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吐學】雞排妹控翁立友性騷擾事件-回顧思考(2)-進一步深入思辨
前言:
這個性騷事件的二個當事人是誰,多有名,這些都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這事件反映出常見的社會現實、人性常態、觀點立場對立、法律困境。若能花點時間仔細看清楚這個案例,可以學習到許多一輩子受用的知識與人生智慧。
本文將要從人性面、法律面、社會面去探討。
以下改寫自事件發生的那段期間,本人的一些臉書留言。其中有不少文字是近日的新增段落。
問一:雞排妹控翁立友性騷擾,兩人都各自獲得龐大聲援,這和一般性騷擾爆料後,輿論與網路聲音一面倒向被害人的常態,十分不同。請問,本案有何特殊之處?
雞排妹與翁立友的案子較特殊,成為兩極化討論,有二個原因,較少人提及。就是「世代差異」以及「政治立場」。
長年關心社會運動、對抗威權的綠營,本能會聲援「反性騷擾的正義一方」。而藍營則因雞排妹親綠,故本能會檢討機排妹是否在假扮受害人、炒新聞,反而不太在意「自己不熟的台語歌手」翁立友(藍營人愛聽台語歌比例較低)到底有沒有故意觸摸。
如此,我們可明顯看見,藍綠陣營對這議題的態度差異,也與各自的選民年齡結構不同有關。以上所言並非絕對,卻是個趨勢。
此外,觀眾與藝人對於「言語、觸摸」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認定的差異,與不同世代有關。
年輕人因性教育普及,女權意識、身體自主權意識、性別人權意識,都較強烈,故「只要我沒同意,你摸我或開黃腔,就是性騷擾」這類觀念是主流。雞排妹一開口,就被當成me too運動重要示範,本能認定她是代表正義,而給予聲援。
但在中老年人,因為習慣了豬哥亮、張菲、費玉清、小S、吳宗憲、胡瓜、志村健、日本AV女優...這類「帶有顏色」的節目效果,所以傾向於認定「輕微的觸摸或大部份的黃腔」不算性騷擾。因此就本能認定雞排妹在炒新聞,小題大作,反而翁才是受害者。
問二:雞排妹這次喊翁立友性騷擾,為何身為被害人卻引來許多嘲諷?甚至認為她才是加害人?
答:原因之一,是翁立友的形象一直都不錯,極少會與緋聞八卦沾上邊,且除了雞排妹外,並無其他女性公開跳出來指控翁,反而還有其他多位知名女藝人聲援翁,表示翁平常很規矩,都刻意與女性保持安全距離。
原因之二,雞排妹自己的爭議新聞紀錄斑斑可考,形象一直有正反兩面評價,要指控形象長期比她正面的翁,難免引人懷疑。
原因之三,是雞排妹長年以來就是依靠「賣弄性感,刺激男人性慾」來出名、賺錢。她拍大膽裸露的寫真集、代言廣告飛機杯(自慰用品),支持同運,迎合年輕人性解放文化運動,這就是她長期以來的路線。
關於「賣弄性感與性騷擾的關係」這一點,值得思辨-
在雞排妹支持者的邏輯中,她利用刺激男人性慾來賺錢,不等於男人有權對她性騷擾。會這樣想的人,「理論上」也不能說有何錯誤。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論什麼職業,都有身體自主權,也有名譽權、人格權。
但在「現實中」,賣弄性感出名的人,經歷過的性騷擾事件,恐怕無數,甚至遠比這案例更嚴重的可能都有。為何只特別挑這個「情節較輕」的事件出來指控?
(也許雞排妹這次發難,是有點意外的發展,不是計畫中的最佳時機。既然指控了,就只能指控到底,不能不了了之,否則自己日後再指控任何這類事件,都只會被當成耳邊風。)
一般社會大眾,尤其男性,恐怕很少人會把雞排妹的「賣弄性感」和「性接觸接受尺度」嚴格分開看待;大多數會混為一談,或者至少看成兩者高度正相關。也就是說,許多人會這樣想:「既然妳那麼愛脫、賣騷,那妳必然也很喜歡被虧、被摸。」
在當代女權運動者眼光看來,自然無法接受將「賣弄性感」和「性接觸接受尺度」混為一談的心態。但若論人口比例,恐怕女權運動者如此的認知觀點僅佔少數。
這是「機率」與「常識」的問題。不全然與性別歧視或職業歧視有關。因此,有些女性主義者看待此事時,一味認定將兩者混為一談的人全都歧視雞排妹,這樣的認定流於以偏概全。
從務實的觀點看,「賣弄性感的女藝人」本身有高度的「職災風險」。被性騷擾機率遠高於正襟危坐的清純玉女,可說是人性社會必然的結果;這也是女權運動永遠不可能對抗的社會文化環境結構。
問三:雞排妹指控翁立友性騷,是為了炒新聞,博取商業利益嗎?
