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篇文,關於領回提存金的內容,如果看了司法院的說明,知道該如何領回當初在假扣押時債權人所提出擔保金,偶…就…給…你…拜~~
以下是我個人的實務處理:
當初申請假扣押的原因是為了保全債權,怕債務人-鬼上身不付損害賠償及孩子的扶養費,但於官司判決後,鬼上身也怕事實勝於雄辯,為了證明他不會不付錢,畢竟假扣押的擔保金與扣押的金額是一比八點多,對方勢必不想冒險,所以趕緊把損害賠償的錢給付了,至於扶養費判決是每個月給付,在沒有延遲或少付之前,都算是不會不履約,因此,假扣押所提起的訴訟我方就敗訴,而造成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對方可以解除假扣押,而我方在對方沒意見的狀況下,可以去領回提存金。
取回擔保金的程序如下:
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 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
看的懂的,我….再…給….你…拜……..實務操作如下:
一、 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去申請,申請費用NT$1,000元,我方是能拖儘量拖,所以這件是由對方去申請的,雖然裡面註明費用由我方付,但偶不理他,反正對方欠的更多,可以留在最後一期扣啊。
二、 寄存證信函附回執:以二十日以上期限催請相對人主張權利,信函內容參考:
敬啟者:本人與台端間前因民國(下同)00年0月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確保本人權益,曾向台灣00地方法院聲請獲准予供擔保新台幣(以下同)000元後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嗣後本人與台端間前述債權債務之本案請求,業由最高法院(台灣00高等法院、台灣00地方法院)判決本人敗訴確定。本人並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今為領回前開假扣押之擔保金,特函請台端,如台端因前述假扣押受有損害,應於文到二十一日內對於本人行使權利,否則本人將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特此通知。
三、 具狀聲請裁定返還擔保物:寄了之後等三十天沒見到對方有任何動作後,提出判決書影本、判決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及郵局存證信函、收據回執。
四、 等7天收到返還擔保金裁定,申請裁定確定書,再等約14天收到返還擔保金裁定確定書,拿著此二份正本到原提存所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
五、 再等10天打電話問可以去領了嗎?確定後才能去領回。
總結:大概是三個月內可以辦妥這件事,因為收錢二秒鐘,吐錢非常難,耐力要持久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