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納的《法律與文學》難掩其保守立場,如反對法律文學化,主張法學與文學二分、頂多利用文學,以及著作權的固定成本說(p,30,47,49,453)。
本館前評《公共知識份子》早已批:波斯納的右派保守立場之謬不值一評。
是嗎?那就多貼些它文:
布魯納《法律與文學》
朱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三聯書店,2006)
臺北律師公會2006年法律文學創作獎徵文
『法律與文學』學術研討會
「法律與文學」教學觀摩
理察.波斯納《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商周出版,2007)
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學者開始借用文學的方法和見解,甚至堅持法律教育必須涵蓋文學涵養所能培育出來的倫理省思,以豐富法學專業上的研究。而曾經入圍美國國家書評獎的《法律與文學》一書正是這個「法律與文學運動」最具代表性的作品。波斯納法官以其淵博的學識和豐富的法律經驗,深入淺出描寫這個法律與文學交集的領域,內容包括具法律意涵的經典文學、探討法律的通俗小說、法律人的文學教育、文學法理學以及法官傳記。
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法官於1939年出生於紐約市,以優異成績畢業於耶魯大學英文系以及哈佛大學法學院,是美國當代最卓越的法學家。他在學期間曾擔任《哈佛法學評論》的主編,之後陸續任職聯邦最高法院布瑞南大法官及當時司法部檢察總長馬歇爾的助理,二十九歲時就已成為史丹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至今已榮獲耶魯等多所大學的榮譽博士,目前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並擔任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院長。
波斯納法官學識淵博、才氣縱橫,被喻為法學界的莫劄特。他不僅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先驅,同時也帶領芝加哥大學的法律經濟分析學派,成立《法學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鼓勵法律的經濟分析,因而帶動美國法學界過去二十年來最重要的一場革命。此外,波斯納法官著述甚豐,深受推崇,至今已出版三十餘本學術著作、三百多篇論文、超過一千五百篇的司法意見書(親筆撰寫,不假助理之手),涵蓋多項領域,跨及法理學、刑法的經濟分析、智慧財產權、勞工法、法律與文學以及性別研究等(詳見本書末的著作表)。其中《法律與文學》一書自一九八八年出版以來,一直是法律與文學這個跨學科領域的標準教材,曾入圍美國國家書評獎。波斯納法官的著作量鉅質精,除了被翻譯成多國語言外,其判決意見及學術著作的被引用率也是美國當代法學界中最突出的。波斯納法官對美國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貢獻既深具廣,堪稱美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巨擘。
孿生兄弟的不同命運——《法律與文學》代譯序 朱蘇力
1973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波斯納教授在著名的小布朗出版公司出版了一本教科書,《法律的經濟學分析》,標志著法律經濟學運動的正式起步。也在這一年,也在就在同一個出版社,一位年齡與波斯納幾乎相同、並很快成爲波斯納同事的法學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懷特,也出版了一本教科書——幾乎同樣引人注目——《法律的想像》,標志著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正式起步。[i]
然而,這對孿生兄弟似乎不那麽友好。事實上,法律與文學這個交叉學科的出現,從一開始就被視爲甚至被作爲對抗法律經濟學的一個堡壘,要用文學的“想像”來抵抗經濟學的“分析”,抵制經濟學和其它社會科學對法律作爲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的進一步蠶食。這是一場競爭,法律究竟屬于並且應當屬于誰:社會科學(經濟學)?還是人文學科(文學)?
近三十年過去了,法律經濟學不但已經在美國法學院占據了無法撼動的地位,作爲學派,作爲話語的實踐,在美國法學界幾乎可以說是“獨孤求敗”;更重要的是它,作爲一種實踐的話語,改變了美國的法律實務、法學教育甚至法院系統。法律與文學運動則相形見絀。當然,法律與文學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形成了法律中的(in)文學、作爲(as)文學的法律、通過(through)文學的法律以及有關(of)文學的法律四個分枝;至少一些主要的法學院也開設了相關課程;也有一批重要的法律與文學的著作出版。但是,就總體而言,它仍然處于比較邊緣的地位,就影響而言,它根本無法同法律經濟學相抗衡。
但最爲奇怪的是,波斯納這位法律與文學運動集中抨擊的對象之一,不久也正式加入了法律與文學的運動,並于1988年在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與文學——一場誤會》。數年之後,反客爲主,鳩占鵲巢,李代桃僵,波斯納如今竟成了法律與文學運動的領軍人物之一。在諸多法學院中這類課程中,教員最(而且不是之一)常指定或推薦的非文學的著作竟然不是懷特或其他人的著作,而是波斯納的這本《法律與文學》。
戰鬥似乎是一邊倒的。但決定性的戰場並不在學界,決定性的人物也不是學者,不是學者個人的才華和能力。“功夫在詩外”。正如霍姆斯在紀念馬歇爾的一篇文章所說的,“思考之空洞與思想之抽象成正比。把一個人同他周圍的環境――事實上這就是他的環境――分割開來,這是最無聊的”。同樣,把一種社會現象同其環境分離開來考慮,強調所謂人的主觀能動性,也是無聊的。法律經濟學的勝利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社會的需要,是由于法律經濟學的進路和工具碰巧是處理制度問題最強有力的工具,這就如同敲釘子的最方便的工具是鎯頭,而不是扳手一樣——盡管有時你也可以用扳手敲釘子。在這個意義上,理論是沒有最正確的,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其正確與否取決于與其處理的問題是否相稱。但這也不是“相對主義”,不是“什麽都行”;只是在一定的語境中,理論才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還是霍姆斯的話:“所有的思想都是社會的”,而不是個人的。放眼看來,甚至法律經濟學、法律與文學以及其他法律與XX運動本身也都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美國法律進入“亂世”的産物;是法學院越來越學術化、法學院教職的高收入引發其他學科的學者紛紛進入法學院的産物。
因此,如果抛棄個人的成敗得失,而是從社會和法律學術發展的層面上看,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作爲一種法律理論的出現,甚至它的“不成功”,也還是有社會意義的。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美國的法學領域,擴展了法學研究的視野;而且它的失敗也指出了文學與法律關系之限度,展示出相對于法律與文學的關系而言,法律與經濟學關系更爲強勁,更具親和力。它並沒有表明法律與文學對法律“沒用”,或如同波斯納當初認爲的那樣,僅僅是“一場誤會”。也許它沒有改變美國的法律和司法,但它還是改變了人們對法律的一些理解,它的在場本身就已經改變了法學理論的格局。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改變了波斯納。
二.
