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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03:35:02| 人氣3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7-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予國內大學,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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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予國內大學,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

【舉例說明】
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君列報對國內大學之捐贈扣除額125萬元係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股票予國內大學,該國內大學開立之受贈收據,捐款人為國外基金會。A君係對國外基金會進行捐贈,非直接對國內大學捐贈,又查該國外基金會並未於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爰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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