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100部曾被禁的世界經典作品》(臺中:晨星,2002)。卡洛萊茲(Nicholas JKarolides), 伯德(Margaret Bald), 索瓦(Dawn BSova)合著;吳庶任譯。
[美]卡羅裏德斯《西方歷史上的100部禁書圖》(中信出版社,2006)
西方歷史上的100部禁書(免費網文選載)新浪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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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上的100部禁書圖
本書精選了100部曾因社會、情色、政治、宗教等因素,而不見容于當時的社會環境或政治當權者的經典作品,借由書中對于查禁始末及作品概要的詳實介紹,讀者當可穿越歷史,切實了解這100部橫跨數千年的經典作品,為何終能帶領人類突破種種權威及思想的禁錮,創造出前所未見的自由言論時代。
西方基于政治原因的文學壓制
《西線無戰事》《安德森維爾戰俘營》《動物莊園》、《論出版自由》《黑人男孩》、《伯格的女兒》《正當幹擾》、《日瓦戈醫生》《憤怒的葡萄》《古拉格群島:1918-1956》《20世紀的惡作劇》《我是奶酪》、《瘋馬精神》《約翰入伍》《自由的土地:美國歷史》《共產黨宣言》、《我的奮鬥》《1984》、《君主論》《人的權力》、《第5號屠宰場》《捕間諜者》《醜陋的美國人》《湯姆叔叔的小屋》《美越關係:1945-1967》
西方基于宗教原因的文學壓制
《理性時代》、《聖經》《信仰迫害》、《貧民區的孩子》《恢復基督教教義》《教會:感召力和權力:神學解放及教會機構》《關于兩個主要世界體係的對話》《隨筆》、《迷途指津》《夏娃被隱藏的一面:阿拉伯世界的婦女》《無謬說追問》、《古蘭經》《羞恥》、《最後試探》《九十五條論綱》《霧都孤兒》《論宇宙及世界的無限性》《物種起源》、《創世書》《紅與黑》、《新約》《建立在有限理性基礎上的宗教》《撒旦詩篇》《少年維特的煩惱》
西方基于性原因的文學壓制
《美國悲劇》、《一千零一夜》《愛的藝術》、《最藍的眼睛》《老實人》、《懺悔錄》《十日談》、《芬妮?希爾回憶錄》《團體》、《無名的裘德》《欲經》、《查特萊夫人的情人》《洛麗塔》、《包法利夫人》《赫卡特縣回憶錄》《鳳舞紅塵》、《佩頓的寓所》《兔子,跑吧》、《避難所》《北回歸線》、《南回歸線》《尤裏西斯》、《戀愛中的女人》
西方基于社會原因的文學壓制
《哈克貝裏?費恩歷險記》《安妮日記》、《我心中的安妮》《同窗之戀》《在薩馬拉的約會》《本傑明?弗蘭克林自傳》《瓶中美人》、《像我一樣黑》《勇敢新世界》《坎特伯雷故事集》《第22條軍規》《麥田守望者》《發條橙》、《卡喬》《華氏451度》《健康咨詢服務》、《嚎叫及其他》《布魯克林黑街》、《草葉集》《希望土地上的男孩》《裸體午餐》《鼠與人》《飛越瘋人院》《紅字》《殺死一只知更鳥》(新聞午報)
《第22條軍規》作者:約瑟芬.赫勒
初版地點和時間:美國,1961年
文學形式:小說
內容提要:《第22條軍規》是一部關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喜劇小說,在文學評論家看來,該小說是那個時代最優秀的小說之一。小說的主人公是約翰.尤薩裏安上尉,他是美國空軍第256大隊的轟炸員。在目睹了自己的許多朋友都在戰爭中死亡了以後,約翰決定退出戰爭。為了實現自己的這一目的,他假裝自己患了精神病,但是他的這一努力卻違背了第22條軍規。因為第22條軍規規定:精神不正常的人可以不參加戰爭,但那些躲避戰爭的人一定是精神正常的人。
查禁歷史
1972年,俄亥俄州斯特朗斯維爾的教育委員會使用其教科書選擇職權,反對在該學區訂購《第22條軍規》作為學校的閱讀材料,並指責其是“非常惡心”的“垃圾”作品。5名中學生及其家人以及一個班級,對該學區、學校主管以及教育委員會的這一做法提出了起訴,他們聲稱自己的有關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第14修正案權力受到了侵犯。抗議者認為,教育委員會並沒有遵從恰當的程序,也沒有就禁書給出合適的理由。1974年,美國地區法院俄亥俄州北部地區法庭就此作出判決,判決認為:教育委員會並沒有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駁回了抗議者的指控。
