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七歲者1. 2. 3. 4. 5點歡察與訪視、未滿七歲者第4. 5點觀察)
1. 愛監護的動機與意願:子女的期待與對父母的看法
2. 子女自述生活受照顧概況:主要照顧為誰?食、衣、住、行、教育、醫療的提供者與提供方式。
3. 親子互動關係:對父母印象最深刻的事、親子互動方式
4. 案主與其他手足互動情形
案主為獨生女,無與其他手足互動問題,且案外祖父家無其他孩童,因此案親友極疼愛案主。
5. 案主受照顧的身心狀況之觀察
案主外觀整潔、健康活潑、不怕生、與案親友互動親密
1. 支持系統:社會福利服務(政府、民間機構福利使用概況)、非正式體系-親友的協助、資源運用的真實性與支援程度(了解可協助親友的意願與能力)、與同住親友的互動。
案主與案母與案外祖父母、案阿姨一同居住,案親友極疼愛案主,皆會幫忙照顧案主。
2. 未來照顧計劃:如何告知父母的離異(或改定監護權)、教育的安排、生活照顧的安排與計劃的可行性。
案母表示將來案主懂事長大後會誠實告知案父母離婚原因,讓案主知道何謂負責任。案母表示對於案主未來教有安排將以案主興趣為主,不會強制規定案主學習。
3. 子女間共同相處情形:(父母與數子女間共同生活之感情狀況,是否宜分別監護)。
案家僅案主一名子女,無分別監護問題。
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否有前科紀錄、賭博、酗酒、目前入獄服刑、曾虐待兒童、婚姻暴力加害人、其他不利教養兒童之情事(請具體載明調查結果)
案母表示對案父提出通姦告訴,目前正在司法審理中
調查結果「子女最佳利益」之『過程評估』(請依調查過程及觀察結果,具體提出評估建議)
經由訪視過程,訪視社工人員的建議:
何方適合監護(單方個別監護、共同監護、兩方均不適任由合適第三人監護、雙方適任由法官裁決)
前往案外祖父家訪視案主及案母生活狀況,案主照顧狀況良好且案母親友資源豐富亦會協助照顧案主,且據案母表示案主自一出生即是案母及案外祖母照顧,案父並未參與照顧。案父居住台中市,社工無法訪視,無法得知案父照顧案主意願及情形。案主監護權由何方適任,請法官判決。
會面與探視權方面(是否給非監護人探視權)
案母表示案父並未對案主施暴,僅是本身貪玩。為維護案主完整成長教育,建請法官酌定非監護人之探視權及規定。
其他建議(建議從事精神鑑定、需要心理師進行協助調查評估、建議評估經濟狀況、建議共同負擔兒童經濟與照顧費用、建議取得監護權者加強親職教育、建議相關社政單位追蹤兒童生活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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