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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1:55:33|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生存配偶可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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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實習記者陳奕錡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夫或妻,當配偶之一方死亡,而經試算其所遺財產如高於另一方者,在申辦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達到降低稅負之目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的範圍,應為婚姻關係存續中買進的財產,亦即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婚前的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未償債務後之淨額。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2月13日死亡,長子B君同年3月4日申報遺產稅併附生存配偶C君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書及計算表,經該局發現C君其中一筆價值400萬元農地,雖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但取得原因為「贈與」,因此可排除於請求權計算之範圍,經重新計算請求權扣除額調增200萬元,相對遺產淨額調減200萬元,也因此減少應納遺產稅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主張該項權利之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給被繼承人之配偶後,儘速將移轉明細表(如遺產分割協議書),連同載明財產交付移轉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事實文件(不動產如已辦妥移轉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如銀行存摺匯款記錄)送交國稅局備查。否則除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其逾期未交付部分將會被國稅局追補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姜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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