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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1:54:25|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購買休旅車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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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實習記者陳奕錡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廠商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營業稅案件,經核對其進、銷項明細,發現其中進貨對象甲公司為汽車買賣業,進一步查核時,始查得營業人係購進乙部休旅車,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本案經查該公司購入之車輛即屬上述自用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除就其申報之進項稅額依法補徵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報之進項稅額,如屬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姜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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