10年之後,波斯納對1988年版的《法律與文學》作了重大修改、擴展,重新出版。不僅全書從原來的3編7章擴展到了4編11章,篇幅增加了1/7,而且保留的內容也有重大的修改。特別是“與時俱進”,增加了第三編,考察了“通過文學的法律”這一新的分枝。最重要的當然是,波斯納刪去了第一版的副標題“一場誤會”——表明了波斯納思想有了不小的變化。
變化必須有參照。僅讀這一版,我們不可能了解以前的波斯納,而且我也不可能、沒有必要將1988年版的《法律與文學》全都翻譯過來,供有心者對照。好在1998年我曾爲其他目的選譯過1988年版,翻了一小半,一位在哈佛學習的同學告訴我波斯納出了增訂版,讓我的辛勤勞動的成果付之東流。但是,學習上的任何努力都不是虛妄的。當年的譯稿正好可以用作參照——當然只是概略的。
我們可以從兩版著作的緒論一開始就看出一個明顯的變化。
在1988年版中,波斯納一上來就拿法律與文學同法律經濟學相比,並結論認爲“法律經濟學具有一個實證的和一個規範的綱領”,而“法律和文學運動沒有一個中心的、突現的綱領,無論是實證性的還是規範性的都沒有”;並且法律與文學“不像法律與經濟學之間的關系,是從經濟學(理論)到法律(對象)。……結果是在法律和文學之間有一個豐富但令人混亂的潛在關聯。其中有些也許是表面的或誤人子弟的”。這些話,足以表明波斯納撰寫此書第一版時的立場、出發點和視角,表明了他評價法律與文學時所使用的基本標准。波斯納是要同法律與文學運動作戰。
但在1998年版的緒論中,波斯納一上來就分析了福斯特的長篇小說《霍華德別業》中一些根本不是審判或法律的場景,將之同法律人的推理和修辭勾連起來;進而強調,法律人的洞察力也許有助于揭示文學作品中表面上與法律無關的意義。他認爲法律的技巧和想象從一開始就彌散在西方文化中。顯然,在這裏,波斯納的立場發生了某種偏移:他現在不是首先拿著社會科學或經濟學的尺子來比量文學,而是具體的看一看,文學中有沒有什麽東西與法律是有關的。他至少首先是站進文學的領域中來討論法律與文學的問題,多了一份理解,多了一份設身處地,不再像當年那樣從一開始就先要在這兩個學科中比一個高低。
只是不“從一開始”而已,比還是要比的,而且也不可避免。應當說,波斯納對法律與文學的許多基本判斷沒有什麽變化。在1988年版中,波斯納盡管列舉了一系列法律與文學的相關性,[ii]但波斯納強調說:法律和文學相互啓發的程度卻是有限的;這一領域中的一些實踐者誇大了這兩個領域之間的共同性,對兩者的深刻差別關注不夠;他們爲使文學看上去與法律相關而曲解了文學理論或某個文學作品,也爲使法律看上去與文學相關而曲解了法律。1998年版中,波斯納仍然認爲法律與文學這個領域仍然“充滿了虛假的起點、誇張的解釋、膚淺的爭論、輕率的概括和表面的感悟”。並且在他兩本書中,波斯納都一貫運用了大量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但是,對于一個實用主義法律家來說,重要的也許不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一些命題是否正確,而是這個運動是否給法律帶來了些什麽。在1998年版中,波斯納承認,正是有關文學解釋與法律解釋的爭論才使學界對在法律中運用文學解釋方法的興趣消失了,人們已經越來越清楚感到,解釋是相對于目的的,因此不同的解釋對象提出的解釋問題也是不同的。並且波斯納本人的解釋觀也在這個過程中有了變化。此外,在這十年間,法律與文學還提出了法律的敘事問題,發展出了“通過文學的法律”這樣的一個分支,這都迫使波斯納必須做出回應。因此,波斯納認爲,對于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恰當視角是批評加同情。大約因此,他刪去了原版的副標題法律與文學是“一場誤會”。
必須指出,盡管許多人把法律與文學同法律經濟學對立起來,也盡管波斯納明確拒絕了以法律與文學的名義提出的一些最爲宏大的主張,但,其實,波斯納從一開始就不拒絕法律與文學運動。事實上,就在第一版中,波斯納就對如何把法律與文學領域更好地整合進入大學教學提出了一些建議。他提出,法學院應當開設法律與文學的課程;法律與文學可以也應當提供不同視角,從外部也從內部來考察法律;可以爲法律史、法律人類學和比較法提供一個入門,並同其它交叉法律研究一起引導學生進入這些研究領域;可以爲法理學等課程研究的一些傳統專題,例如法律與衡平的矛盾以及規則與裁量的矛盾,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角度;可以培養學生的閱讀能力,使他們成爲法律文本的更好讀者和作者;並且可以傳輸法律辯論和法律寫作的技巧等等。在這一版中,他更是強調可以從某些文學作品中學到大量的法理學知識,甚至認爲好的選本可以成爲傳統的法理學論著(discursive works)的很好(close)替代。他還強調,他支持法律與文學,希望看到它的繁榮,即使不是按照他自己的想法。
不僅文學對法律能有所貢獻,盡管有限,而且波斯納認爲,法律家的視角也可能有助于文學的研究。例如,可以使讀者更好理解和欣賞某些文學作品;法律批評家還可以對文學研究有所貢獻,即提出一些重複出現的文學作品處理法律問題的特點等等。所有這些,對中國法學界也都是有意義的,也支持了此書的翻譯。
三.
不打不成交。從“一場誤會”到消除誤會,甚至反客爲主,這種變化似乎對我國的學術發展提供了某些啓示。
在中國法學界,跑馬占地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各人自我界定,劃一個圈子,不容別人——弟子除外——染指,最嚴重的是別人也自動地謝絕染指。結果是一個個學術領域的壟斷,並且形成了一種聯合定價的學術卡特爾,大家相安無事,和平共處,學術上沒有競爭,最多只有對峙。法律經濟學同法律與文學的交往發展史則告訴我們,真正的學術的競爭並不僅僅是各人堅守自己的陣地,而是要敢于“深入敵後,開辟根據地”,要勇于正面交鋒。只有在正面的交鋒中,學術才有可能發展,甚至會根本改變學術的格局;不僅學術界和社會因此受益,而且會改變學者本人的觀點。經濟學家進入法學的反壟斷法領域帶來了這一場革命,波斯納進入法律與文學的領域也同樣帶來了這樣的變化。學術領域就是這樣擴展的。在這個意義上,沒有哪一個個體的學術研究會生産“真理”,學術研究更多是一種競爭;如果說有真理,那只是競爭的意外産物。
但是,能否進入一個學術領域並不取決于是否決心進入,是否勇敢,是否有“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勇氣,那是紅衛兵精神,而不是學術精神。如果不讀書、不會讀書或不認真讀書,因此沒有足夠的學術准備,僅僅是憑著一腔熱血,滿腔熱誠,甚至僅僅是爲了證明自己的勇氣,那麽也只是“參活”,而不是參與,不可能推進學術的發展。