1976年,這一案件又被上訴到美國上訴法院第6巡回上訴法庭,而且還出現了一個不同的判決:上訴法庭支持學校委員會擁有選擇教科書的權力,但卻堅決反對學校委員會有權將業已購買回來的圖書從學校圖書館中清理出去的做法。
一所學校公共圖書館也是與課堂討論相連接的部分。如果有一位英語教師認為約瑟芬?赫勒的《第22條軍規》是現代美國小說中比較重要的一部著作(實際上至少有一位教師是這樣認為的),我們就可以認為,沒有人能夠侵犯這位教師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即憲法保護他的學術自由權,也就是說,他既有權在課堂上講授這部著作,他的學生也有權利聽到他的這一說法,而且學生還有權利去尋找和閱讀這部著作。顯然,鑒于學校委員會所採取的禁書行為,即將該書從學校圖書館中清理了出去,這勢必給學生在尋找這部著作時造成很大的困難。
上訴法庭還下令學校委員會將這些清理出去的著作重新返回到學校圖書館之中。在判決書中,主審法官指出,“一個圖書館就是一座知識的倉庫”,他還警告說,國家建立學校圖書館就是為了使學生受益。因此,圖書館“不應該是某些學校委員會的成員因為不喜歡或不同意某些著作中的內容,就可以隨意將這些著作從學校圖書館中清理出去”的地方。這位法官還命令斯特朗斯維爾中學委員會把這些清理出去的著作重新返回到學校圖書館之中。學校委員會的反應則是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但是最高法院卻駁回了這一上訴。
該小說中有好幾處都出現的用來指稱婦女的“蕩婦”一詞,則于1974年在達拉斯(得克薩斯州)獨立學區受到了指控。該學區的學生家長要求把該小說從該學區的中學圖書館中清理出去。出于同樣的理由,1979年,斯諾誇爾米瓦利(華盛頓)學區也對該小說提出了指控。指控者認為該小說使用了“蕩婦”一詞,而且作者赫勒也沒有給自己筆下的女性一個名字,而只是稱呼她們為“納蒂利的蕩婦”,這種對婦女的蔑視,會給學生帶來傷害。為了能夠將該小說從學校係統以及芒特西中學圖書館中清理出去,指控者還列舉出了另外的理由,即該小說“公然地討論暴力”,而且還露骨地描述了軍隊中的逐漸嚴重的彼此鬥毆現象。但是指控者的這一試圖將《第22條軍規》從學校中清理出去的努力沒能成功。基于政治原因的文學壓制
《日瓦戈醫生》作者:博裏斯?帕斯捷爾納克
初版地點和時間:意大利:1957年;美國:1958年
文學形式:小說
內容提要:《日瓦戈醫生》反映的是該書主人公日瓦戈醫生在他40歲死前的一段生命歷程,同時也反映了俄羅斯20世紀初期時的一段歷史———包括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俄國國內戰爭以及20世紀30年代俄國國內的動蕩。小說的結尾部分還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日瓦戈醫生死後)時期的情況作了大概的描寫,以作為對過去的回應和對將來的展望。
查禁歷史
在斯大林去世後的赫魯曉夫時期,克裏姆林宮取消了1953年的書報審查制度,于是,帕斯捷爾納克開始寫作他的《日瓦戈醫生》。在斯大林統治時期,他一直保持沈默,那是一個讓許多“有創意的個人三緘其口”和“嚴格要求所有的作家都要遵守黨的命令”的時期。在將書稿交給StatePublishingHouse出版社並收到了一個積極的回應之後,他又將書稿復印件送交給意大利的一家出版社。隨後,StatePublishingHouse出版社對他的書稿做出了這樣的評價:“對布爾什維克革命的有效性存在著重大的質疑,似乎是在暗示這場革命是俄國歷史上巨大的悲劇和災難。”帕斯捷爾納克被要求索回已經送給意大利出版商的該書稿復印件,以便做“修改”,但是意大利的出版商拒絕了。
當博裏斯?帕斯捷爾納克于1958年獲得了諾貝爾文學獎以後,他還是不得不拒絕接受該獎項,因為,“在我所屬于的國家看來,我是不應該接受這一獎項的。”
蘇聯宣布該獎項——以及瑞士的評委們這樣做是對蘇聯的一種“政治敵對行為”,“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這本小說是蘇聯的禁書,而且是一本反革命的和造謠中傷的書。”而且,帕斯捷爾納克還被驅逐出蘇聯並被取消了“蘇聯作家”的頭銜。
