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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5:25:49| 人氣1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09外國營利事業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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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9外國營利事業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近來國內外企業紛紛在臺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掛牌及交易,投資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自民國99年起,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其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如下:
一、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一申報戶全年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取得年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二、發行人如為本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付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於給付時扣繳10%,個人持有債券利息所得為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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