波斯納進入法律與文學的領域是有相當充分的學術准備的。波斯納本科就在耶魯大學的英國文學系(而耶魯大學是文學批評中“新批評”學派的老家),並且以最優秀的成績(summa cum laude)畢業于該校。此外,從本書中特別是第2編關于解釋理論,以及波斯納的其它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他對形式主義、“新批評”、哲學闡釋學、接受美學、讀者反應理論、文學解構理論等文學批評理論都非常熟悉。而且不僅是理論,他對歐美文學作品無論是詩歌還是小說還是戲劇,無論是古典還是現代的,也都非常熟悉,幾乎是信手拈來,並且恰到好處。他不僅對文學保持了一種美學的欣賞,而且由于他作爲法學家、經濟學家以及對其他社會科學的熟知,他也善于發掘這些文學作品的主題甚至寓意,善于並能夠把這些作品放到具體的曆史語境中來考察,展現出一種開闊的社會科學視野。事實上,就在撰寫此書之前,波斯納已經在《正義/司法的經濟學》中,牛刀小試,以荷馬史詩爲材料分析了荷馬時代古希臘社會的制度結構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那實際可以說是波斯納對法律與文學的第一次短促突擊,是一種學術的准備。
當然,我還要強調,並不是有了這些理論裝備或對文學作品的熟知就足以保證一個人成功地進入法律與文學領域。進入文學還需要其他一些要素,甚至可以說是天分,例如對語言的敏感,對細節的直覺把握等等,而不能只是爲“故事”所感動。這些特點在波斯納自己寫作中,可以說比比皆是(例如“剪不斷理還亂的色情”,“語詞而已”。——均見于《超越法律》),而且體現在他對文字所表達意象特有的敏感和洞察上。在批評一位黑人女性法學教授帕特裏夏?威廉姆斯的法律與文學著作時,我們就可以看到這樣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見《法律與文學》第10章)。
威廉姆斯用近乎白描的手法描述了自己一次在購買商品時遭遇的未明言的種族歧視的經驗:
“我看見一家櫥窗中有一件毛衣,想送給我母親。我把我的棕色的圓臉摁在窗口上,指頭摁在門鈴按鈕上,想進去。一位眼睛很窄的十多歲的白人,穿著一雙跑鞋,嘴裏嚼著泡泡糖向外看了看,用他最大的社會理解力評價我,打量我。大約5秒鍾後,他開口說‘我們關門了’,並對我吐出粉紅色的泡泡糖。這是聖誕節兩周前的周六,下午1點;商店裏有幾位白人,似乎正在爲他們的母親選購什麽東西。”(本文作者的翻譯)
對于這樣一段似乎平淡無奇的文字,波斯納以同樣凝煉的語言表達的感受和分析,點出了作者的寓意以及作者的才能:
“這一勾勒的力量在于其凝練,在于其棕色圓臉與銷售店員狹窄雙眼以及粉紅色泡泡糖之間的生動對比,在于其用物理排斥作爲社會排斥的隱喻,在于其暗示一個最不重要的白人(這個嚼著、吐著泡泡糖的十多歲的銷售店員)完全心安理得地對一個更年長、也更有成就的黑人行使權利,以及在與對這位店員對她之反應的精致概括(‘用他最大的社會理解力評價我,打量我’)”。
這裏有欣賞和理解,但也就在這種理解和欣賞中,波斯納才提出了質疑:
“但是,也就在威廉姆斯藝術手法的最頂端,細心的讀者會開始感到一種不安。威廉姆斯是否真的把自己的臉摁在窗口上——即,她的臉是否實際觸到了玻璃窗?或者她是在渲染這一事實,以獲得戲劇性效果?……還有,她何以知道這個銷售店員拒絕她進店就因爲她是黑人?她所引用的唯一證據就是,聖誕節就要到了,這個商店不大可能關門,商店裏有其他購貨者……。”
這種對作品文字細節的藝術直覺感受力和反思能力都是極爲出色的。而且,要知道這是波斯納法官在平均每年撰寫一部專著、10篇論文和80—90篇司法判決意見以及其他大量行政、教學工作之余的閱讀!而且這種閱讀和分析在波斯納的每一本著作中都是大量的。
這也許是就是才華和天分?不僅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這背後,我們還可以體會到波斯納對批評者及其作品的實實在在的尊重,表現爲認真系統的閱讀,理解作者要處理的問題,努力體會作者選擇的每個文字和意象。波斯納沒有籠而統之,概括一下作者或作品的要點(記住:“思想的空洞與思考的抽象成正比”),更不是把作者及其作品當作任自己宰割甚或閹割的傻瓜,斷章取義地摘一句話、半個標題甚或一個詞,造出一個批評的靶子,爲自己創造某種誇張的成就感。這才是認真對待(take it seriously)。這種嚴格的學術批評中體現了雙重的人文精神;而只有這種雙重的人文精神才能造就和支撐嚴格的學術批評。
四.
前面已經提到,4年多前我就曾選譯過此書的1988年版,並且已經翻譯了一小半;增訂版的出版令我多少有些懊惱。有些而已,是因爲我當初翻譯時,還沒有那麽強烈的出版欲望,更多的是爲了精讀,爲了養成自己的文字閱讀和表達上的敏感、准確和精微。
但在這一翻譯過程中,我也確實感受到了許多新的東西,不僅是法律的或理論的,而且有文學的和美感的。例如,就是在翻譯中,我才感受到葉芝的詩——例如《1916年複活節》——之美,以及爲什麽美?感受到密爾頓《失樂園》中那段描述撒旦失敗後的詩歌之壯美(1998年版刪去了這一段)。感受到美國一些著名法律家的修辭和風格,他們的差異。以及其他。在這個意義上,波斯納也是我文學的教師之一。
我很珍惜這種經驗。文學作品的美學欣賞力大多是在青少年時期的閱讀中培養起來的;人大了,由于工作忙,家庭負擔重,文學作品閱讀就少了,也很容易大而化之——往往關注作品“講了什麽”。除了少數專門研究文學並且喜好的人外,大多數人的美學欣賞能力都只是停留在青少年時期;或者僅僅是隨著年齡增長、隨著性情愛好改變而略有變化而已。因此,在美學欣賞上,如果沒有很好的傳承,不同年齡段的人之間會出現很深的代溝。我們這代人,由于“文革”,對文學藝術作品的欣賞能力基本上都是個人在大量雜七雜八的閱讀中逐步形成的,從來或基本沒有得到老師的點化,走的是“野路子”,可以說是“先天不足”。而且,似乎中國傳統的文學作品欣賞(而不是中國文學),至少先前,也往往不大講道理,只是用某種詩化的語言表示贊賞;或者是道理講的讓人倒胃口,而不是讓人豁然開朗,更少對作品的結構、隱喻等因素進行點撥和分析。這一點,似乎到今天也沒有多少改變。只要看看那麽多人,包括一些甚至是中文系教授,都喜歡金庸就可以證明這一點了。我說這話並不是貶低金庸,或指責金庸迷;每個人都可以選擇他自己的偏好,這一點道理我還是懂的;而且我也知道文學作品的最終評價是時間和讀者,而不是任何其他。我想說的只是,喜歡金庸的讀者大多是著迷于其故事,即所謂“成年人的童話”,這表明,至少就敘事作品而言,其閱讀方式是比較單一的。而藝術欣賞是有多個層面的,甚至是純形式的:韻律、節奏、色彩甚至僅僅是那種氛圍——請想一想中國唐詩宋詞的美感,想一想李商隱的《錦瑟》和《無題》。因此我很高興,作爲一個忙碌的法律人,在40歲以後,在這個普通人都認爲只是賺錢但非常枯燥的法律專業工作中還能獲得這樣一種多少擴展自己藝術欣賞能力的機會,少許的感受了一下英美的一些經典文學。這是幸福的。
