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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1 01:24:10| 人氣5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意識行為(哲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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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Eichmann是一位德國納粹時期的軍官,當時他接受了命令負責殺害猶太人的工作。在當時的環境下,猶太人是被德國所仇視的的人種,而身為一位軍官如果對上級的命令不從,可能遭至解職的處置(當時若沒有工作,生活環境堪虞)。試問:國家機器灌輸了「仇視猶太人」的意識形態(現今是說「洗腦」),那Eichmann殺害猶太人,他要為他的行爲(殺人)承擔那責任嗎?請説明你的理由。

答:事實上,我們要討論一個行為不用承擔責任,要先討論一個行為為什麼要負責任?為什麼一個行為我們要處罰它?處罰的「實益」在哪裡?是為了報復?為了防止這樣的行為不再發生?是為了嚇阻其它的有心人士?然後我們會發現,事實上一個行為能不能歸責,其實倚賴的不是單純邏輯的推理,而是依照社會價值觀作經驗的判斷,否則找不到所謂的「目的」在哪裡?

找到了目的之後,尚不足以完整的回答這一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瞭解的是什麼樣的一個行為,例外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刑事)?是所謂的無意識行為不用負責嗎?理由是為了什麼?然後才討論什麼樣的行為是一個洗腦的行為?這個行為有程度的區別嗎?洗腦之後所為的行為是因為和無意識劃上等號不用負責,還是例外有其他免責的理由?一連串肯定的答案,我們才能判斷今天Eichmann的行為,能夠透過「無意識」因此無須負責任的。

我前面提及了,這一連串的討論事後仍然難逃的是價值觀的判斷。正如美國大法官威爾對色情下的定義:「我不知道怎麼為『色情』作定義,但是我看到了我就知道了那是色情。」色情只能形容,無法具體表現。露點不能作為色情的判斷準則,藝術和色情的判斷之所以困難,就是因為它是社會價值觀的看法。換言之,既然是社會價值觀的觀念,現在是藝術,十年可能就是色情。同樣的,這件具體的個案應不應該負責,是「解釋上的認定」,而非「事實上的認定」,也就是看這件事情在社會上能夠被接受的程度(社會相當性)。所以前面所述的討論順序自然不須一一作檢討,只是想要表達思考過程罷了,故之後僅單純討論行為與意識之間的關係。

我認為Eichmann在事後的判斷上,是無法主張無意識而無須負責的。事實上,Eichmann的行為和被灌輸的國族思想似乎和我們對於「無意識」的表現,在社會認知有相當的程度。當然,我們對於「無意識」的認識其實也是很抽象的,如前所述,你或許可以決定一些「可能的情狀」,但是永遠無法刻畫出一個精確的形象出來。因此所謂的精神喪失、精神耗弱,仍然只能淪為價值觀的判斷罷了。但是在我們的認知裡面,「無意識」依舊難逃某種程度的共識,大概可以很粗糙地描述出這種無意識的表現帶有「無法理解」或是「被操控」,進而產生「不得不」的味道。也就是說這個行為因為某種情況(或許用外力會比較精確)不得不被實行,無法出於個人的意願作揀選。這樣來說,似乎仍然抽象,但是已經足夠為這件事件作一判斷(準則的決定相當困難)。

回到剛剛討論的案例裡面,在社會的認識裡面,「殺人」、「傷害」、「偷竊」、「欺騙」本身就是一種惡行(姑且不論是否為犯罪),這個認識除非是患有嚴重精神病或是智能有障礙、年紀幼小的孩童之外,多半存於一般人的腦海之中。在戰爭中,我們可以知道很多軍人因為軍令不得不為之,但是許多包庇政治犯、逃犯,或者是難逃良心譴責的事件也是層出不窮。這也就是說,Eichmann並非真的不知道殺人這個行為是不對的,他也不是沒有辦法得知,當然不可能適用「無意識」當免責的理由。今天的狀況,Eichmann是有機會與能力知道這件事情是殘忍的的、是會奪走人的生命的,只是因為個人的因素而沒有達到而已。

但是我認為Eichmann的事件,免責事由未必僅以「無意識」為限,沒有期待可能性應該也是一個免責事由。也就是他雖然知道這件事情,但是我們無法期待一個軍人受到軍令的限制,還能夠堅持一個超越人性生存的慾望來作出偉大壯烈的決定,例如放走猶太人,慷慨受死是。這一方面,我認為可以作為免責的理由。只可惜我的答案僅能在「無意識」方面作討論,Eichmann並不能夠適用,而「期待的可能性」方面在此也只好茲不贅述了。

註:哲學要探究的是事情根本的對錯、善惡,不論是目的理論或是義務理論只是從不同角度切入所得到的答案。這堂課最大的收穫就是理由不能是法條,而必須是論證,更能體會到法律原則存在的意義。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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