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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5 23:47:15| 人氣8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強制處分與行政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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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週唸強制處分。比較有興趣的是,刑事訴訟的強制處分與警察機關以行政權為名義的各種事前危害預防,像是酒駕偵測、盤查、盤詰等等之間的界限。滿久以前,豪爺被警察臨檢,據說警察還搬出了釋字五三五號來強化自己立場。當時我查了一下釋字五三五號解釋,明明就是指稱警察機關以行政權為基本權干預,沒有足夠的法律保留基礎。然而當時除了調侃警察兩句,也沒有做什麼功課。

一直以來,基於偶爾被開罰單以及無限臨檢,常常會碰到警察的口氣很差,讓我對警察的好感不佳,總覺得碰到小咖就囂張起來,碰到張錫銘之流就一副小心謹慎的穩健模樣。然而看到滿街的違規,以及永遠不曾間斷於社會新聞版面的酒醉駕車,又會期待有嚴正的執法、充足的警力等等願望,這種期望的衝突就像是對於行政的效率能力以及對於基本權保護的一種角力一般。

既然如此,基於行政效率的立場,不可能因噎廢食,不准許警察擁有足夠的力量去執法;另外一方面,基於權利保障的立場,則必須要警察在執法上嚴守立於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則的基礎之上。

釋字五三五號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的時候出來的,主要的原因是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臨檢規定的法律保留密度太低的緣故。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可是它又具體規定相關警察執行勤務得採取的方式,涉及了對於基本權干預的問題,卻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大法官們認為:「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換句話說,立法者雖然規定了該條例關於臨檢的規定,但是因為構成要件不夠明確,不能讓警察機關完全自由處分相關空洞的內容。大法官說歸說,但是為了避免警察機關的反彈,也不要自己承擔不必要的社會輿論,例如馬上就出了相關臨檢所能遏止的紕漏,所以作出了警告性解釋〈動機部分是我自己不負責任解釋的〉。

警告性解釋:尚屬合憲,但告誡有關機關有轉變為違憲之虞,並要求其有所作為予以防範〈出自晉哥小字典〉。

我當然馬上緊接著去找立法機關後來制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二十八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
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八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在二十一條以下規定了扣押相關規定,在二十九條以下規定了救濟方式。

忍辱負重看到文章這裡的人,可以聽到一個小故事。話說我前天晚上騎車,風出奇的大,吹得我眼睛都張不開;溫度出奇的冷,冷得我屁股都快生鏽。結果這個時候我被臨檢了。

警察一臉焦躁的走了過來,大聲的說:「我看你都快睡著了!還可騎車嗎?」我傻了眼,原來只是臨檢,我沒有違規,就笑著對警察說:「眼睛比較小沒有罪啦!」警察哈哈大笑,一直說沒有罪啦、沒有罪啦!話說那天因為他笑得太開心,忘記臨檢我,還跟我笑談了一陣子。

想起那年在王寶蒞的課堂上,老師說會不會接受警方臨檢沒有理由搜索車箱。我說我會接受,主要理由不是我犯賤,而是因為我有我的事情,不可能為了教導警察踐行法定程序的重要性,所以和他你來我往,然後被帶到警察局再教訓他。太閒了啦。這次的經驗又告訴我一個實例,笑容幽默以對其實有它的潤滑作用。小明滑倒了。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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