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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12:01:16| 人氣1,79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的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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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勝訴判決,是有關行政機關違法經行政強制執行後,人民提出訴訟要求返還被執行財產的案件。

然而,這件事的緣由,起因是因為徵收補償費領取,行政機關認為是非法的,所以其依法作成行政處分,然後送交強制執行(而於我國法例,除稅務訴訟得繳納一半金額免為其他部分執行外,其他處分並無停止行政執行的效果)。但是後來經過行政訴訟,原先所謂行政處分,於第一審被認定違法而撤銷,當事人勝訴;而經機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下了一個十分令人訝異的判決,其認定雖然該行政處分確實有行政處分的「形式」,但是因為當事人並非應受處分對象,所以認為本件處分根本「非為行政處分」(這就好像我們常開玩笑說什麼看起來明明是什麼,卻又不是什麼一樣的詭譎),進而認為該案件非行政訴訟審理的類型,所以撤銷原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就此案例的前因,可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6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595號判決)

而此時問題就來了,既然該行政處分根本被認定並非行政處分(連違法處分都構不上),那之前該機關移送行政強制執行,而當事人被執行的財產,依照一般人之想法,既然執行的依據都不存在了,「理應」返還給人民才對,如果機關不還,而且法律也應該明文寫出人民可以請求才對。但話是如此沒錯,不過,遍查我國關於行政程序及執行條文,事實上,除了關於稅務在稅捐稽徵法有規定溢繳或溢收的強制機關退稅之義務規定之外,其他依處分而為的行政執行類型,並沒有任何一條的條文「規定」說行政機關違法執行的所得要返還的,更妙的是,本件當事人依前面最高行政法院的認定而向機關申請退還時,這個機關還大言不慚說,前面那件案子主文是被判決駁回,是當事人敗訴,所以依判決他們是不需要返還的。如果在以前封建時代,這件案子就像是縣衙依強制力取得人民財產,然後被高一階的巡府說根本沒有理由,但是縣衙還依舊認為他有道理,繼續佔有。如果依照現代電視連續劇所演,如過是皇帝做了決定縣官還不照辦,縣官是要被撤職查辦的。但是現在並沒有撤職查辦這種事,而且因為行政執行處是依照機關移送,也構不成違法失職,而機關的承辦人員即便受到了監察院的糾正,但是重點是錢只要不願意還,那你還是拿機關沒輒。所以有人說跟政府機關打交道,只要錢到了政府手裡,即便你有拿回來的理由,但是要他們再吐回來,根本是困難重重,這也正是小老百姓與政府打交道長久下來「實證經驗」。

而經過了不斷的申請、陳情,該行政機關還是不願意返還,當事人只好再提出「公法上不當得利」的給付訴訟,請求還錢。事實上,以前所謂「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大多都是行政機關向人民要求給付,而鮮少有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的。(當然,如果能舉證承辦人員違法失職,也可以以「國家賠償」的方式請求,但是就本件因為是單純將被執行的財產請求返還,就承辦人員是否有過失導致人民損害,事實上是無關的)而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勇於給了人民一個破天荒的勝訴判決(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12號),認為行政機關縱有其他理由,其執行依據的處分既然被認定根本非行政處分,就是該還。

收到這個判決,心中當然是高興的,因為至少欣慰所提出的法律見解,被法院所採納,但也因為這件案子並非最終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後,是不是會如同前案說「這根本不是公法案件」,而為撤銷判決也不得而知;不過可預測的,因為這種案件類型太過稀少,勢必會成為法律系行政法課堂上討論的一個重要案例,而給眾行政法學者們一個批判討論的話題對象。

不過,在學法律的人眼中,法律見解的不同,是司空見慣的事。一般除了甲說、乙說、丙說,還有所謂折衷說,只要學者或實務人士提出見解秉持的「原理原則」有所不同,對法條文字的認知及施行的效果,就有不同。但是,這樣一來,苦的是平民小老百姓。在一般民刑事案件,常有那種一審、二審判決迥異,三審又不斷發回更審的案件,一個案件打下來,十幾或幾十年過去了,隨著勝訴判決而欣喜,敗訴判決而愁容。但是民刑事案件會所以如此,大多是因為隨證據的與日俱增、科技的日新月異或有認定事實的變更而有不同結果;但是在行政法院的審理,基本上因為通常都基於行政機關的處分,來自於白紙黑字的記載,事實部分都沒多大爭執,就機關與人民,往往就是對法條的解讀產生很大歧見。上了法院,若是一審及二審法院的不同見解立場是南轅北轍,更是會令當事人就法律的遵循,無所適從。

當然,也有人這麼說,就如同法律最高解釋機關的大法官會議都會有不同意見說,法律的見解會變來變去,也是正常現象;但是對只知道政府怎麼規定就怎麼做的升斗小民而言,同樣的法律卻有著變來變去的法律見解,根本是一件苦不堪言的事。就如同在收到判決後常聽到當事人抱怨的內容:「為什麼同樣是法官,看法卻差那麼多,難道他們看的法條一審二審是不一樣嗎?」,而在說出此話語的同時,事實上也就體現了他們對法律認知的意識、想法。因為對大多數人而言,只知道有「守法」的基本要求,但法律的內容為何,如何產生,目的為何,對他們而言往往並不清楚;可是在遵循法律後的「效果」,他們卻清楚的很,如果法律很清楚,行政機關確實也照著法律走,且人民也照著行政機關的指示去做,那在人民內心的期待,事實上是穩定的、安全的,但如果照著法律、照著行政機關指示來做,到頭來卻招致自己不利的結果,不僅這會導致「民怨」之所起,更嚴重的是如果「抓狂」起來,狗急跳牆,什麼亂子也就跟著應然而生;所以「依法行政」何以為現代政府最重要的基本要求,道理也在這裡。

我當事人的這個案子最後結果如何尚未得知,但是由此也可以明顯看出,如果法律自己本身就預測之走向已是無所適從的話,人民之所以無所適從,也就是必然的了。

 

附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1712號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9%2c%E8%A8%B4%2c1712%2c20110131%2c1&v_court=TPB+%E5%8F%B0%E5%8C%97%E9%AB%98%E7%AD%89%E8%A1%8C%E6%94%BF%E6%B3%95%E9%99%A2&v_sys=A&jyear=99&jcase=%E8%A8%B4&jno=1712&jdate=1000131&jcheck=1

台長: 廖修譽律師

stan
若是地政事務所,以主文之標的物,充當判決之主文訴訟標的,屬何種違法行為?
2012-01-03 18:56:2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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