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9-28 03:38:10| 人氣2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7-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09.17-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渠等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