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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00:26:41| 人氣21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胡謅閑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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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了一晚的刑訴,主題仍停留在強制執行
混沌的腦,被繁瑣的法條一再折騰,更是紊亂到似乎再也無法釐清
這些天看了很多新聞,
有關教育的,在爭論”三隻小豬”放置成語典的超連結範圍是否得宜
專家學者分成兩派,最後仍是妥協於傳統勢力
把一些新的”成語”,如上述的三隻小豬驅除的成語範圍
也看到有關法律的,先前虐貓鬧得沸沸揚揚的方先生,
在罰款六萬元後,還應要求交出2萬字的修法建議
個人覺得這樣的處罰太輕,但總是了勝於無
要將虐待動物列進刑法,用刑責來嚇唬那些喪心病狂的人,
在現今的國度仍有短遙遠的距離
除了法律,教育更該使力落實尊重生命的關懷才是
不過,教改後的教育現況已經有點灰頭土臉,
只能期盼第一線任教的老師們,能主動去落實這樣的使命
畢竟盼政策來帶動風氣,還是有點遙不可及
最令我震驚的卻是下一則新聞
一位梅先生,騙了女孩還長達八年,
隱瞞已婚身分不說,還慫恿家裡的長兄到女方家提親
更從女孩身上騙取了數百萬元,連婚紗都拍好了,喜帖也發送出去了
最過分的是連孩子都有四個月了,值到婚禮當天謊言才被揭穿
真叫那位可憐的女孩情何以堪
這又能扯到法律,初學的我面對這個案例....

1就以騙取的百萬元的情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而所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已構成339條第二項詐欺罪得利罪構
成要件該當.
2.欺騙感情讓對方與之性交的部份,已符合298條第二項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
人而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者而略誘之,成立加重略誘罪.與239條的通姦罪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成立298條加重略誘罪
3.慫恿男方家長到女方家提親,298條第一項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者,成
立略誘婦女結婚罪.第三項未遂罰之.夠成要件該當,
4.而一同去提親的的兄長責成了幫助犯(30條),成立298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加重
略誘罪未遂之幫助犯

因此,(如果我當法官)
梅先生就會成立成339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298條第一項略誘婦女結婚罪,與298條第二項加重略誘罪,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罪罰及未遂,因成梅先生此些罪構成要件該當,且欠卻阻卻違法事由,又具違法性.因而數罪併罰(乎伊細).
欺騙時間長達八年之久,其行為更是惡劣,從最最最最重論斷
(298條第一項-最重五年;339條-罪重五年;298條第二項-最重七年)
一共17年(乎伊細關到他叫不敢)......不過現實情況絕不會判這麼重
而其親友則則以298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處斷(如果我是法官就從重)

而那未出生的孩子,應該能以民事訴訟去爭取賠償與補償費用
連帶要求心靈的創傷,刑事附帶帶民事訴訟狠狠的修理他一番才是
至於感情部份法律無法保障,
破碎的心,只能祈求上天憐憫
還有一則新聞也讓我嘖嘖稱奇
就是今天應該頗為轟動的”連蔡聯姻”吧
相差十歲的兩人共結連理,接受四面八方的祝賀好不熱鬧
毫無瓜葛的路人甲(我),不免好奇上下打良二人許久
新娘清秀,新郎”壯碩”
有時不免涵是好奇女生點頭答應結婚的理由究竟是什麼
不過那對我而言其實一點都不重要
只要她們過得幸福,旁人的疑問就一點重要性都沒有了
只是,真覺得上帝真不公平
在感情的路上總是偏疼男生,尤其隨著歲月增長偏愛的情形越是明顯
年紀越大的女孩子,追求婚姻的對象越少
諷刺的是,有點年紀的女人眼光卻比以往小女孩時高出許多
太年輕的嫌幼稚,太老的嫌沒有活力,腦袋太空洞的也不行
過於油嘴滑舌也討厭,個子不夠高的也在意.....
因為累積了內在,
而不斷將擇偶的標準逐年攀升
但是異常不幸的,

男人卻只注重外在

相對的,
年紀越大的男孩,追求婚姻的對象越多
甚至可以找到更年輕更幼齒的來添補心靈的空虛
也許這也是我心裡覺得很不好受的地方吧
因為他的新對象就小了他十歲
分分合合八年的情,最終還是底不過年輕女孩的魅力
挺耐人尋味的感覺

台長: som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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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
惟一一位讀完小說目前進度的友人
分享了些許感受,也讓我接下來的創作添加了點因素
頭一回創作小說
沒料到,突破17000字的大關,
竟還不到小說的一半
在小說中放了伏筆
希望能在落幕的那一刻
製造些許火花
晚安
2007-01-23 23:53:1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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