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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15:11:09| 人氣1,61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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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正牌
被告:煎夫
被告:銀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不得抗告。

台長: 夏日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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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皆得
請問:
地方法院合議裁定刑事附帶民事之案件,合議法官三人當中,有二人未曾參與審理,這樣可以嗎?如不可以,要如何處理?
2014-11-08 01:49:3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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