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寄養父母定義爲案主,則工作員可以對寄養父母提供 任何個案處理;如果把他們當作志願人員,則任何寄養費的給付344兒童福利
都不適當;如果把他們當作受雇者,則寄養費的金額也不適當。
有人建議,適當的寄養費可以招募更多的寄養家庭,也可以 解決機構和寄養父母之間關係的混淆不淸。如果給寄養父母一個 適當的頭銜和報酬,寄養父母就會認爲自己是機構的雇用者,也 可以區別寄養父母和親生父母的角色;他們也需要行政上的督導 以確定是否完成工作,機構則有責任充實他們的技巧,以滿足工 作上的需要;機構也可以有一套標準來選擇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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