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在告訴期間並未拿到小孩的扶養費,因男軌堅持等判決確定才付,可笑的是97年5月,男軌卻大刺刺的報了我、我父母、和小孩扶養,原不以為意,因我個人的薪資申報不用課稅,但在我父母申請國民年金減免時,遇到阻礙被提到需核算男軌報稅的所得後才能核定,且影響到減免金額,導致我非常不蘇胡。
為了預防卡到陰舊事重演,雖97年己辦妥離婚,但98年5月初報稅時,不用繳稅的我還是報了稅,就是不想再有這些鳥事,預防勝於治療。
果不其然,在今年過完年接到國稅局電話,男軌98年5月報稅時又報了我、我父母、和小孩扶養,(心中os.真是不要臉,幸好早知對方來這招,特別報了稅.....莫非我是神算莎莎莎,哈~~),國稅局已經先將男軌的報稅打回票,因為已經離婚,怎麼可以連離婚的人和人家的父母都拿來報稅咧!由於如此,男軌需補稅幾萬塊,我說:嗯,那跟我有什麼關係?
國稅局提到男軌抗辯他有每個月付扶養費,應該可以把小孩拿來報稅,國稅局回他:但你不是監護人,付扶養費是一回事,報稅得監護人同意才行,所以國稅局打這通電話的意思是問我願意讓對方扶養嗎?我反問國稅局,如果我願意給對方扶養需要做什麼?國稅局的人說:得出具一張剔除扶養證明。
啊哈~~~真是作夢,只有三個字:辦不到,那種人多繳一點稅很公道,畢竟浪費了多少社會資源,何況都離婚了,難不成我還得幫他省錢喔!講明白一點,萬一雞婆出具剔除扶養證明,到時監護權換人,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但若我不願意,國稅局說他們得回函證明小孩的確是我,監護人在照顧扶養,所以我得附一些資料,包含:判決書、97年度的小孩健保投保資料、學費收據、看病收據等,我第一反應是,判決書一大疊還雙面的,不想花錢去影印,另外那些收據也是一大堆,何況這些根本不干我事,國稅局的人說可以拿去他們自己印,為了一了百了,特地請假解決它,另外為給男軌沒話說(國稅局那邊看過了判決書之後說要給對方一次沒話說),還得出具一張扶養證明,終於97年度的所得稅確定不給男軌稅,男軌就乖乖去補稅吧!(突然覺得自己也為國庫盡了一份心力,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都粉辛苦ㄟ)
既然沒抱著睡,就別報這邊的稅,都沒睡在一起,幹嘛要稅在一起,睡不稅,關係可大著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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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