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開刑事審判庭,原本是下午2:50分,因為剛好臨時有個犯人插花由看守所借提審問(真的有手銬腳鐐剔平頭) ,等到四奌多才開庭,差點沒睡著。
前夫銀副各有一個人陪,坐的遠遠的,我妹說她真想去跟他們講,有夠假,明明同居了還故意坐很遠,笑使人,我說:講那個沒什麼意義,浪費口水。
朋友幫我探聽法官的行事作風,法官資歷才三年多,應該算是滿中肯的,但是會不會判重一點很難說,別抱太大期望,我只想不偏坦就行了。
開庭前朋友要我寫一份陳述狀,以便加深法官印象且能清楚表達情況,一開庭我即當場送狀,但我只準備一份,事實上應要準備二份才對,一份給審判長(法官),一份給檢察官,內容如下:
告訴人:正牌
被告:煎夫
銀副
被告煎夫全無悔意,且在4/26日脫產約xx萬,將xx郵局及xx郵局的定存解約,轉給被告父母(證一、戶籍謄本),4/27日被告煎夫還來威脅告訴人,如果不撤銷告訴要跟告訴人搶監護權,以此來威脅告訴人,並在5/02寄存證信函要告訴人履行同居義務在7日內回居所,否則就要告遺棄,申請判決離婚,為了維護告訴人權益所以告訴人在5/08提出離婚告訴,當初不住在家是因為告訴人遭受極大精神壓力受被告煎夫逼回娘家住,原因如下:
被告煎夫一個禮拜有七天都超過凌晨一點才回到家,告訴人一方面擔心被告在外面會不會出意外,又氣又急但又無可奈何,晚上帶著小孩也不能跟著被告外出,告訴人工作地點在XX地點、小孩給娘家帶白天也都是在XX,回居所就是為了跟他履行同居義務,由96年初開始已經持續了一個多月晚歸(證二簡訊2/11及2/16),對其不當行為規勸亦不聽,且告訴人及小孩二月份生病,被告煎夫都不理,仍不停的往外跑出去玩(證物三、掛號收據),並對告訴人惡言相向,卻又要求告訴人家計及家務分擔,24小時照顧小孩,所以告訴人忍無可忍在2/28回娘家住幾天。
其間被告煎夫無任何意願要告訴人回居所,直到3/04被告煎夫才傳簡訊告知其被告之外婆過世,要告訴人先配合一下(證四,3/04簡訊), 告訴人於3/10有回居所探視一下,無異狀,3/25再回租屋處一看竟然發現有女人物品而且不是簡單一兩件,鞋子四五雙含室內拖鞋,外面洗好內衣三件,房間內一個打開的行李箱,桌上有女用化妝品及髮飾、耳環,浴室內有兩支新的牙刷,告訴人的牙刷不見蹤影,後來告訴人妹妹的朋友說要找通訊行幫告訴人在家裝監視器,原打算3/28帶人去裝,沒想到被告煎夫3/26晚上就發現告訴人動過衣櫥的東西,3/27白天傳簡訊給告訴人並說,看樣子告訴人應該有家裡鎖匙,被告煎夫打算3/28日來跟告訴人講清楚(離婚),(證五、3/27簡訊),告訴人逼急了只好當晚即3/28凌晨兩點半會同管區警方抓姦,被告煎夫及銀副在主臥房都睡得非常熟,屋內不僅有非告訴人的物品,還赫然發現如扣案證物之擦拭紙團。
婚姻誓約,雖不要求白頭偕老,但絕對不允許通姦情事,此為刑法保障婚姻的終極價值,倘若被告認為隨機出軌,無傷大雅,然就告訴人而言,時乃莫大之羞恥,被告事發之後,百般卸辭狡辯,並以離婚監護權訴訟要脅,此番行徑,無非視婚姻如兒戲,更藐視國家法律規定如無物,倘法律無法制裁野合鴛鴦,必令婚姻誓約如同戲言。
今,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非有所圖,僅企盼國家公器對於此傷風敗俗之事提出制裁,供人警惕。
告訴人同時對被告煎夫及銀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新台幣伍佰萬之精神損失賠償。
爰依法,謹請 鈞院賜判決,以維權益,並端正社會之善良風氣,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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