答:若只是為了利益而要炒新聞的人,通常不會儍到得罪黑道。
即使有人懷疑這場性騷指控存在演戲的成分;但其實雙方都已經受損了,彼此也都不甘心。並沒有誰真的撈到利益,只有利益損失而已。(筆者說過,唯一的結局是三輸)
除非雞排妹真的想要轉行從政了,否則短短幾週的聲量,很快就消退了,也無法化為真正的商業利益。後面要處理的風險成本更為巨大。
問四:若翁真的沒有性騷擾,為何不敢理直氣壯反控雞排妹造謠?
答:一般人在看待他人爭辯時,往往有個本能的錯覺,好像敢於大聲的一方較可能是對的、唯唯諾諾的一方似乎就是理虧。其實仔細深入觀察後,才會知道,事實真相是誰有理,往往不能僅從表面上的態度來判斷。
被指控的人,性格可能有千百種,即使自認清白受冤枉,未必每個人都能理直氣壯回擊,年輕女性尤其如此,往往連回擊也軟弱無力。(然而刻意提力氣回擊,往往又淪為潑婦罵街,沒有力道與準確度,因此無力者不能太刻意提力氣,否則常有反效果)。
翁雖然不是女性,但在演藝圈給人的印象是「溫和老實」,因此「理直氣壯」並不是他的風格。
一般人看到記者會上,翁的態度較曖昧,難免覺得他有自覺理虧的嫌疑。但若因此逕自認定雞排妹所說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實,恐怕又嫌武斷。
翁的唱片公司是在律師建議下,讓翁採取曖昧的回應態度。主因是害怕遭雞排妹的經紀公司求償。因此可以理解,其閃躲式的曖昧回應,不必然就是做賊心虛。
問五:事件發生後,線上博弈公司「忽然搬家」,消失不見,為什麼?
答:博弈產業幾乎全都是黑道在經營,且大部分都是低調,不敢見光。性騷擾這事情鬧太大,顯然還沒處理好,一旦見光,引來司法偵辦,博弈事業就會陷入危險。也許想要避避風頭也有可能。
低調搬家的真實原因不明,也許是違法經營、違章建築、或是惡性倒閉賴帳....。總之,這事情也許不是性騷擾那麼單純而已。不排除性騷擾有可能只是一個「武器」,真正的恩怨還沒浮出水面。
但是這次雞排妹的經紀公司與對方鬧翻了,可能會損及商業利益。經紀公司才是最想要雙贏而無法的一方。
問六:我是「咪吐」的鐵桿支持者。每當有人高喊「咪吐」,公開爆料自己受害與加害者身分,我就會在網路上當鍵盤俠,積極聲援被害人,出征加害人的網頁,同時積極鼓勵被害人提告。我這樣做是否對「咪吐」產生很大的貢獻?是否有助於遏止性騷擾歪風?
答:性騷擾犯人人喊打。但你是否要跟著打,建議三思!
大家都很熟悉聖經中「耶穌勸阻一群人對通姦女性丟石頭」的故事。
性騷擾事件中,如果你自認丟石頭丟得很有理,請反問自己以下幾個問題。
「我丟這顆石頭出去,對方受的傷有多重?會否遠超過性騷擾被害人的傷害程度?」
「我真的了解事件的全貌嗎?確定完全沒有冤枉對方嗎?」
「我永遠不可能犯下和對方一樣的行為嗎?」如果不敢保證,那就問「什麼樣的情況下,我有可能變成性騷擾、猥褻、或性侵害的加害人?」
「假如我是對方的處境,我能否承受大眾向我丟石頭?我能心甘情願承受大眾丟石頭,當成自己懺悔罪惡方式嗎?」
問七:我主張為了杜絕性騷擾歪風,應該修法,嚴格加重刑罰,您以為如何?
答:在一個到處充斥「痴漢A片」並被許多人模仿的國度,加重刑罰能遏止多少模仿痴漢的犯罪?
稍有法學常識的人,可能都不會對「重刑化」能發揮多少遏止性騷擾犯罪的作用,產生多少樂觀期待。犯罪成因往往十分複雜,牽涉到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心理、社會環境當中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刑罰能產生的作用很有限。
在法律上,性騷擾罪責要如何定,一直是很頭痛的問題。許多法學專家見解彼此南轅北轍。
目前的台灣和一些國家,在司法實務上對於性騷擾,是告訴人「主觀感受到對方行為讓自己不舒服」即可成立罪責,而不必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加害的犯意。如此的法律設計,對於非故意碰觸到告訴人身體的被告來說,如果老實交代自己的行為,不僅無助於替自己澄清,反而會大大提高被定罪的機率。這也導致此類犯罪的被告,撒謊抵賴的機率大為提高。
此外,告訴人隨意羅織,「性接觸時明明合意,卻事後反悔而提告」的情況十分常見,但難以查證。被告很難舉證當初是告訴人同意,而事後因別的細故反悔;也不容易用「誣告」罪來嚇阻浮濫的虛假告訴。
更何況,常見的情況是「烏龍指控」;搞錯加害人、記錯時間地點、記錯關鍵細節、當事人證詞與監視器或錄音檔不符...這些問題極為常見。
類似這樣的情況,導致性騷擾罪成為「冤案率」最高的罪行之一!