1986年,戈爾巴喬夫實行開放政策,蘇聯的書報審查制度以及官僚制對文學創作的幹預問題被提交到“第8屆蘇維埃作家代表大會”上進行討論。一個改革派的人士被選舉為作家聯合會的負責人,這位負責人宣布將考慮出版《日瓦戈醫生》一書。1988年,這本書最終得以在蘇聯出版。
1964年,美國紐約的一個叫做Larch-mont書店的老板指出,曾有一個自稱是“約翰?伯奇協會”成員的人打電話給他,抗議他的書店將許多“顛覆性的”書放在書架上,比如《日瓦戈醫生》和《資本論》。這位打電話的人威脅說,如果不把這些以及其他一些“非美國”的書籍從書架上清理出去,該協會將組織一次針對該書店的抗議活動。據悉,《日瓦戈醫生》一書是“最經常”被列為禁書的書目之一。
《懺悔錄》作者:讓-雅克.盧梭
初版地點和時間:瑞士,1884年;英國,1891年
文學形式:回憶錄
內容提要:在這部回顧自己生命歷程的回憶錄中,盧梭通過回憶錄反映了自己生活的時代——18世紀法國的政治和社會生活狀況。有一位傳記作家還曾經將盧梭的這本回憶錄稱之為“道德裸露癖”式的著作,並認為該書由于揭示了“不體面的和露骨的性生活”而頗受爭議。這本回憶錄的確公開了作者本人和他的情婦特裏斯?利萬蘇爾之間的長達16年的曖昧關係,盧梭常常把特裏斯“當作妻子來對待”。他們倆生有5個孩子,且5個孩子都被送進了棄嬰醫院。
查禁歷史
在逃離了對加爾文新教派的迫害範圍之後,16歲的盧梭住進了羅馬天主教會主辦的位于都靈的一家收容所。那時的盧梭指責收容所中的修女都是“最淫蕩的人,是玷污上帝的教民的最不道德的妓女。”這裏的男修道士也好不到哪裏去,特別是有一個男修道士“還經常充滿情欲地吻我,這使我非常不舒服……他還想和我上床……而且最終還是對我做了一些十分狎昵的動作,還拉著我的手,迫使我也對他做同樣的動作。”盧梭在回憶錄中指出,自己還曾經回絕了另一名青年男子的發展同性戀關係的要求。
盧梭不僅在自己的《懺悔錄》中向讀者通篇展示了自己的性生活,而且也向讀者詳細介紹了自己在後來的生活中的前列腺問題。他回憶說:“簡言之,只要一看到一個人的全身或者是穿著白色襪子的大腿,我就會想撒尿。”
1821年,《懺悔錄》也和其他書一起,遭到了特羅伊主教埃廷尼?安東尼的指責。埃廷尼主教在一封寫給法國所有的神職人員的特函中,重申了先前由法國的神職人員所頒布的所有的書報審查令以及由巴黎大主教所頒布的個別令:
那些被認為是無神論的和褻聖的以及被認為是有意敗壞道德、有損國家的著作,按照教規的規定,我們都將在教區管轄範圍之內禁止其出版或銷售,而且我們也支持主教法律代表加強這一管制,並監督這一管制的實施過程,對所有執迷不悟的違背者做出必要的自我懲罰。
法國天主教教會,似乎被認為是一個擁有足夠的權威以控制事態的機構,而且“羅馬禁書目錄”對它也不適用。但無論如何,作為建立權威的一種方式,教皇庇護七世還是將《懺悔錄》列在了1806年的“羅馬禁書目錄”之中,並在以後重申了這一禁書令。
1892年,盧梭的《懺悔錄》卷入了美國沃辛頓圖書出版公司民事訴訟案——即該公司由于財政困難而請求法院允許其銷售所庫存的價格昂貴的世界文學經典名著係列。這其中就包括《一千零一夜》、《棄嬰湯姆?瓊斯的故事》、《愛的藝術》、《七日談》、《巨人傳》以及薄迦丘的《十日談》。但是,紐約控制犯罪協會負責人阿東尼?康姆斯托克卻反對該出版公司銷售這些書。他還要求法庭下達正式命令將這些書予以焚毀,但法庭沒有同意他的這一要求。
一年後的1893年,美國圖書館協會首次為小型大眾圖書館及其分支機構頒布了一個包括5000本著作的圖書單,這個被稱為圖館用書指南的集子是“一個任何人都可以推薦給受托管理人的”小冊子。但是盧梭的著作卻沒有被列在這個書單上,盡管他被當作傳記作家之一列在了書單上。基于此,作家蓋勒指出:“在作家本人的聲譽以及其作品的可接受性之間作出區別對待,這是書報審查制度中的一個好的方面:因為它排除的是根據而不是意義。”
美國海關于1929年禁止進口《懺悔錄》一書,並聲稱該書“敗壞公共道德”。第二年,海關又推翻了這一禁書令。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6-08/28/content_5014393_1.htm
讀《禁書:100 部曾被禁的世界經典作品》:淡大圖書館系副教授宋雪芳
看到作者、出版者、印書商因為這些在今日看來一點也不色情的書而慘遭逮捕監禁,看到盧騷出版《懺悔錄》而被視為罹患「道德暴露症」;描寫青少年初戀故事的《永遠》被認為破壞了婚後性關係原則;企鵝圖書公司為了出版未刪節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而遭英國檢察院院長提出刑事告訴,歷經 35位專家辯護、陪審團研議 3 天的壯烈紀錄。