當然,對于法律家來說,這種藝術欣賞能力並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可能還是判斷力和權衡的能力。但是,對于文字的敏感,對于細節之意義的把握,仍然是法律家必備的能力之一。事實上,英美法先例制度中的“區分技術”,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的就是對細節的把握,對細節之意義的闡明;至于英美式判決書之寫作,更要求對文字的駕馭。至少,具備藝術能力不是一件壞事;中國人說,“藝多不壓身”。而現代的專業化的法律教育弄不好就會削弱這種能力的培養。
只是,這本書我是無法翻譯了。因此,我很羨慕李國慶君能有這樣一個翻譯的機會,甚至,我很妒忌他,盡管更多的是感謝他的努力。我希望而且也相信這本書的翻譯不僅會給中國的一些法律人帶來某些啓示,而且會給中國的一些文學人帶來某些啓發,發現他們可以施展才華的一些地帶。說不定,中國也會出現一些有價值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盡管可能還不會形成一個“運動”。
而且,我也正在努力。
2002年2月15日于北大法學院
[i] 波斯納出生于1939年元月,懷特出生于1938年;此書出版後,懷特就來到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現在密西根法學院任教),而波斯納自1969年起至今仍在芝加哥法學院任教或兼職。雖然這兩本書都是教科書(textbook),但兩書實際上並不相同。波斯納的屬于treatise,專著教材;而懷特的屬于case book,案例教材。其實,這也許就可以暗示了兩個學派對于當時美國法學院主流教科書的不同關系——前者的創造性更大,後者的依附性更大。
[ii] 波斯納指出,除了法律寫作中充滿了文學也使用的隱喻、律師強調類比推理與詩人使用比喻相近、法律人使用了文學作品中使用的形象化語言等表面的聯系外,法律與文學的聯系還有,1.有數量驚人的文學作品中涉及到法律甚至是正義的一般問題;2.法律和文學都關注文本的含義,解釋是一個中心爭議;3.法律文本,特別是法院的意見,很像文學文本,有很多修辭;4.文學是法律規制的一個傳統對象,並且文學作品有時會引出訴訟;以及,5.法律程序,特別是英美的陪審抗辯制,有重要的戲劇化向度等。
http://www.frchina.net/data/personArticle.php?id=2710
朱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三聯書店,2006)
一般說來,“法律和文學”有四個方面,但本書涉及到的,實際上只是其中一點,“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雖然作者努力著希望自己的法律語言能更多地充滿文學的意味,並試圖通過“文本”與“解釋”,來打通文學和法律間預設的某種關系。
蘇力,朱蘇力,大家知道哦?北大法學院院長,也算是一個偶爾能弄出點新聞來的學者吧。
爲什麽要寫這本書?朱教授說了很清楚,爲了也能在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中開拓出一個新領域——法律與文學。
但是,很遺憾,朱教授並沒有開拓好,或多或少有點硬上的味道。在我等外行看來,無非也就是用“紅學家”研究《紅樓夢》的那套方法來研究中國文學作品中的法律問題。把作爲傳統學科的中國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中的一部分,拔拔高,放放大,然後貼上一個時髦標簽,名爲“法律與文學”。
這個應該不算是“後現代的解構主義的法律的文學批評”吧?
不過,我還是建議大家讀一讀這本書,畢竟總還算是第一本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和文學”著作。而且,朱蘇力也確實是一名不錯的法學家。沒有這本書,我也不會寫這麽多有關“法律和文學”的廢話。
http://mumu6.blog.sohu.com/41130988.html
布魯納《法律與文學》
本書探究如何利用故事來理解社會生活。作者結合文學、法律的語境來考察故事的敘述功能,從故事的用途、法律故事與文學、自我的敘事創造、爲什麽敘事等方面,簡明扼要又富有創意地賦予了故事這種文類的意義。
【作者簡介】 法律文學生活
傑羅姆布魯納(JEROME BRUNER),美國著名學者,著有多部在教育和認知研究上具有開創性重大影響的著作,包括《教育的文化》(The Culture of Education)(1996),《意義行爲》(Acts of Meaning)(1990),《論認知:左手隨筆》(On Knowing;Essays for the Left Hand)(1962),《教育過程》(The Process of Education)(1961)。在他的輝煌職業生涯中,先是在哈佛擔任心理學教授,然後又受聘牛津擔任沃茨教授(Watts Professor),在1960年代,影響深遠的認知革命永久改變了心理學者們研究精神的途徑,他一直站在這一革命的最前沿。在肯尼迪和約翰遜總統在任期間,他服務于總統科學和顧問委員會,幫助規劃啓動了貧窮兒童早期教育項目(Head Start)。他和妻子卡蘿爾?弗萊舍?費爾德曼現居住于他的出生地紐約市,在紐約大學法學院執教。
【圖書目錄】
第1章 故事的用途
第2章 法律故事與文學
第3章 自我的敘事創造
第4章 爲什麽敘事?
http://baike.baidu.com/view/1071590.html?tp=0_00
2006年法律文學創作獎徵文活動今開跑 2005-11-10中央社
臺北律師公會主辦的法律文學創作獎徵文比賽,今天開始2006年度徵文活動,希望透過這項活動鼓勵與法律相關的文學創作,使文學與法律緊密結合,增進大眾對法律的了解。
臺北律師公會表示,法律文學獎徵選內容需以「法律」為要素,創作對象型態不限,以能呈現與臺灣法律相關的人事物為主。徵文類別則是字數三萬字至七萬字的中篇小說,徵文期間自即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獲選創作獎項包括首獎、評審獎、特別獎各一名可獲頒獎金和獎牌;另外選出佳作若幹名,可獲獎牌,作品如經刊登於臺北律師公會律師雜誌,可獲贈稿酬,詳細徵文辦法可至http://www.tba.org.tw臺北律師公會網站查詢。
「法律與文學」教學觀摩雜記
