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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8 13:52:12| 人氣3,6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對黃瑞明教授【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一文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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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黃瑞明教授在蘋果日報寫的【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我是覺得憤怒的。

理由不在於他的贊成死刑立場(這是價值問題而非對錯問題)、不在於他的研究領域在社會、勞動法(社會制度每個公民都有論述權,與學有專精與否無關),我真正比較憤怒的地方在於他用了法律學系教授、法律博士的頭銜,卻沒有和他的頭銜給人應該有的期待一樣:論述有所本。而是傳達錯誤的法律資訊、動輒用動機論去批評反對意見,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示範。

用動機論不是不可以,你用黃瑞明個人的名字去投稿這很正常,因為這「就是我個人懷疑的動機」。可是你用學術頭銜去投稿,人家看到法學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的頭銜當然會比較容易刊登,但是這比較容易刊登的理由是報導媒體認為「你說這個話比較有份量」、「你說這個話比較專業」、「你說這個話比較有所本」,在研究領域講究幾分證據幾分話,對於一般普羅大眾根本而言,教授的論述當然是一種權威論述。

我對該文的批評也必須有所本。

我說傳達錯誤的法律資訊是指「刑法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應該主動偵查王清峰的連續犯行為(?),監察院也必須展開彈劾。」這個說法。刑法一百二十七條行為主體是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依照刑事訴訟法四百六十一條,司法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條文義應該是指司法院,但實務上一直都由法務部擔綱)對於死刑執行能夠「令准」,但是其根本不是執行刑罰的公務員,不是刑法一百二十七條規範的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條文規定的很清楚,是「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而不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應」令准,這兩者有天差地遠之別,前者是賦予該機關權力考量各因素決定何時、何條件下准許執行,後者是立法者命令馬上下令。大教授卻作立法者沒有規定、法學解釋方法解釋不出來的解釋:這卻不是授權後者可以長年來不批准所有案件,以致死刑形同不存。

如果其這種說法由一般人民說出來,我們可能半信半疑,但是由「法學教授」、「杜賓根法學博士」說出來,我們可能就相信了,卻不知道這位教授畢竟主修是「勞動法、法理學、法社會學、民法」(網頁上節錄其專長),不僅誤解刑事訴訟法,更誤解了刑事實體法上的規定。

我說動輒動機論是指「可以這麼說,聯盟成功地行銷了『廢除死刑才是王道!』,讓支持死刑者自慚形穢。」、「反對死刑者的根本問題其實出在欠缺同理心。他們只看到殺人犯對死刑的恐懼,至於被害人在遇難當時蒙受的痛苦及家屬承擔的煎熬則完全置諸度外。」

第一、法律人不敢挺身而出?他的觀察只是看到一個「學界支持死刑者少」的現象。但是這個現象可能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理由還是在學理上的困難,或許學者法感情上能夠支持,但是一般的法律學者愛惜羽毛、「論述要有所本」,尤其死刑問題不僅涉及刑事法,還包括了憲法、犯罪學、社會學、刑罰學等等問題,發表個人意見不是不行,只是用了頭銜難免丟人現眼。不能只看到這個現象,就認為「連法律人都不敢挺身反駁」。況且,支持死刑者,一樣有很多出色的死刑論述,只是黃教授這篇不是而已。

第二、反對死刑者的根本問題其實出在欠缺同理心?這種話講出來真的只能說這位大教授不用功也不瞭解他對立的論述,只看到了對立的「立場」,然後自己覺得「所有相反立場的人一定就是怎樣怎樣」。

所有的廢除死刑論述以及他所認為(最可惡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都將被害人保護放在第一位去討論。他們的官方網站首頁(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旁邊第一個選項就是「被害人」,裡面第四篇文章就是許玉秀大法官寫的【需要被害人支持的無死刑國度】 ,認為「德國社會在這方面的努力,雖然是在沒有死刑的時空裡進行,但並不表示廢除死刑以後才能開始。相反地,被害人的傷痛,得以在國家的支持系統中,獲得完整療復,正好是不需要加害人付出生命代價的理由。」、「支持被害人的措施,不是配套措施,而是正套措施。」這篇文章的引用,不正也是確立了該聯盟的立場?這種武斷的動機控訴縱使不是邪惡的,也絕對是非常粗糙而幼稚的。

一位學者以法學專家的身份投書(當然不是學術文章,否則就會更難看了),其實正好是在砸自己法學專業的招牌,而且用這塊招牌去渲染社會情緒與輿論,我認為是非常錯誤的示範。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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