一般書被禁的理由大約有下列幾項:從政治、宗教、色情、暴力行為言語、同性戀、反家庭、反社會等。〈社會類禁書〉有別於情色、宗教及政治內容,其之所以遭禁是因反對者認為這書中的措詞用字、種族描述、描寫吸毒、人物的社會階級、性取向或其他社會性的差異足以對讀者造成傷害。有些是因為作者或作品未能符合刪禁者的社會期望標準,有些則是因為作品本身含有一般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的觀念或言論。作者提到馬克吐溫的《頑童歷險記》在 19 世紀是因為「文中主角哈克不只身體發癢,他還抓癢,他流汗不用文雅的 Perspiration ,而用 sweat 這個字」被評為「只適合出現在貧民區的廢物」不適合讓白人看而遭禁;但是同一本書到了2 0 世紀卻又因為文字中常出現「黑鬼」(Nigger)等種族方面的輕蔑用語及錯誤的文法,「對黑人學生造成一種情緒障礙,妨礙他們學習」,「不僅冒犯黑人也冒犯了白人」而遭禁。又如描述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納粹對猶太人記事相當有名的《安妮的日記》,因為在日記中安妮描寫了自己與姊姊月事來潮以及看了貓的雄性器官等被認為「不雅」、「不恰當」「讀來令人掃興」的內容而遭刪禁。更精采的是《另一個國家》這部以紐約為背景描述一群膚色不同的藝術工作者遊走於格林威治村與哈林區的故事,居然在 1962年被美國調查局局長胡佛將之送進調查局一般犯罪部門,就小說中的跨種族性關係及同性戀關係進行「化驗」。另一件更諷刺的是被喻為美國「郵政之父」的富蘭克林,因他在《富蘭克林自傳》中利用俚語中的「放屁」等雙關語及玩笑性質的性言詞過於猥褻,而被郵政局列為禁止郵寄的禁物。其他如《美麗新世界》、《麥田捕手》、《人鼠之間》、《飛越杜鵑窩》、《紅字》等耳孰能詳的名著皆是此類禁書。
刪禁存在於每個社會中,其目的是保護主流的道德秩序和社會秩序。西方早期政教合一的時代,持不同宗教立場常被視為叛國者,而遭受世俗當局的懲罰。從第五世紀教宗發布第一份禁書目錄以來,書籍刪禁史因宗教壓制群起抗衡的觀點,斥其為異端邪說事件不勝枚舉。從最古的蘇格拉底到今日魯西迪等人皆因著作而在言論自由及人身安全上受到嚴重威脅。本書第三部份〈宗教類禁書〉是由紐約資深編輯伯德所著,該單元由潘恩《理性時代》質疑摩西五經的真實性而被英國政府定罪入獄達 25 年的事件打開序幕。接著是聖經譯本,過去未經教會特別許可不得翻譯聖經,可想而知這全球銷量最大,譯成 450 種不同版本的聖經其刪禁歷史紀錄是何等轟轟烈烈的;更令人訝異的是除了聖經外,新約、可蘭經都曾是禁書。再看史衛因在《基督教原論》一書中否定三位一體的關係而慘遭焚死之刑;聖徒馬丁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中表明對贖罪券的看法,也遭刪禁銷毀長達 413 年。卡山劄基因《基督最後的誘惑》被逐出東正教, 1988 年拍成電影,導演及威尼斯影展主辦人都因本片在羅馬被告褻瀆;開明如美國的德州達拉斯市市議會也通過決議譴責這部電影。原本感覺禁書事件應是許久以前老掉牙的故事,但本書讓我們看到離我們如此近的歲月裡,也有遭沒公理的禁制,怎能不叫人警醒關注呢。
什麼樣的書才會遭禁制呢?從本書中可以發現無論是追求科學、真理、事實或虛構的故事都可能遭禁。這些作者動則得咎的事實在本書中完全呈現。例如追求科學真理的達爾文,其《物種原始》不僅教會人士斥責,連他的母校劍橋聖三一學院也禁他的書。歌德《少年維特的煩惱》除了在 17 世紀因懺情文學體裁被禁,事隔 163 年後在 1939 年在西班牙又再次被禁。孟加拉女性主義者納絲琳也因一部紀實性小說《恥》在 1993 年被回教戰士委員會發出格殺令, 1994 年孟加拉政府也以一條罕用的 19 世紀法律起訴她,並下令追緝逮捕。另外最著名的即是讓伊朗領袖柯梅尼譴責褻瀆回教,發布詔令索取性命的魯西迪《魔鬼詩篇》,有 46 個回教會員國家禁制此書;美國書商出版《魔鬼詩篇》威脅案件數百起,迫使全美三分之一的書店將該書撤掉;英國單在 1990 年即有五起書商因此書遭爆炸的事件。比利時兩位溫和派回教領袖因公開表示不該判魯西迪死刑,也在不久後遭人槍殺身亡;日本譯者也遭人刺死,義大利譯者則受重傷。〈宗教類禁書〉真是如一部血淚史,刪禁的手段與意念不禁讓人為這些被禁者與對抗禁制者抑腕。
