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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5:30:27| 人氣4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09【列舉扣除額-捐贈】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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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9【列舉扣除額-捐贈】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

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其捐贈是否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該行為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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