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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2:25:47| 人氣2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4-【奢侈稅-房屋及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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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4-【奢侈稅-房屋及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處理原則

近期有民眾詢問有關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嗣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特銷稅。
    
就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於依法徵納特銷稅後,嗣因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其已徵納特銷稅款得否退還,財政部已於102年5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令釋,明定處理準則,該令釋意旨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惟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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