筆者看過一部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描述男主角搭公車時,身旁某女生被人偷摸,誤會男主角是加害人,而提起法律訴訟。日本法律對於性騷擾的罪刑相當重。「痴漢」行為初犯者,就可以判決入獄半年,罰金50萬日圓。執法方式也極為嚴格。
男主角因事發時就站在身旁,百口莫辯;男主角被警察帶走的第一時間,就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時間長達三個月,期間不斷有人勸說他趕快認罪,只要繳5萬日圓就可以重獲自由。但他堅持自己清白,希望司法還他公道。
檢察官經過極為嚴格的「有罪推定」調查,因查無任何證據證明他無罪,所以將他起訴。在日本,檢方起訴後的定罪率99.99%。最後歷經七個月訴訟,法官仍以「被害人沒有陷害被告的動機」為由,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男主角三個月有期徒刑。
影片中,所有的司法體系都流露嚴重的性別偏見,將男性視為天然的性罪犯。
男主角承受長達近一年的身心折磨;丟了工作、名譽遭汙損、精神受打擊,受到的傷害程度可說遠大於被偷摸的女性被害人,卻無任何回復名譽及損失的可能。
另一種值得討論的情況,是演藝圈的「潛規則」。
諸如豬哥亮餐廳秀滿場開黃腔的這類情況,有人認為主持人豬哥亮已經構成對來賓女星的性騷擾,但也有些人認為符合某些法學專家所稱「取得被害人同意,因此阻卻違法」的論點,不構成性騷擾。
基本上,會上豬哥亮節目的女性來賓,都是入戲跟著演的,豬哥亮也沒有過於離譜的侵入性動作出現,因此雙方都是有默契的。理論上不容易有節目來賓不同意下遭性騷擾的問題。
然而,假設有年輕女藝人(例如雞排妹)因不熟悉,「不小心」受邀上豬哥亮的節目,在不知豬哥亮是何許人也的情況下,確實可能因經驗不足而被「嚇到」,這樣當然就不算阻卻違法。此時就有可能爆發類似這次尾牙事件的性騷擾爭議。
在尾牙事件現場,翁立友是否「故意」觸摸鄭、有無真的觸摸到,難以認定。如果翁辯稱:因雞排妹遭線上博弈公司老闆虧時仍笑得很開心,所以沒刻意拉開對雞排妹的身體距離,造成舉手時非故意碰觸。則確實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構成犯罪,因為法官只需要同時掌握「被告在客觀上有行為、告訴人在主觀上不舒服」兩大要件同時成立,就可以判決有罪。
因此,翁立友如果是對雞排妹非故意碰觸,老實說出真相會陷自己於不利地位。對翁來說,在法律上最有利的說詞,反而是一開始就不承認有碰觸到雞排妹。
現行法律中,無論加害人有無故意,都可能成罪,這是造成此一矛盾現象的癥結;筆者認為有改革必要。
理想的改革方向之一,是對於「非故意但造成被害人不舒服」的情況明確除罪化,但在民事上則允許被害人以「過失侵權」來求償。
問八:身為年輕女子,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被性騷擾?
答:這類資訊想必妳已經看過許多。一般常見的建議我就省略不講了。
只補充強調一點,「女性對於男人心理不夠了解」,是性騷擾頻率居高不下排名首位的重要原因。
許多情況下,男人「非故意的碰觸、缺少自覺的玩笑話、缺少性別意識的言談」都可能被誤會成有意圖的性騷擾。女人一旦遭遇男人的碰觸,或言語上的冒犯時,有必要仔細分辨對方的真實意圖。
男方明明非故意,女方卻以為對方是故意而高調爆料;或是男方明明是故意,而女方卻自我欺騙說對方不是故意;這兩種「愚痴」心理,都很常見。
對付愚痴,唯一的解藥就是「智慧」!
智慧不是憑空得來。必須從日常生活中,經年累月,有意識地去逐漸學習、培養、提煉。
一味追求眼前的小確幸,執著於情緒起伏,內心不容易平靜,不喜歡學習道理、思考問題、改過修正自己思想言行的人,無論男女,都很難讓智慧進步。
凡是有「基本人性智慧」的女性,都會如以下這樣想-
身為女子,我最好一開始就避免「明知有高性騷機率的情境、場合」,以及容易引發錯誤聯想的曖昧態度。比如,男性主管說黃色笑話時,女性部屬若跟著笑,甚至主動講,往往被性騷擾的機率就很高。
酒吧、夜店,也是性騷擾甚至撿屍性侵很容易發生的地點;假借攝影、徵模特兒等等名義,而發生的性剝削,更是不計其數。
真正想要防範性騷擾發生機率,就要學會「保守行為、自律、自愛、自重、自願遵守傳統上能夠保護女性的性道德觀」。
我觀察到社會上某些人一面高舉性別平權、性解放、情慾自由,一面卻又大搞縱慾無度,群交、轟趴、酒精、毒品、通姦、賣淫、謊言樣樣都來。那樣只會將自己往高風險火坑推,不可能保護自己。
從這個角度看,「保守主義」在某方面來說,不僅不會與「女權主義」相抵觸,反而還能保護女權。真正有智慧的女權運動者,必然能夠接納保守主義中有益於女性權益的成分,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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