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取自奇摩知識
一般而言,我們在打離婚並請求監護權的官司時,就扶養費的部分,均是另外請求的。
也就是判決主文通常是這麼寫的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起迄成年時,按月給付○○○元。
其中第二項是監護權的判定,第三項則是扶養費的給與。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扶養費就是從判決書上所指定的日子開始給付。而監謢權則會由你判決勝訴「確定」的那日才確定由你擔任,這是二個不同的觀念。
PS:一般而言,只要是扶養費,通常會寫明給付的「始期」。
由於判決主文是:「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份確定由被告任之翌日起」對方才需開始負擔扶養費,所以現在就要看對方有沒有對判決主文的第二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若對方未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或抗告,則第二項的判決確定日應在95年8月9日確定,也就是你可以95年8月9日開始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所謂的「遲誤」意思是對方在應給付的當日未給付扶養費,就算是遲誤了,以你們的案例來說,對方應該在95年9月5日前給付扶養費,若對方在95年9月5日未依判決給付扶養費時,自95年9月6日起即算遲誤,那麼你就可一次向對方請求小孩至成年時對方應給付之扶養費。
依補充理由看來,第二項判決的確定日期應該是95年8月9日。
1.若對方現在行蹤不明,可以先寫你所知道的對方最後通訊地址(不一定要戶籍地址),法院會再要求你提出對方最新的戶籍謄本,到時你可以拿法院的通知去戶政機關申請,再陳報給法院。法院會依各種可能的地址送達訴狀、開庭通知給對方,如果都送不到,就會用公示送達方式處理。職業、e-mail 、傳真等可以不用寫。
2.「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基本上是用來決定你要交多少裁判費,以及案件可不可以上訴第三審,如果你自己不知道怎麼計算,可以先不用填,到時法院會依照你請求的內容核算,再通知你要補繳多少錢。如果你只有訴請離婚,沒有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給付扶養費或精神賠償,那麼單純的離婚訴訟算是非財產上請求,並沒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可言,要繳納的裁判費是3千元。
如果遞狀時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有沒有漏掉什麼,可以到法院服務台請訴訟輔導人員幫你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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