一般我們會認為只有國家層級的政府才會以政治理由進行刪禁;事實上常見的政治刪禁來自於地區性的社區階層,如教育委員會或愛國主義者。地區性的異議事件通常著眼在兒童應該接受哪些政治觀念或印象。例如對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以及對蘇聯的描述是否太正面、對美國的描述是否太負面等議題。在本書最後一部分〈政治類禁書〉中探討了 2 4 部主題及體裁都不相同的禁制作品。《西線無戰事》讓雷馬克在國家社會主義強大的德國遭監禁,作品全部交付焚毀。《動物農莊》被禁只因為作者歐威爾是共產黨。《博格的女兒》遭南非共和國查禁,理由是危害國家安全,把「白人說得像壞人,黑人說得像好人」;而更好玩的是事隔不到幾年,作者葛蒂瑪因此書獲得南非文學界最高榮譽的 CAN 獎,且於 1991 年獲得諾貝爾文學獎。《齊瓦哥醫生》被俄國出版局質疑作者巴斯特那克將布爾什維克革命的正當性寫成俄國歷史的滔天大罪,甚至當巴斯特那克榮獲諾貝爾獎時,蘇聯還嚴詞抨擊該獎項及瑞典評審,認為「這部作品是反革命性的毀謗言論,本是俄國讀者不該看的。頒發這個獎,是一種帶有敵意的政治行為」。
1953 年以前,美國對共產主義的書採自由不圍堵的政策, 1953 年麥卡錫參議員對國際資訊處的海外圖書館提出抨擊,聲稱有 418位作者的作品,共計有 3 萬冊書籍會危及美國利益。所以當時國務卿杜勒斯下令移除所有共產黨、同路人的書,如《共產黨宣言》、《醜陋的美國人》。還有一些立場與美國相違或是對美國有負面報導的書如《自由之士》、《第五號屠宰場》、《黑人籲天錄》都曾被禁制。最具自由表徵的美國,在禁制的歷史上也有一席之地,世界各國的禁制歷史也就不足為奇了。
誠如作者伯德說的,刪禁史是一部人性被踐踏的歷史。有人失去生命,或無法維持生計,人的才能稟賦化為烏有,作品成為未竟之志,被查扣、刪禁或銷毀。刪禁史也是一部叛亂史,許多人冒著生命的危險,公然反抗,面對騷擾、挫折和誣衊仍堅毅不屈。的確在閱讀這本書時清楚感受到文學與思想終將躲過刪禁者的掌握,不受阻擋。
這些名著內容讓人再次回想起我們閱讀這些名著的歲月,即使沒讀過的也可以透過作者對各部名著深入淺出提綱挈領的內容簡介方式,很快的進入狀況掌握名著內容精髓;刪禁始末讓人一路讀來百感交集,驚嘆遭禁制書籍和作者範圍之廣、影響之鉅。整本書是一部名著的另類介紹、也是禁書史的另類呈現,讓人在輕鬆中體驗這一百部曾因政治、宗教、性愛、社會等因素而不見容於當時社會或政治當局,甚或數百年不容於世的經典作品。三位作者對禁書的寫作功力是本書一絕,請「地下之聲」主編瓦希伯格負責主編並寫序,辜不論其序的精采與否,這樣的組合排序弦外之音也夠令人拍案叫絕。若要說美中不足大概是中文譯本有些許翻譯上的瑕疵,無法完全將作者的原意完全呈現。但是又不得不感佩星辰出版社及譯者願意為禁書獻上一份力,有這中文譯本對研究禁書的人或是一般讀者而言都是一種福音。
文化與時代當權者的對抗─禁書/辜振豐(作家)
記得大學時代,一下課,即到校園附近逛逛地攤。當然,最大的樂趣就是搜購一些翻版的禁書。尤其是,買到魯迅的《阿Q正傳》和錢鍾書的《圍城》、《寫在人生邊上》,確是興奮不已。魯迅批判五千年文化的弊病;至於錢鍾書對於人性的矛盾和婚姻問題,嬉笑怒罵,令人心折。其實,偷吃禁果的心理,人皆有之,難怪當局查不勝查。
十七世紀英國詩人約翰‧米爾頓在史詩《失樂園》中,敘述撒旦下了地獄之後,為了報復,化成一條蛇,潛入天堂,哄騙夏娃。撒旦能言善道,對夏娃使出誘惑攻勢,指出上帝就是在吃了禁果後,得到知識,與牠平起平坐。不久,夏娃便吃下禁果,接著也要亞當跟著吃,以便同甘苦、共患難。雖然他們倆被上帝趕出樂園,但從此獲得知識,遠離純真。顯然,米爾頓也為讀者樂於購買禁書下了一個精彩的注解。
撼動教廷而遭查禁的著作
綜觀西方文明的演進,基於宗教、政治、道德因素,禁書也為數不少。最近,晨星出版社推出《禁書》,同時大陸南京大學出版社也推出沈國朝的《歐洲書報檢查制度的興衰》,這兩本書可以提供讀者一幅有關禁書的輪廓。沈國朝重點放在中世紀教廷及文藝復興以迄十九世紀的審查制度,至於《禁書》則著重於當代作品,內容兼有小說和思想著作。顯然,這兩本書頗有互補作用。
自五世紀以來,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教廷統轄一切,舉凡軍隊、司法、思想、著作,都在掌控之列;到了中世紀末期,教皇旗下的大一統世界已搖搖欲墜。沈國朝指出,英格蘭主教威克裏夫反對教皇幹涉世俗,反對教皇征收苛捐雜稅,支持英王下令教會土地還俗,國家擺脫依附教廷,並主張取消主教制度。此舉不免激怒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於是要英王逮捕威克裏夫,但此令未被接受。不過,他的著作卻被查禁,死後三十年,其骨骸還被教廷掘出,焚燒成灰。看來,威氏的言行動搖教廷的權威和利益,而遭此噩運。