莫道紅樓只解頤,人倫天理妙藏機。
黌宮學律情鍾處,法法千條識所依。
上個月,一位大學時非常照顧我的老師嫁女兒,我去參加婚禮。宴席上的賓客,大部分是法學界的朋友。我左邊坐的是在政大教法制史的黃源盛教授,右邊坐的是東海大學法研究所的張麗卿教授。
黃教授是我近三十年的朋友,我們相知相惜於寒微,每年總是要見上幾面,他是我一生中很少數相聚總是相互砥勵,大談人生志向和理想的知友,他也是我平生所見,在學術界非常少數,像顏回一般「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不改其樂」、「人不知而不慍」的君子。所謂「益者三友」,友直、友諒、有多聞,大概就像黃教授這樣的朋友了。我常告訴學生,法學界諸多前輩,目前雖有赫赫名聲,然而百年後將如慧星般地隕落,但黃教授的聲名和著作,將如恒星般地,會長久留下來。
張麗卿教授我久聞其名,是一位著名的刑法教授,也是很富人文素養的老師,當天我們是第一次見面。在席中張教授說她在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開了一門「法律與文學」的課,要請兩位老師作教學觀摩評論,她說這是教育部的專案之一。
她要請黃教授下去臺中指導,黃教授有深厚文學素養,在政大法律系又是連續六年教學評鑑被評為為第一名的老師,是非常合適的人選。然而黃教授向張教授說我平常也喜歡文學,要與我一起結伴下去。
我一方面對「法律與文學」怎麼教,很好奇,一面想反正發生天大的事情,有黃教授頂著,我無須擔心。就當我是旁聽生,在最後時發表一些意見,應無困難,所以也就答應了。
記得四年前,我曾經在法律系開過一個學期的「法律人倫理」的課程,當時選修這門課的有二十幾個學生。我問學生,是要上律師倫理,還是探討「怎麼做一個理想的法律人」?結果學生都選擇後者。
我上課前半部從宇宙有多大講到生命的最大可能性,從人類的大歷史講到兩岸的統獨,從時事講到宗教,最後希望法律人最終能以世界公民的觀點來建構宇宙意識,來起草宇宙憲章,來成就法律人生命的涅槃。後半部由學生提書面報告,在課堂討論。
那是一個讓我任意揮灑生命、嘯吟江湖的一堂課,也是一個讓我耗盡心力的一堂課。不過這一班的學生,到現在有好幾個學生上了研究所還常常連絡。然而我始終未上過或聽過「法律與文學」的課。
上個星期五,我和黃教授乘坐高鐵下臺中東海大學,晚上六點半準時上課。我們走進教室,發現修習該課的約有二十位學生,預計上課到晚上十點半,一共四個小時。學生年紀從二十幾歲到五十幾歲的都有,有大學剛畢業的專職學生,也有已在社會上工作的在職生。(課後有一位學生問我一個法律問題,我才知道那位學生是臺中地檢署現任檢察官)
當天有五位學生作報告,報告的主題包含下列書籍的讀書心得:
一、托爾斯泰的「戰爭與和平」。
二、史托夫人(Harriet Beecher Stowe, 1811-1896)的「黑奴籲天錄」。
三、德萊塞生的「嘉莉妹妹」。
四、紅樓夢第十九回。
五、紅樓夢第二十七回。
看來同學們都非常用功,報告寫得厚厚的,質與量兼備。張教授每次指定五位學生報告,自己除了要看五份報告之外,也要詳細看完這五本書,真不簡單。尤其是「戰爭與和平」和「紅樓夢」都是大部頭的書,要詳細看完,須花很多時間。張教授上這樣的課,幾年下來,逼迫自己飽讀詩書,可真是豐收了。
我比較有興趣想要了解的是,這些書對學生啟示到什麼?我覺得這個課,學生多在探討小說中的角色問題,有點像通識課,有同學特別說他很不喜歡林黛玉,而喜歡薜寶釵。他認為林黛玉多愁善感,憐花葬花,不食人間煙火,而且為人小心眼,不善與人相處,實在個性幼稚。
其實我覺得「法律與文學」的課,應與通識課有所不同。「法律與文學」的課,角色人物應引申到法律制度面去討論。賈寶玉喜歡林黛玉的善良、靈慧和才賦,賈寶玉愛的是林黛玉,而不是薜寶釵。賈寶玉與林黛玉能感情相契,靈犀相通,能詩詞吟對,琴瑟相和,這是薜寶釵所欠缺的。如果賈寶玉生在現代,賈寶玉與林黛玉是可以順利成婚的,但是生在婚姻不能自主的古代,卻要聽賈母的,不能對自己未來的幸福負責,他們為此並付出生命的代價。賈寶玉與林黛玉如果結婚,是否會因此幸福,沒有人知道,但是每一個人能為自己的選擇結果負責,這是現代法律值得珍惜之處。
「黑奴籲天錄」被美國唐斯博士譽為「改變歷史的書」(「改變歷史的書」早期為純文學有譯本出版,現該譯本為聯經出版),它促使美國南北戰爭,解放了黑奴。而「戰爭與和平」是以拿破崙進攻俄國為背景,這兩部書都同時牽涉到戰爭和階級制度。
在該二書的回應中,有學生由小說中戰爭的殘酷引伸到目前兩岸局勢,是否可能發生戰爭?是否值得為捍衛主權或民主的價值一戰?可惜或迫於目前人人不願表達政治見解的氣氛,這部分討論不多。在美國或加拿大,學生表現政治的見解和偏好,是很正常的,而臺灣的學生不願意認真討論政治問題,這可能是臺灣藍綠對立,政治宗教化,中道不存在的另一個原因吧。
在「黑奴籲天錄」出版當時,美國南方多是農民,需要奴隸,北方較工業化,較不需要奴隸。如果當時美國允許北方解放奴隸,南方可以擁有奴隸的「一國兩制」,也許戰爭不會發生。然而林肯說:「大家都知道,一個一半人民是奴隸,一半人民是主人的國家,絕對不可能永久存在!」南北戰爭就這樣發生了。林肯是為反對「一國兩制」而戰爭,這對中國與香港,或中國與臺灣,有何啟示呢?然而在課堂中無人討論到。
又「黑奴籲天錄」,探討的是主人與奴隸的不平等關係,「戰爭與和平」則探討到貴族與平民的不平等關係。其實課堂可以由小說情節進一步探討,當今的專制國家,獨裁者與被統治者,是否也是另一種主人與奴隸的關係?在工人、農民沒有基本保障法律的國家,資本家與工農階級,是否也是另一種經濟的「貴族」與平民的關係?法律人怎麼去思考這個問題?在中國大陸,四川的工人來到上海,不能在上海設籍和享受與上海人一樣的工人福利,四川工人的小孩不能在上海讀書,這是否也是另一種不平等的階級制度?有無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或相關的公民權利公約?此外,臺灣的外籍新娘和外籍勞工,是否也受不公平的待遇?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同學針對「黑奴籲天錄」的報告回應說,美國當今是民主而富強的國家,她很驚異,一百多年前美國發生這麼多慘無人道的事情,這一百多年來,美國是怎麼去改變的?此外,也有同學回應說,為什麼美國針對制度的不合理,它可以產生像「黑奴籲天錄」這樣好的小說,而臺灣有很多不合理的制度,何以不能產生一部像「黑奴籲天錄」或「戰爭與和平」這樣的經典小說來?
這使我想起,遠流出版公司負責人王榮文先生,有一次對我說:「你為什麼要寫政論文章?政論文章過景即逝,如鏡花水月,如果你對政治有什麼看法,用小說把它寫出來,你的看法最後將成為文學的一部分,後人研究和評論政治和文學,將會重視你的見解和觀念,這才是長久之計。」善哉斯言!
