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祖父母在協談之後,也願負起養 育孫子女的責任(Kadushin & Martin, 1988 ),但有關如何確定 造成未婚懷孕或未婚生子的推定父親,卻一直是個難題。因爲除非是男方願意負起責任,否則即使是驗血相符,也無 法證明其爲親生父親。故在此類事件中,女方必須一個人處於各 種壓力之中,平添輔導與預防的複雜性。由上面的問題可知,對於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處理與預防, 應視靑少年本身是否有力量來解決自己的問題,並從觀念的疏 導、立法的保護、專業機構與網絡的建立及各種預防措施的推 廣,積極進行。
第三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與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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