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如果並非公司,而是個人,而且如果聲請破產之人的資產,法院認定於比例成數尚不足清償債務,即便是依破產法聲請破產,法院也不會准許。但是,如果「例外的」准許破產,除了債務僅需由現存財產為分配外,亦有所謂破產保護,即所有的債權人,在此破產保護期間,就不得再向債務人索償。而且依破產程序之後,即可申請復權,不僅過去的債務一筆勾銷,當事人也可重出江湖,再度邁入人生的另一階段。
但是,當初破產法的立意,是讓人縱使負債,亦有重生的機會,而不是在此一生中,僅因負債,就陷入償債的惡性循環中,而喪失了人的生活品質。不過,這種法律的基礎,是假設每一個都是「理性的人」,「守規矩的人」,之所以負債是「不得已」的,所為的救濟方式;而破產法院也相信,聲請破產的人是拿出最大誠意來償還,必不隱瞞,而因此方給予重生的機會。所以,在此期間,所謂的「禁奢條款」,即是要求破產人潔身自愛,即便是以前是大老闆,也僅能過著有限度的生活品質,此一目的,除一方面讓社會對破產人觀點有所改變,而願給予自新機會之外,另外也是讓法院得以瞭解此破產人是否真有悔悟之心,另外是否還有隱匿財產,否則即可終止破產程序,讓債務人不受破產保護。
然自民國93年孫道存受宣告破產迄今,報章雜誌常常報導,他出入名車代步,身穿名牌服飾,仍吃高檔餐廳,甚至娶了小他數十歲的老婆,就其行徑,以一個受破產者而言,而且極需要「低調」的社會印象而言,自是讓人印象深刻。因為,所謂「破產」,在一般人觀感中,即等同於「沒錢」,孫道存今天大吃大喝,較一般人更為奢侈享受,一般人當然會認為這種人一定還有錢,當然應該不受保護。可是,依自己十幾年來執業的經驗,其實孫道存的行徑,是利用台灣司法程序下所形成的特有的訴訟觀點,亦可稱為定律的:「沒錢最大」,此司法潛規則底下的代表。
何謂「沒錢最大」?在台灣,我想被欠債的人如果去打民事官司,都會認同一件事,如果對方沒錢,那官司只是「告爽的」,因為當對方雙手一攤說「沒錢」,而於國稅局財產查核下時也沒有登記任何財產或所得,即便你獲得了好幾百萬元的勝訴判決,最後也僅剩下一張紙,也就是債權憑證。而且債權憑證還有期限,如果到期不去續為更新,時效已過,到時即便債務人有財產,也是不能執行的。
不過重點還是在「沒錢」此點上,因為只要沒錢,只要案件又屬民事糾紛,也沒有刑事責任,所以連關都不會被關,欠錢的還是照欠,最後只剩得債權人留在臨終時告誡子孫:「我本來有一大筆遺產留給你,因為…」的不勝唏噓。
但是,難道法律對欠債的人,一點皮條也沒有嗎?按照邏輯而論,其實借錢的人,借的錢難道會憑空消失嗎?欠債的人,債務之所以產生,難道沒有財產移轉嗎?孫道存欠了一大堆錢,周刊卻發覺之前女友豪宅一棟棟,難道現存法律,對之前他的行為,都沒法追償嗎?很訝異的是,確實是的。而且即便認為債務人有隱匿財產的情形,法院確實可以依申請將他「管收」(也就是關起來),直到調查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為止,但是,如果在財產登記上確實沒有,即便管收,事實上也不能收到效果。因為,當他都脫產完成,之前財產都以假買賣、或贈與或其他方式移轉到他人名下,都已經屬於別人的財產,法律又何再能去執行非屬於他的財產呢?所以,對一個「狡猾的」債務人來說,即使「管收」,也是對他沒有辦法的。
而且,像孫道存更特別,因為他至少有聲請破產,法院還請破產管理人查核過他的財產狀況,方為允許,今天回頭說他再有隱匿的狀況,而要要求管收他,可能亦於法未合。而且大部分此種「沒錢」的人,則是只要一輩子名下沒有財產,即便仰賴「他人」終老,法律也拿他沒輒。
不過追根究底,何以有這種現象?可說是出自社會對「公平正義」、「誠信」的信念,已經蕩然無存。我們回顧一下一般借貸的過程:通常來借錢的人,只要哀聲下氣一下,而在拿到錢之後,立刻就變得不一樣了,因為有錢是大爺;那借人錢的人,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產生債權的人,其實當錢交到別人手中,說實在,回不回的來不是看契約訂的多好,而是看前世修的好不好(即便是有擔保品,亦有可能以非法的手段加以處理,自己就有碰到當事人是這樣子的情形)。如果人家想還錢,即便是賣肝賣腎,都會想辦法還出來。但是對於賴帳、毀約的人,既然他都已經會賴帳與悔約,如果還能用理性好好去談,去運作、去規範,叫他吐出錢來,那才真的令人感覺奇怪。
而恰巧我們的法律就是這一套「理性的運作系統」,而所謂的「管收」,也是最後的手段,但是,如過真的「名下沒錢」,能把債務人關到死嗎?那政府不就是跟暴力討債是一樣的嗎?就是因為有這基本性的不同,因為法律是理性的,是非暴力的本質,所以,應該可以預測,即便是修了破產法,定了「禁奢條款」,也只是粉飾社會的觀點而已;當「沒錢最大」,還是以無比的力量存在於法律運作程序的潛規則之中的時候,那法律怎麼改,應該都是沒什麼效果的。除非要當債務人真正的可以認知到還是一輩子的責任的時候,而且必須盡一生之力為此付出的時候,社會方可能回到原本「誠信」的平衡模式,而方才有所謂「公平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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