在該課程中,我從張教授和黃教授身上,學到很多上課應注意而我忽略的精緻細節,真是獲益良多,爰在此誌之。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1394480
《張麗卿教授法律與文學網站》
http://lal.lawbank.com.tw/page1.htm
壹、緣起
從小我就是一個文學的愛好者。讀法律後我驚訝的發現,許多文學名著都與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學相關。在東海大學開始講授刑事法後,我都會在我授課課程中指定學生閱讀與刑事法相關的文學作品 [1],作為補充教材,並適時於課堂上討論。當初的想法,是希望提高學生學習刑事法的興趣,拓展學生的視野,不要將所有的時間與心力都投入法律科目,也不希望學生在唸了法律之後,腦裡只有法律。通常我都會把這個想法與學生溝通,並要求學生閱讀相關名著後繳交一篇與刑事法學相關的閱讀報告,並將之列為期中考或期末考的範圍之一。多年以來,這種授課方式深受喜愛並獲得迴響,許多學生表示從中獲得學習法律與研讀名著的樂趣。
真正注意到法律與文學這個主題的結合,則是2001年於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研究時,結識同是傅爾布萊特獎助得主在史丹佛大學文學院研究的浙江大學比較文學所所長的吳笛教授。吳笛教授專攻英美文學,翻譯過許多英美與俄國的小說與詩集,在中國大陸擁有很多讀者。經由吳迪教授的引薦,我開始與史丹佛文學院的教授有所接觸,並旁聽了一些課程。我向史丹佛大學比較文學系的系主任Huan Saussy表示,我很想在比較文學系做研究,主題就是「法律與文學」,他熱誠表示歡迎,文學院並通過我到比較文學系做訪問教授的申請案。也許因為美國法學院的學生是由各領域的大學畢業生所組成,所以在法律的領域中,科際間的交流比較頻繁,這是我在德國攻讀博士時亦未有的經驗。以曾任美國聯邦法官的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為例,其便著有《法律與文學(Interpreting Law and Literature)》,該書可謂經典。之後,2003年暑假我獲得國科會獎助三個月到美國短期研究,這個主題也是我研究的重點。
貳、授課
2002年春天開始,我在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開設「法律與文學」的課程,2004年後便在東吳大學、輔仁大學陸續開課,同時也發表數篇法律與文學的文章,亦有不錯的迴響。我本以為這個課程既然與國家考試完全無關,預估研究生選修的意願不會太高,可是很意外地,我發現許多學生雖有考試壓力,卻能甘之如飴。選課的研究生大多沒有國家考試的壓力,他(她)們有的擔任法官律師多年,有執業的會計師,有專利事務所的所長,都志在更上層樓。
我大部分選擇西洋小說作為研討對象,希望選課的同學藉此瞭解小說作家在西方文學的定位,同時討論小說內容與法律發生關連的部分。在這個課程裡我們既讀小說,也研究法律。我大部分選擇西洋小說作為研讀的對象,原因是這些近代西洋小說比較有現代性,容易引起共鳴,並易於結合當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討論。例如,讀卡夫卡的「審判」,可以對照小說背景的審判程序與我們目前的制度有多大的差異,並思考司法改革的方向;讀司湯達爾的「紅與黑」,能清楚掌握公正的刑罰觀念,司湯達爾嘗試控訴當時法律制度的荒繆及社會階級意識不公的企圖,躍然紙上。
中國古典文學中,當然也有許多與法學息息相關,例如,「水滸傳」、「三國演義」 [2]、「西遊記」 [3]、「紅樓夢」 [4]等,由於早已經有相關案例的分析研究 [5],所以只佔我們課程研究範圍中的小部分,不過,這也是我們將來努力的方向之一。
為了讓這個課程有一些文學性,我也在課堂上讓同學討論文學作品或凸顯作者特色。例如,當我們上到莎士比亞的「一報還一報」及「威尼斯商人」時,我們也讀些他的十四行詩,及聽莎士比亞十四行詩的朗讀,朗讀的錄音帶是專門研究莎士比亞的哈佛大學Helen Vendler [6]教授所朗讀。我將十四行詩影印供作閱讀,也同時請大家比較李商隱的詩。又如,我們讀霍桑的「紅字」時,我提供許多自己拍攝關於清教徒的許多照片及影片,並講述美國開拓時期的法律制度
參、迴響
本來我以為這個課程一個學期就宣告結束,沒想到參與的同學反應熱烈,所以繼續開下去,幾乎是欲罷不能。這個研討會也是由參加的同學主動提出,甚至自己出錢籌辦。我選幾篇同學的心得報告仔細看過,並數度修正,作為研討會的發表論文。過程雖然辛苦惶恐,但是大家在一起研究討論,得到很大的喜悅以及知識上的成長 [7]。
開課前我曾向恩師蔡墩銘教授與甘添貴教授請益,兩位長者早就注意法律與文學整合研究的重要性,給我許多授課的意見。林騰鷂教授對我的課程鼓勵有加,溫豐文教授提醒我不能只注意西洋文學。我向中文系魏仲佑教授請益臺灣主體文學,並向彭錦堂教授學習英美文學 [8],都使我獲益甚多。
黃源盛教授與林東茂教授,長期注意這個領域的開拓可能性,林教授則有法律與文學的著作。好友李清潭教授、余振華教授、鄧學仁教授都是喜愛文學的法學教授。王兆鵬教授與我同是熱愛文學與書法 [10]的同好。他們不惜時間從南北各地趕來共襄盛舉。希望藉由各位老師的參與,提供我們改進的意見,補充我的不足,指引我們將來努力的方向。
註:
[1] 這些作品大都是:林建隆的「流氓教授」、杜斯妥也夫斯基的「罪與罰」、卡謬的「異鄉人」、卡夫卡的「審判」,有時我也指定:錢鍾書的「圍城」、金庸的「武俠小說」、羅曼羅蘭的「約翰克利斯朵夫」等純文學作品做為題材。
[2] 我在法學講座連載的「文學與法律案例系列(一)--羅貫中「『三國演義』:好心沒好報—誤想防衛」,就是以三國演義中的第69回為題材所撰寫的案例解析。載於法學講座第14期,2003年2月,頁47以下。
[3] 「文學與法律案例系列(四)--吳承恩的『西遊記』:監守自盜非竊盜」,取材西遊記第五回「亂蟠桃大聖偷丹,返天公諸神捉怪」,是以西遊記中的第5回中為題材所撰寫的文學與法律的案例解析。載於法學講座第18期,2003年6月,頁53以下。
[4] 例如,林東茂也指出紅樓夢第69回:「弄小巧用劍借殺人,覺大限吞生金自逝」的情節中,王熙鳳可能成立間接正犯。參照氏著,刑法綜覽,2003年第169頁。
[5] 法學前輩武忠森早年於中央日報連載的「古事今判」,是人人爭誦關於法律與文學最早研究的文本。
[6] Helen Vendler, The Art of Shakespear’s Sonnets.
