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訪視過程中,我強力表達爭取監護權意願,因為對方只是想用監護權威脅我撤銷通姦告訴,並不是真的想要照顧小孩,就算他爭取到也只是想把小孩丟給爺爺奶奶照顧,自己仍在外逍遙,通姦都沒空了,哪有時間照顧?何況外女也是把小孩丟在家自己出去快活的人,所以他們是不可能會善待我女兒。
且把我女兒丟在爺爺家,不等於害我女兒變成無父無母?這我是萬萬不能接受,且對方還說,他若拿到監護權還可以反跟我要扶養費(社工問:他憑什麼?),我說他就是那種人啊?無恥。
社工問萬一我沒拿到監護權,那麼希望的探視方式如何?我愣了一下,只說:我會上訴(因為判給那個通姦犯,不如殺了我算了,絕不答應,而且他父母教了一個通姦犯出來,我可不想我女兒以後變成什麼罪犯之類的。)我還特地強調我婆婆說他兒子被鬼纏身,雖然女鬼已被我抓了,不過她還是持續給她兒子喝符水。
關於探視權,我說最多一個月二次,其實二次對他也太多,因為他根本不想帶小孩,只是要帶回去給爺爺奶奶看、玩,交待一下,不過在判決前我不接受讓他單獨帶走,他都敢當面威脅我了,哪知他會對我女兒怎樣?而且他根本無心看小孩,上禮拜(6/23)還是我叫他來看的,結果他來的主要目的還是談撤銷告訴由15萬提高到50萬,好像在賣菜喊價,這已經不是錢不錢的問題,騙人傷害人就是不對。
社工問到要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我只回答:就是他通姦而且地點在共同居所的家
至於我跟對方要扶養費是基於那本來就是他應負擔的,就算他不付,我有法院判決,不怕那種人老了反過頭來跟我女兒要扶養費,台灣的法律是不能拋棄親子關係,萬一他真沒付小孩扶養費,老了女兒就可以叫他先把舊債還完再來談,這不失為保護女兒的一個作法,我現在不幫她爭取,恐怕她以後長大怨我,為何她爸爸不養她,她卻基於法律必需奉養,天理何在?
後記:1) 社工打電話給前夫詢問訪視事宜,前夫直接說他不要監護權,因此才無去對方訪視。
2) 女人請別基於骨氣不跟對方要扶養費,請為小孩設想,就算對方沒付過任何扶養費,老了還是可以反過頭來要求小孩奉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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