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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5:35:10| 人氣1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10辦竣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合意解除買賣合約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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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0辦竣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合意解除買賣合約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王小姐電話詢問:其今年度購買一棟房屋,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經檢驗發現該屋為輻射屋,事後與賣方合意解除合約,依約定返還房屋予出賣人,此返還行為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王小姐依約返還不動產,將該屋之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故將不會因返還該屋而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進一步說明,至於不動產出賣人因銷售持有2年內之上揭不動產,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與買受人王小姐合意解除契約,基於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稅負,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將不予退還其原繳納之稅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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