不過,一些反抗教廷的有志之士,仍前仆後繼。如十六世紀,馬丁‧路德抨擊教廷販賣贖罪券,並自創路德教派。雖然他被迫逃亡,而其著作也遭到查禁,但他撼動教皇的大一統世界,對於民眾的思想啟迪貢獻頗大。
其實許多文學作品也被納入禁書之列。十七世紀,教廷將薄伽丘的《十日談》列為禁書,因為他在書中把教廷的醜惡、修士的無知、貪婪和淫亂寫得淋漓盡致,並強調自然的力量和本能遠遠強過一切戒律,人性無所不至,不可泯滅,教會宣揚的禁欲主義不過是反人性的騙術。
文學殉道者的性愛描寫
至於在《禁書》中,也列舉一些讀者所熟知的西方小說,如福樓拜的《包法利夫人》、勞倫斯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納博可夫的《羅麗泰》。《浪蕩女回憶錄》則是大家比較陌生的,但在英國曾引起一陣騷動。
回顧過去,法國小說家福樓拜正處於拿破崙三世的第二帝國時代,言論嚴加管制。在《包法利夫人》完成後,曾在《巴黎雜誌》連載,但卻引起當局的注意,並要求刪除一些片段,否則將受到司法追究。對此,包法利迷特‧博渥公主還兩次進宮晉見歐仁妮皇後,為福氏說情。但福樓拜仍遭到起訴。他想要是被判有罪,倒可以成為文學的殉道者。因此堅持出版單行本時,不願刪改任何一字。一八五七年二月七日,法官認為作品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對被告指責,但無罪獲釋。
當時,福氏因上了法庭而聲名大噪,初版分上下兩冊,印數為六千冊,一上市即銷售一空。
在英國,二十世紀的民眾眼界大開,自由思想瀰漫各地。但小說家勞倫斯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一九二八年)依然遭到查禁。在《禁書》中,也有詳細的介紹。該書被禁,其原因不外乎書中對女主角康妮因丈夫性無能而與狩獵園長工梅樂斯的性愛,有大膽的描寫。一九六○年,英國企鵝出版公司堅持出版一字未刪的完整本,但立即遭到起訴。幸好辯方有三十五位文學專家強調這部作品有文學價值,陪審團研究三天後,才讓該公司無罪開釋。
其實,「企鵝」的老闆亞倫‧雷思是有自己的堅持。如喬依斯的《尤利西斯》一完成,被許多出版社拒絕,但巴黎的莎氏公司最後決定出版這部巨著。當時,一運到美國的港口立即被銷毀,背後的主因也跟喬依斯對於男女主角的性愛描寫過於大膽有關。後來,經過一段波折後, 《尤利西斯》終於被放行。而在英國, 《尤利西斯》受到企鵝出版公司的重視,以致最後也順利上市。
被禁反而助長銷售
到了一九五○年代,審查制度仍不見鬆綁,以致爭議不斷。如納博可夫的 《羅麗泰》在一九五四年完成後,被英美兩國的出版商拒絕。但隔年由法國奧林匹亞公司出版,一年後,又遭到法國政府查禁,直到一九五八年才解禁,同年十二月又被禁,經過一年才又重新上市。至於在美國,這部小說也於一九五八年才由普特南之子公司推出。
納博可夫確是西方文壇的傳奇人物。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日的《時代周刊》一上市,他赫然登上封面,內文有長達六頁的報導。當時,他與妻子維拉定居於瑞士的蒙特魯大飯店,四周盡是湖光山色。他過去因共黨革命而四處流亡,此時想必已如老僧入定。他回顧《羅麗泰》的出版始末,還提及他太太害怕他因此書而丟掉康乃爾大學的教職。此書曾引起爭議,究其原因,不外乎許多衛道之士將中年主角韓伯特視為好色之徒,有事沒事竟追逐小妹妹。有些人更將內容視為作者的經驗,對此納博可夫反駁說,他只是要呈現一位偏執的角色,故事與他無關。
其實,此書順利上市後,立即成為暢銷熱門書,他獲一筆可觀的稿費。最後,他辭去康大教職,舉家搬往瑞士。後來,他的佳作也陸續問世,如《黯淡的光》、《亞達》等小說。