[7] 澤偉曾表示,從大一讀法律開始就覺得被法律書籍壓抑得喘不過氣來,一直到上了這門課,才覺得,如同能將頭探出水面呼吸新鮮空氣的自由。清彬提到學習法律與文學,不但能自己學習更能將心得與家人分享,這個課程開啟他人生不同的視野。清彬也在他的碩士論文「強盜罪之研究」(2003年6月)特別提到這個不同的感受,他的碩士論文具有強烈的人文關懷,值得一讀。
[8] 東海大學哲學系苑舉正教授、歷史系丘為君教授與中文系彭錦堂教授三人,於2002年2月到6月共同開設「西洋經典導讀--啟蒙與浪漫」的課程,苑舉正教授從哲學論述啟蒙到浪漫,丘為君教授從歷史回顧啟蒙與浪漫的脈動;彭錦堂教授則引導閱讀:伏爾泰「憨第德」、史威佛特「格列佛遊記」、華爾華斯、雪萊、濟慈、波特萊爾等人的詩選;這個文、史、哲對話的課程,是我當時絕不或缺的旁聽課,也因此使我有機緣向彭教授學習英美文學。
[9] 王教授曾說我們有兩個「法」相同,一為刑事法、二為書法,不過,書法所帶給我們的喜樂卻遠超過刑事法。在我們共同的恩師蔡墩銘教授榮退感念專輯的一場論文發表中,他提到學習書法的樂趣。蔡墩銘教授榮退感念專輯—當代刑事法學之理論與發展,2002年9月,由學林文化事業公司贊助出版。
“法律與文學”:主旨、方法與局限 by胡水君
“法律與文學”被認爲是近30年來出現于北美和英國的最令人興奮的跨學科理論研究,也被認爲是西方“後現代法律運動”的重要一支。其文學視角不僅讓人耳目一新,也爲西方法學及其案例教學帶來了挑戰,增添了活力。“法律與文學”的淵源可追溯到懷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胡水君
“法律與文學”被認爲是近30年來出現于北美和英國的最令人興奮的跨學科理論研究,也被認爲是西方“後現代法律運動”的重要一支。其文學視角不僅讓人耳目一新,也爲西方法學及其案例教學帶來了挑戰,增添了活力。
“法律與文學”興起的一個原因正在于使法律教學成爲一種輕松而有意思的事情。同時,“法律與文學”的興起也很難說與西方文藝理論的繁榮、英美國家的判例法傳統(律師和法官在這一傳統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及後現代思潮沒有關系。而“法律與文學”能夠崛興的最要緊的條件或許還在于法律與文學之間的聯系,貝爾(C.Bell)曾經提到法律與文學的如下聯系:文學名著很多都與法律、法律制度相關;解釋問題對文學和法律批評與研究都很重要;法律家和文學家都知道語言和修辭的用處;法律(如關于淫穢作品的法律、版權法等)通過各種形式對文學作品予以管制。這些聯系在波斯納(R.Posner)的《法律與文學》(1988/1998)中得到了更爲詳細的闡明。但波斯納始終沒有忽視法律與文學的差別,他認爲法律在小說中完全是補助性的,小說主要想說明的並不是法律,因此,必須把“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小說對“人類處境”的關懷區分開,他告誡世人:“最好不要將成文法理解爲文學作品,而應將之理解爲一種命令。”就此而言,法律與文學之間不可逾越的差別正構成了這一運動向外擴展的界限。
http://www.govyi.com/lunwen/2007/200711/184567_2.shtml
法律與文學的比較研究,促使兩個不同學科交流並互為借鏡,法律人透過文學作品,豐富了生命、提昇了視野,對於人性與社會現狀更加敏銳。
法律涉及人世的行為準則,法律研究的題材不免受限於社會現實,但法律對於人世美善理想境界的期盼,卻與文學相同。
因為文學作品的影響,法律人一方面能在文學作品的無限憧憬中,尋找到靈感及努力的方向,且試著使法律論著得到感動人心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從文學領域中得到敏銳與悲憫,並進一步豐富生命,以免得法律人淪為法匠,正如同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所言「文學讓人保持人的意識」。
法律與文學比較研究初探
【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2003.04】
文學與法律案例(一):羅貫中「三國演義」好心沒好報---誤想防衛
【法學講座第14期,2003.02】
文學與法律案例(二):雨果「悲慘世界」竊盜罪的事後寬赦
【法學講座第16期,2003.04】
文學與法律案例(三):斯湯達爾「紅與黑」殺人未遂竟處死刑
【法學講座第17期,2003.05】
文學與法律案例(四):吳承恩的「西遊記」監守自盜非竊盜
【法學講座第18期,2003.06】
文學與法律案例(五):霍桑「紅字」--通姦罪與「刑臺」的象徵意義
【法學講座第23期,2003.11】
文學與法律案例(六):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借債割肉「得被害人承諾乎?」
【法學講座第25期,2004.01】
文學與法律案例(七):金庸小說的恩怨情仇--間接正犯或教唆
【法學講座第28期,2004.07.01】
文學與法律案例(八):大仲馬「基督山恩仇記」--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
【法學講座第31期,2005.01.01】
法律與文學:第一講 哈代「黛斯姑娘」
【月旦法學教室第40期,2006.02】
法律與文學:第二講 施耐庵及羅貫中的「水滸傳」─武松殺人,饒不得也
【月旦法學教室第44期,2006.06】
法律與文學:第三講 羅曼羅蘭「約翰克利斯朵夫」─正當防衛與聚眾鬥毆
【月旦法學教室第51期,2007.01】
法律與文學:第四講 羅貫中「三國演義」王允與貂蟬的連環記--正犯後的正犯
【月旦法學教室第58期,2007.08】
《紅樓夢》中王熙鳳事件的古事今判
【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退休紀念論文發表會,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主辦,2007.09.08-2007.09.09】
『法律倫理與經典文學』學術研討會
教育部法律教學改進計畫「法律與文學」教學成果發表
時間:2008年1月29日(週二)上午9時 至 下午6時
地點:東海大學 社會科學院 五樓 社會科學教育資源中心(SS524)
共同主辦:東海大學法律系、中正大學法律系、臺灣刑事法學會、臺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教育部
9:00-9:10開 幕:東海大學校長 程海東博士、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溫豐文教授
9:10-9:20第一場次:西洋經典文學 主持人:謝明智(S)、曾韻齡(S)
9:20-9:40包法利夫人 報告人:楊仕正(T)/與談人:張本德(T)
9:40-10:00高 老 頭 報告人:謝永洵(T)/與談人:高金漢(T)
10:00-10:20中場休息 茶會
10:20-10:40伊凡伊裏奇之死 報告人:林勤淵(F)/與談人:蔡珮潁(F)
10:40-11:20評論人 林秀玲助理教授(師範大學英語學系)、彭錦堂助理教授(東海大學中文系)
11:20-12:00綜合研討:張麗卿教授(東海大學法律系)
餐敘時間
13:30-13:40第二場次:現代與古典文學 主持人:林孝璋(T)、林佳怡(F)
13:40-14:20天龍八部 報告人:郭文雄(T)/李宣毅(S) 與談人:陳迺旭(T)/林珮雯(S)
14:20-15:10紅樓夢 報告人:戴秉勳(T)、韓政道(T)/範嘉娟(F) 與談人:蔡豐懋(T)、陳信昌(T)/吳佩珊(F)、蔡宜衡(S)
15:10-15:50評論人 朱岐祥教授(東海大學中國文學系)、林東茂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15:50-16:10綜合研討:施慧玲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
16:10-16:20中場休息 茶會
16:20-16:30第三場次 :臺灣本土文學
主持人:許智閔(S)、劉立晨(S)
16:30-16:50北港香爐人人插 報告人:劉蕙綺(T)/與談人:朱政勳(T)
16:50-17:10無彩的青春 報告人:蘇文俊(T)/與談人:張晏晟(S)
17:10-17:50評論人 甘添貴教授(世新大學法學院)、余振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17:50-18:00閉 幕:甘添貴教授(臺灣刑事法學會會長)、張麗卿教授(臺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說明:(T)、(S)、(F)分別代表東海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時間分配:主持人5分鐘、報告人15分鐘、與談人5分鐘、評論人20分鐘
聯絡人:彭雅珍 電話:02-23313069 曾禾裏 04-23590229
http://www.wretch.cc/blog/lawlit/20205980
『法律與文學』學術研討會(三)古典文學的現代法律觀照
楔子:
雖然古典文學的故事發生在文化脈流中過去的某一時點,卻能對不同文化處境的人發生有形或無形的影響,具有可以橫跨時空的魅力。也就是這樣的魅力,使《古典文學》在現代文化中具有被研究的價值。因為透過對它的瞭解與詮釋,可以更清楚當前所處的環境。故要將古典作品釋放更豐盈的意義,必須切入當代文化的脈流中,使其參與當前的法律世界,「古典文學作品的現代法律觀照」也就成為法律與文學比較研究過程中所呈現的另一種面貌。
議程:
