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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1:57:07|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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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李政財/陳奕錡台南報導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得從事進口紅酒之批發商甲公司,其申報98年度營業收入4億2仟萬元,而商品存貨却高達2億3仟萬元,存貨明顯偏高,另帳上應付款項高達2億2仟萬元及無應收帳款,亦有異常。經查甲公司為向國內進口菸酒代理商購進貨物後銷售之批發商,銷售對象包括一般商店、餐廳、酒店、舞廳及外燴等,依其銷售對象之行業特性,有部分營業人不願取得發票,以規避國稅局之查核,且在進口菸酒市場中,代理商較強勢,批發商之應付貨款應無賒欠期過長之可能。據上研判,甲公司帳上應付款項部分餘額應為商品盤存偏高所虛設對應之科目,可能有銷售行為已完成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
經發函請甲公司就存貨科目提出說明,公司說明其主要係從事進口紅酒之批發,且其批發之紅酒大部分為高單價,且會有滯銷品及破損情形,故商品存貨金額會較高,與其帳列金額尚屬相當;惟其對賒欠代理商帳款期間較長(超過90天)及公司商品銷售與庫存電腦系統部分,無法作出合理之解釋;該公司自行檢視內部資料及盤點庫存後,就存貨盤損及短缺部分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銷售額6仟萬元與補繳稅額3百萬元。
該局呼籲,自100年4月1日起,所轄分局及稽徵所承辦人員,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執行100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專案,將陸續發函調帳查核,請營業人再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調帳前,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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