目前,各國的審查制度已大為放鬆。顯然,執政者也了解某一本書一旦被查禁,最後流入地下管道,無疑會助長銷售率。此外,在《禁書》中所列舉的作品,大多已有中譯本,而讀者也許不知道這些書在過去所面臨的困境。但要是詳讀此書內容,必定會對前人的努力懷抱敬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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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目錄》(拉丁文:Index librorum prohibitorum;英語:List of Prohibited Books)是一份禁書目錄,目錄中的書籍或著作曾被羅馬教廷認為具「危險性」,內容有害於天主教徒的信仰和道德。凡在《禁書目錄》的書籍或著作,都嚴禁印刷、進口和出售。《禁書目錄》出版的目的是要防止信徒閱讀被天主教會認為不道德、含有錯誤神學觀點和導致腐敗行為的書籍或著作,天主教作家亦可能通過此捍衛自己的著作和修正著作。《禁書目錄》於1559年首度發表,共32修訂版,1966年停刊。
沿革
隨著印刷術的發展和聖經譯本的出現,教會權威開始受到挑戰。1474年開始,教會授權科隆大學檢查和取締問題書籍,開展了具現代意義的審查制度與禁書。在16世紀初,有鑑於德國宗教改革運動和文藝復興的發展,進一步出現大量基督新教和人文主義的書籍。1517年,羅馬設立禁書審定院(Congregation of the Index)審查所有教會刊物。其後在1542年,羅馬教廷恢復異端裁判所。1543年,教廷宣布不得印刷或出售任何未經教會許可的書籍。在1559年,第一版《禁書目錄》在教宗保祿四世親自監督下編定及頒布。其後的教宗格列高利十三世,亦對《禁書目錄》加以核訂。
自此之後,不少印刷商因印刷出版基督新教書籍而被宗教裁判所所迫害或判處火刑。書籍檢查制度在歐洲的不同國家的實施,主要視乎在位君主對羅馬教廷的忠誠程度而改變。1695年前,書籍以出版前檢查為主;1695年後,改以出版後檢查。《禁書目錄》起初是禁內容,及後是禁作者。若作者被定為異端分子,其所有著作都被列入禁書。每次頒布《禁書目錄》,就意味著銷毀一批書籍。《禁書目錄》定期更新,自1559年第一版至1948年最後一版,共32版。超過四千多書籍因異端邪說、不道徳、政治錯誤等原因被禁,遭全禁的作者則數十人。
除宗教目的外,1926年在法國和納粹德國時期都曾發生與《禁書目錄》的政治活動。直到1966年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後,教宗保祿六世終取消《禁書目錄》。
禁書目錄內一些著者
約瑟夫?艾迪生/弗蘭西斯?培根/巴爾紮克/喬治?貝克萊/喬爾丹諾?布魯諾/約翰?加爾文/賈科莫?卡薩諾瓦 /奧古斯特?孔德 /尼古拉?哥白尼 /達朗貝爾
伊拉斯謨斯?達爾文 /丹尼爾?笛福 /勒奈?笛卡爾 /德尼?狄德羅 /亞曆山大?仲馬(大仲馬) /亞歷山大?仲馬(小仲馬) /伊拉斯謨 /裘安納?斯哥德?艾儒吉納(Johannes Scotus Eriugena) /古斯塔夫?福樓拜 /安那托爾?法朗士(Anatole France) /腓特烈二世 /伽利略?伽利萊 /愛德華?吉本 /安德烈?紀德 /喬貝蒂(Vincenzo Gioberti) /格雷厄姆?格林(Graham Greene) /海因裏希?海涅 /托馬斯?霍布斯 /維克多?雨果 /大衛?休謨 /科尼利厄斯?詹森(Cornelius Jansen) /伊曼努爾?康德 /尼古斯?卡贊特紮吉斯(Nikos Kazantzakis) /拉魯斯(Pierre Larousse) /約翰?洛克 /馬丁?路德 /尼可羅?馬基亞維利 /梅特林(Maurice Maeterlinck) /馬勒伯朗士(Nicolas Malebranche) /卡爾?馬克思 /米希列(Jules Michelet)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約翰?彌爾頓 /夏爾?德?塞孔達,孟德斯鳩男爵 /布萊士?帕斯卡 /弗朗索瓦?拉伯雷 /歐內斯特?勒南(Ernest Renan) /塞繆爾?理查森(Samuel Richardson) /讓-雅克?盧梭 /喬治?桑 /西蒙?波娃 /讓-保羅?薩特 /巴魯赫?斯賓諾莎 /勞倫斯?斯特恩 (Laurence Sterne) /伊曼紐?斯威登堡 /喬納森?斯威夫特 /西奧多?亨德瑞克?範?德?維爾德(Theodoor Hendrik van de Velde) /伏爾泰 /埃米爾?左拉 /胡爾德萊斯?慈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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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之探究>輔大圖資所碩士班研究生 遊茜雯
