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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04:03:44| 人氣1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7.3【列舉扣除額-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檢附合法證明文件,如有虛報情事,除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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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列舉扣除額-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檢附合法證明文件,如有虛報情事,除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檢附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若未檢附或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稽徵機關除剔除該項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將以有虛列捐贈扣除額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現金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惟僅檢附50,000元捐款收據,經稽徵機關通知補送證明文件,惟甲君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確有另外支付捐贈金額950,000元之合法證明文件,稽徵機關除剔除950,000元之現金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就申報列舉扣除額證明文件,亦應仔細核對,若有遺失或漏未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於申請補發後,儘速送交稽徵機關審認,以免因虛列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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