時間:96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9點
地點:東海大學圖書館地下一樓良鑑廳(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三段181號)
第一場:水滸傳與基督山恩仇記之俠義世界
主持人:黃源盛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院)
報告人:吳宜星-從水滸傳林沖與基督山伯爵之被陷入獄談起
與談人:高金桂教授(東海大學法律系)
報告人:林惠穎-從水滸好漢上梁山探討犯罪組織之參與
與談人:林東茂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第二場:三國演義與金瓶梅之情慾世界
主持人:陳時提檢察長(花蓮高等法院檢察署)
報告人:王紀軒-從金瓶梅中之胡僧藥談施用毒品
與談人:呂丁旺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報告人:林一哲-三國演義中呂布董卓貂嬋之三角關係
與談人:張麗卿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系)
主辦單位:東海大學法律系
共同主辦: 臺灣刑事法學會、臺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
「刑事法學與文學之交錯」聯合發表會:從浪漫、寫實到存在
法律與文學的交錯學習在培養法律人的人文關懷,讓法律人的生命不只囿限於法律的領域,而能更關心社會、尊重生命。透過三校法研所研究生的聯合發表會,彼此相互切磋成長的體驗,有助於法律與文學整合研究的發展。
日期:民國95年1月7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
地點:東吳大學城區部 鑄秋大樓2123室
附註:三校聯合發表會對外開放;報告、與談暨講評時間:一人為12分鐘
代號(T)、(S)、(F)分別表示:東海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
第一場 浪漫主義文學 主持人:陳子平主任
09:30-10:06
悲慘世界-雨果
報告人:趙文弘(T)、黃依琳(S)
與談人:林宗暉(S)
09:10-10:46
基督山恩仇記-大仲馬
報告人:林一哲(T)、王子謙(S)
與談人:郤芷筠(S)
10:50-11:26
紅字-霍桑
報告人:劉錫純(T)、林暎琪(F)
與談人:陳柏宇(F)
11:30-12:00
講評暨討論
講評人:林東茂教授
第二場 寫實主義文學 主持人:甘添貴主任
13:30-14:06
死靈魂-果戈裏
報告人:李惠穎(T)、廖健雄(F)
與談人:李秋滿(S)
14:10-14:46
黑奴籲天錄-史杜威夫人
報告人:吳宜星(T)、林政有(S)
與談人:洪麗雯(S)
14:50-15:20
講評暨討論
講評人:陳榮隆教授
第三場 存在主義文學 主持人:李成主任
15:40-16:16
異鄉人-卡謬
報告人:王紀軒(T)、黃鏡芳(S)
與談人:王彥迪(S)
16:20-16:56
我願意為妳朗讀-徐林克
報告人:林志銘(T)、洪家戎(S)
與談人:林弘毅(F)
17:00-17:24
法律文學之歌
創作人:劉厚資(T)、王紀軒(T)
綜合感想
報告人:林家瑤(S) 、洪淑華(T)
17:30-18:00
講評暨討論
講評人:張麗卿教授
法律與文學學術研討會
時間:2003年11月22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點三十分
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三段181號(東海大學省政大樓大會議室)
議程表
第一場次 主持人: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9:10-9:40
題 目:法律與文學比較研究初探
報告人: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題 目:法理與文采之間—讀「龍筋鳳髓判」
報告人:黃源盛(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9:40-10:10
題 目:平凡人與不平凡人的「罪與罰」
報告人:楊保安(日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評論人:李清潭(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
第二場次 主持人:甘添貴(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0:30-11:00
題 目:咆哮山莊—報復的悲劇
報告人:陳淑芳(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評論人:鄧學仁(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1:00-11:30
題 目:黛絲姑娘—純潔少女的人生謳歌
報告人:王澤瑋(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評論人:余振華(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第三場次 主持人:溫豐文(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3:30-14:00
題 目:我願意為你朗讀—籠罩在歷史陰影的情劫
報告人:陳慧珊(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評論人:林東茂(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4:00-14:30
題 目:法律與文學的「印度之旅」
報告人:張右人(張豐守律師事務所律師)
評論人:彭錦堂(東海大學中文學系教授)
第四場次 主持人:蔡墩銘(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4:50-15:20
題 目:異鄉人—生命的鬥士
報告人:吳宏亮(德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評論人:王兆鵬(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5:20-15:50
題 目:復活—靈魂的洗滌與重生
報告人:邱仁楹(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評論人:魏仲佑(東海大學中文學系教授)
15:50-16:20 綜合研討
16:20-16:30
閉 幕: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主任)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 東海大學法律倫理與文學課程進度表
日期 課 程 內 容
10/3
【伊凡伊裏奇之死】→ 主持人:戴秉勳
報告人:韓政道 與談人:朱政勳 評論人:王紀軒
【基度山恩仇記】→ 主持人:胡中興
報告人:莊杏茹 與談人:劉芳志 評論人:許益澤
【野性的呼喚】→ 主持人:王紀軒
報告人:賴宇宸 與談人:陳旻甫 評論人:黃國城
10/17
【卡夫卡的審判】→ 主持人:王紀軒
報告人:朱政勳 與談人:王紀軒 評論人:戴秉勳
【莫裏哀及其喜劇】:→ 主持人:黃國城
報告人:劉芳志 與談人:許益澤 評論人:侯俊益
【包法利夫人】→ 主持人:侯俊益
報告人:陳旻甫 與談人:黃國城 評論人:胡中興
10/24
【印度之旅】→ 主持人:劉蕙綺
報告人:王紀軒 與談人:戴秉勳 評論人:戴正緯
【安娜,卡列尼娜】→ 主持人:陳旻甫
報告人:許益澤 與談人:侯俊益 評論人:胡中興
【高老頭】→ 主持人:劉芳志
報告人:黃國城 與談人:胡美嬌 評論人:韓政道
11/7
【黑奴籲天錄】→ 主持人:朱政勳
報告人:戴秉勳 與談人:戴正緯 評論人:劉蕙綺
【湯姆歷險記】→ 主持人:劉蕙綺
報告人:侯俊益 與談人:胡中興 評論人:黃國城
【浮華世界】→ 主持人: 陳旻甫
報告人:胡中興 與談人:侯俊益 評論人:莊杏如
11/28
【復活】→ 主持人:韓政道
報告人:戴正緯 與談人:劉蕙綺 評論人:陳奕源
【唐吉軻德傳】→ 主持人:許益澤
報告人:賴宇宸 與談人:莊杏茹 評論人:劉芳志
【黛絲姑娘】→ 主持人:侯俊益
報告人:胡美嬌 與談人:賴宇宸 評論人:陳旻甫
12/12
【 異鄉人】→ 主持人:陳奕源
報告人:劉蕙綺 與談人:陳奕源 評論人:莊杏茹
【咆哮山莊】→ 主持人:胡美嬌
報告人:劉芳志 與談人:胡中興 評論人:賴宇宸
【傲慢與偏見】→ 主持人: 劉芳志
報告人:胡中興 與談人:許益澤 評論人:陳旻甫
1/9
【我和上帝有個約】→ 主持人:劉蕙綺
報告人:莊杏茹 與談人:賴宇宸 評論人:戴正瑋
【 德語課 】→ 主持人:許益澤
報告人:陳奕源 與談人:韓政道 評論人:朱政勳
心得分享:每人各3分鐘
學生:
【莊杏茹】【劉若志】【許益澤】【侯俊益】【胡中興】【黃國城(途中休學)】
【陳旻甫】【賴宇宸】【胡美嬌】【韓政道】【朱政勳】【王紀軒】【戴秉勳】
【戴正瑋】【劉蕙綺】【陳奕源】
◎上課時間原則三個半小時《18:30~22:00》,西洋文學欣賞每人報告各20分鐘、
整本作品報告30分鐘,與談與評論則各為10分鐘。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