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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出版協會挺Google

反對7日鑑賞期

更新日期:2011/07/19 12:56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1.07.19 黃沛云/綜合報導

對於台北市政府要求蘋果、Google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給予消費者7日鑑賞期規定,台灣四大出版協會今(19)日提出,電子書、電影、音樂、應用軟體等數位內容,屬於單日就可消費完畢的商品,若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鑑賞退費,將不利於經營數位內容的業者。

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接受的商品不滿時,可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但是,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4大協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中,其所定義的「郵購」指的是,企業經營者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等或方式,讓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的買賣。

此外,對於2003年加入的網際網路條文,四大協會也認為,在當時,網路上所販售的多為實體產品,而時至今日,網路上已開始販售多元形式的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電子雜誌、歌曲、遊戲、各種軟體程式(包含手機上的App)等,這些數位內容產品都不像實體物品,可以在檢視鑑賞後,用紙箱重新打包退貨。

因此,四大協會認為,數位內容這類不用1天即可消費完畢的數位商品,如果讓消費者在7日鑑賞後,可無條件要求退費,對於數位內容的經營業者將十分不利,特別是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地複製,且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進行複製等。

四大協會對此提出呼籲,認為政府應修改過時或不合時宜的法令,建立數位內容產品、服務的試用機制,例如:提供隨選電影前10分鐘內容試看、提供電子書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部份單元試讀、歌曲30秒試聽等,而非以7日鑑賞期為唯一考量。

另外,四大協會也鄭重要求數位內容、軟體的業者自律,不以不實的商品內容,詐騙消費者的金錢;對於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平台商應建立透明簡易的通報方法,讓消費者可迅速地通報和客訴,而政府也應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嚴懲盜版和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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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想問消保官,若去店內買了A片,

七天內可不可以無條件退款?

若可以的話,每一片都可以買回來看,

看完再去退,等於不花錢白看。

書店裡有許多用膠膜封起來的書和寫真集,

若可以的話,每一本都可以買回來看,

看完再去退,等於不花錢白看。

這種奇怪的法令,大概只有台灣才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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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則相關判決,證明老娘沒有老人失智症。哈哈哈。

付費app鑑賞期案谷歌勝訴 北市府擬提上訴

《ZDNet》報導,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27 日針對谷歌(GOOG-US)去年對北市府行政處份提出訴願一事做出判決,谷歌勝訴,免繳百萬台幣罰金。

台北市政府去 (2011) 年 6 月援引《消費者保護法》要求 app 付費程式需有七日鑑賞期,谷歌悍拒,只願給 15 分鐘的鑑賞期,不滿意可以取消訂單。北市府以契約違反消保法為由,對谷歌開罰 100 萬台幣罰金。谷歌隨後將付費的 app 全數從台灣市場下架,乾脆不賣。

高等行政法院 27 日判決北市府敗訴,指北市府對谷歌的要求逾越消費者保護法範疇。北市府法務部門表示將提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報導中未具名的法務部門主管表示,北市府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被否定,未來若契約有疑義,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如此一來將耗費更多司法資源與時間。市府也會持續與美國公司談判,爭取給當地消費者更長的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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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Mak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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