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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03:31:16| 人氣2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出售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都市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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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出售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都市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欲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係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地,滋生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
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依此,是類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者,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出售都市土地畸零地之情形,務請依上開規定研判應否申報繳納特銷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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