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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之定義依據舊刑法對強姦罪反面解釋係指非出於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而相姦者。
然刑法歷經修正,將強姦修正為妨害性自主,並以刑法第10條為性交定義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關於姦淫之定義,有1接觸說2插入說3滿足說 :
1接觸說 : 雙方當事人性器官接觸
2插入說 :男女雙方當事人性器官男方性器官插入女生性器官並接合。衍生出 :1完全插入說 2部分插入說
3滿足說 :以男方射精為既遂。
依刑法第10條性交明文規定採取插入説。惟採部分插入說或完全插入說並無明文示之,依學者多數通說採部分插入說,不以完全插入為必要 !
然基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犯罪依證據定之,無證據不能推斷犯罪 !故為證明通姦犯罪事實,必須採集物證===>>男生精液 。以證明通姦事實,故法院判決實務以滿足說為定罪依據 !
其他物證如陰毛或衣衫不整照片只能證明接觸說,與法律性交定義規定不符 !
又若照片雖能放大明顯辨識出似乎有性器官插入接合,然若不明顯完全插入,因男女生殖器構造外觀問題,女性有大小陰唇在陰道之外,男生龜頭將進入女生陰道時,陰唇會遮蔽龜頭 !有無真正開始部分插入只有當事人肉體神經能感覺出來,只憑搜證照片不能判斷是部分插入還是僅僅性器官接觸,若非有第三者公正人士在旁剝開陰唇檢驗有無插入(3P或多P時才可能發生有第3人在當場之案例),此種狀況又非常態案例上無發生,那法官為詳細了解有無通姦事實,問案時一定成頭條八卦......故僅憑照片極難判別接觸與部分插入,故若以照片影像為物證,以完全插入說較符合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而定罪較無爭議。
結論 :
刑法理論通姦性交以部分插入為通說。但為保障被告權益寧縱毋枉之人權大纛揭櫫之下,訴訟程序法法官以一般平常人等生活經驗法則為判決方向,通常通姦行為雙方當事人極少半途而廢,通常都會完全插入而且滿足射精,因此以完全插入說及滿足說為定罪原則,若缺少證物則以蓋棉被純聊天為判定基礎,無證據證明通姦犯罪事實而為無罪判決開釋。
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通姦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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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固應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責難,"他方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但如果夫妻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擊,有違家庭秩序,顯非所宜,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因此,另一半與人通姦,配偶不得對其提起自訴。又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故配偶如欲追究通姦者及相姦者之罪責,只得以告訴的方式為之,如逕行提起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妨害家庭之通姦罪有力的證據依序為:
1.產子,DNA相符。(兩造都不用狡辯)
2.抓姦在床並有房間內正在行房之影像。
3.抓姦在床並有保險套遺留精液的證據。
4.抓姦在床兩人未著衣物擁抱著之影像。
5.抓姦在床兩人都在床上。
6.抓姦時兩人都在房間內。
7.兩人相愛之通信內容。
仿礙家害通姦罪,成立者出處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無論是你老公或是
第三者同時可向,第三者請求名譽賠償金 ...看你個人訴求多少由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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