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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1052條之相關規定(如附錄一)
ㄧ.申請判決離婚之程序如下:
1.書寫訴訟狀,須註明訴訟主旨,訴訟內容(最好能引用相關判例)
2.將訴訟狀郵寄或親送至戶及管轄法院
3.等候開庭通知
4.自行補足相關事證
ㄧ般離婚訴訟約需時半年至10個月左右.
訴訟過程所需費用不多,約千元左右.
二.有關孩子之扶養
不管夫妻離婚與否,對孩子之扶養是無法逃避的.用於扶養費用
之多寡或扶養之方法,端視他方之經濟狀況而定.(如附錄二)
附錄ㄧ: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附錄二:
民法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
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
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雙方間的離婚協議書中若有約定,而甲方卻不履行債務,此時妳可以拿著妳們的離婚協議書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寫「民事支付令狀」請求甲方支付所約定之扶養費。此時法院會寄一份「確定證明」給妳,此時如果他仍賴皮不給付,己可以到國稅局查他的財產,印成清單,到法院寫「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強制執行他的動產或不動產。或是他有工作,可以在法院「民事聲請強制執行向第三人扣薪」這所指的第三人是他的公司,每個月扣他三分之一的薪水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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