院敗訴事人可以上於上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是家庭法院的二法院。大法院是韓國的三法院,也是最高法院。

法院是韓國的一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立。1993韓國進行法院改革後,地法院始下分院、鄉鎮法院和城市法院。通常情下,地法院由一法官判案件。爭議標過韓幣5000元或者被告人被判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3法官成合判。然地法院通常是原法院,但它也受理本院、分支法院的等一人法官獨審的上案件, 案件由3名法官成的合理。

高等法院是受理地法院、家庭法院和利法院理的案件的上案件的二法院。韓國在首、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5大城市5高等法院。每高等法院分成若干分支機構,每個機構3法官成,行三人合議審理案件。高等法院院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任,是高等法院的負責人,負責管理其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 揮並監督所務員

大法院是韓國最高司法機構,也是管理韓國司法系的行政機構。大法院成由首席大法官和13名大法官成。首席大法官由韓國總統任命並經韓國國會批准,任期6年,不得任。首席大法官是韓國司法機構的首,有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法院的法官。


專門法院

家庭法院是專門負責審理家庭事案件及青少年法案件的專門法院。韓國只有首家庭法院。在其他地,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履行家庭法院的能。

行政法院是負責審理行政訴訟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定由行政法院管的案件的專門法院。目前,韓國只有一個設在首的行政法院。在其他地, 行政案件由地法院, 直至在區設專門的行政法院止。

利法院是專門受理經韓國專廳審判院一不服的產業財產關糾紛專門法院,在大田域市,高等法院級別相同。利法院由院、首先法官、法官、技術審理官和秘書組成。利法院有5裁判部,每裁判部由4成。立技術審理官的目的是為確保法官的專業水平。

特殊法院

韓國憲法法院是韓國1987政改革後立的負責違憲審查的特殊法院。依韓國憲法法院法》的定,法法院負責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判,有關彈劾的判,政解散的判,機關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間對權爭議判,有關憲訴請判。韓國憲法法院由總統任命的9名法官成,其中6常任法官。在9法法院法官中,有3人是從國會選出的候人中任命;3人是大法院院提名的人中任命;3人是從總統提名的人中任命。法法院理案件7 名以上法官出席方有效,半以上成票方可作出有效裁。有法律違憲定、劾的定、解散政定、訴訟的裁法法院已作出的有關憲法或法律用及解, 6 名以上法官成。

事法院是根韓國憲法》定而立的特法院,分普通事法院和高等事法院。普通事法院防部本部、防部直海空各軍種本部和有制的隸屬中,是韓國軍事法院的基法院,受理人除由高等事法院管外的第一案件。高等事法院防部本部及軍種本部,是韓國軍事法院中的二法院,主要受理普通事法院裁判不服提起的上案件或不由普通事法院管的第一案件。事法院的終審法院是大法院。根據韓國事法院法》的定,事法院行使範圍包括人管事管轄兩種人管是指有特定事身份的人犯罪的,包括事刑法的犯罪、方看守所施的犯罪,以及遭事法院判正在所服刑的罪犯施的犯罪。事管軍職的特定事由犯罪的,包括在戒嚴緊急等狀態中依法行使的案件和密保法的犯罪案件兩種

黨與選舉

代政黨體制是1945年被引入韓國的。根韓國憲法》第八韓國實行多制,法保障政的自由成立。196212月,韓國正式布了《政法》,後多次修改。行《政法》第二條規定「政民的利益,促進負責任的政治主和政策,推或支持公人,以參與國民的政治意的形成目的的民自發組織。」韓國政府依法保可依法提供助。政的目的、組織和活動應該符合民主原。如果政的目的或活動違背民主的基本秩序,政府可通過憲法法院裁其解散。

韓國黨數目繁多,繁。多期都在10年以下,或分裂或改名。原韓國總統朴正熙建立的民主共和1963-1980年)是韓國歷史上存在時間的政韓國歷屆的社會階層都比薄弱,很難說代表某會階層,只有和在野區別韓國人化程度很高,政很多是圍繞某位政治領導人而建,「人中心主」明。此外,韓國具有地域特,政的支持基大多是政核心人物的出生地。不過這種地域特已呈現減趨勢

目前的大政主要政自由派共同民主和在野保守派自由韓國黨韓國大政,左右韓國政治。其他的如和平民主、自由未來黨、正義黨等。

選舉

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5月的普韓國先後布了《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等相法律,形成選舉系。

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和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過程中的腐敗現象,韓國19943布了《公職選舉選舉不正防止法》,以促健康、民主、和選舉文化。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總統國會、地方自治團體以及地方議會的地方選舉韓國總統韓國19以上民在全國範圍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韓國總統人必40以上,在國內連續居住5年以上的民。總統由政民推民推需要2500-5000人。總統人如果只有一位,需要三分之一以上的民投票當選位以上候人如果出相等的,需要半以上在籍國會議員投票,得票多當選。根據韓國總統選舉法》,如果對選舉結果有異議,可以在選舉有效日起30向法院提出訴訟韓國總統選舉投票率很高平均在86.6%1960年第四屆總統投票率為歷史最高的97%2007年第十七屆總統選舉為歷史最低的63%

韓國國會議員選舉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用的選區制度。根據韓國國會議員選舉法》的定,凡滿20韓國國民即國會議員選舉權民必按照選舉法的民登格。道以上的國會議員由政民推,市以下的地方選舉只能由民推。候人一般只能在所在的選區參選,如果其它選區200名以上名推,也可以在被推薦選區參選有效組織和管理選舉韓國建立了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取消、更改下級選舉員會對違法或不分。政、候人、民如果對選舉過程和果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訴。提起爭訴的方法有選舉訴請選舉訴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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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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