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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不足蛇吞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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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本票拾金不昧 女獲75萬元

更新日期:2011/06/27 13:27

新北市一名女子,10多年前在台北街頭,拾獲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面額共值2億多。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因此,法院判銀行須付75萬多元給女子。全案可再上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原告張小姐,12年前在台北市松江路的騎樓,拾獲台新銀行在合併之前所遺失,面額共2億多元的本票5張。隔天,張小姐好心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此事後,銀行便派人向她取回本票。事後,張小姐依據民法的規定,向台新要求6千萬元的報酬,也就是本票總面額的十分之三,當作她拾金不昧的謝禮,但台新銀行並沒有答應她的請求,結果,雙雙竟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銀行強調,張小姐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她拾獲本票,因此主張,張小姐無權要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法院傳喚當時與張小姐碰面取回本票的銀行人員,他指出,本票確實是張小姐拾獲。法院指出,一般銀行遺失本票後,可透過法律程序宣告本票無效,以免於損失,但卻需要花費3個月的時間。由於張小姐隔天就返還本票,讓銀行免於繁複的程序以及風險。法院最後認定,張小姐拾獲的面額,應該以這3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大約250多萬元去計算,因此,法院判台新須支付張小姐7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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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看了這則新聞覺得這位小姐真是太貪心了,

竟然要求本票總面額的十分之三,當作她拾金不昧的謝禮,

人家遺失本票可以依法申請掛失止付,根本一毛錢也不會有損失。

又不是遺失現金,應該根本不必給她才對。

她若撿了敢存進銀行去兌領,馬上會被判以侵占遺失物的罪名,

別說領錢啦,還得坐牢哩。

而且這個小姐自私又貪心到都沒有想到那個不小心弄掉本票的行員,

若銀行因此要他連帶賠償六千萬的話,他豈不要去跳樓?

現在法院這樣判,若銀行因此要那個不小心弄掉本票的行員,他連帶賠償75萬的話,他豈不要白做一年工?

甚至被炒魷魚而失業呢!

 

台長: Mak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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