1. 前言
閱讀,原本並不具有高度的政治意義。然而,書籍被劃入禁區之後,閱讀行為自然而然就沾染了政治色彩,它既是在抗拒官方的權力幹涉,也是在批判當權者的思想箝制。禁書是一種封建劣根性,不僅不得人心而且效果適得其反。越禁,看的人越多,這也是一種客觀規律。回顧歷來所禁者,不離政治、宗教、種族與性。
2. 禁書之意義與禁史考
2.1 禁書之意義
禁書,是國家透過行政手段下令禁止列印、流通、閱讀和銷毀的書籍,是書籍的內容或作者與當時專制政權的統治以及忌諱發生矛盾的結果,其性質是對自由與異端思想的罷斥與禁錮,也是一種圍剿文化的野蠻歷史現象。[1]
就社會學的觀點而言,一切的問題,都出在「父權」(Paternalism)。「父權」是一種掌控與懲罰的合理化概念,替「權力」尋找基礎。因此從最根本的「君權神授」開始,即是「父權」的最初形式。然而父權是一種無所不在的權力,「君主-人民」不過只是其一端而已。「男-女」、「父母-子女」、「教會-信眾」、「老闆-員工」、「教師-學生」…自古至今幾乎在任何一種對偶的權力關係裡,都可以找到「父權」的蹤跡。父權是一種權力,某些人自視為父親,決定著什麼是「不好的」和「有害的」,而視權力的對象為無知的子女,要求遵照。因此「父權」必然與「秩序」有關,它意圖鞏固眼前的各種秩序,因此它也必然是一種保守的「反自由權」。有了「父權」,當然也就有了禁書。它是與言論暨表達自由攸關的「檢查制度」(censorship)裡的一環。[2]
2.2 禁史考
在中國歷代王朝,焚書和禁書事例屢見不鮮,這也是專制帝王箝制思想的一種手段。其影響所及,不僅是學術思想受到摧殘,也使古代許多珍貴典籍因而失傳。我國禁書的簡史,上起先秦,下迄清末。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是我國思想史上的黃金時期之一。但戰國初期也就是禁書史的開端,幸而那時只推行於秦國,且時間也不長。等到秦始皇統一全國,焚書坑儒,才製造了我國文化史上的第一個浩劫。緊接著下來的漢王朝,文化政策比較開明,漢武帝雖然罷黜百家,獨尊儒學,卻未禁止百家的著作。根據現有的資料,重新下令禁書是在西晉。但其所禁,僅限於天文圖讖者,並未對經典古籍造成傷害。就總體上來看,從西晉至南北朝,在文化方面的統治雖有所加強,卻還不算嚴酷,而隋、唐基本上也繼承了此一格局。
從宋代起,禁書的範圍擴大了,不但特別注意禁兵書,甚至連學術著作也遭到查禁,在思想、文化上的控制遠比唐代嚴厲,且極力壓制對朝政的批評。元代是少數民族掌握政權的朝代,政治上的統治雖然殘暴,但由於未充分認識到文化的重要性,思想禁錮並不酷烈。入明以後,禁毀書籍步入一個新階段。明廷因為政治原因或其他細故殺害不少學者文人,被殺害者的著作牽連被禁。除此之外,明代更進而以此來統一思想,禁書的範圍日益擴大,對作者的迫害也日益殘酷。到了清代,民族矛盾十分尖銳,同時中國的禁書運動也進入了最後的歷史階段。在此時期,帝王不斷大興文字獄,許多人都被無辜處死,子孫株連坐罪,甚至家族同遭毀滅,被害者的著作當然成了禁書,全國上下一片風聲鶴唳。明清兩代為我國歷史上積極推行禁書政策、努力禁錮的時期,同時這兩朝也是我國文化發展緩慢甚至停滯、倒退的時期。禁書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是文化政策的反映,同時也正是歷史的陳述。[3]
之後進入了民國時代,取而代之的是檢查法令制度。在大陸方面,特別是一九四九年中共新政權成立後不久,即深知掌控出版、媒體,正是沿革控制思想最重要的一步,便針對知識分子展開一波波的思想鬥爭。建國初期積極取締、查禁所謂「思想跟不上時代」的出版物。文化大革命之前,對違法出版活動,主要集中在反動、淫穢、荒誕、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圖書,以及翻版、盜版等方面,而以查禁前者為主。中共從一九五○年起,就展開對私營出版業必要的調整和初步改造,先朝公私合營發展,最後於一九五七年底過渡到國有專營,杜絕了出版反動、色情書籍的源頭,也杜絕了翻版、盜印現象。「文化大革命」後期,各地陸續出現一些淫穢書刊,於是「公安部」在一九七五年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階級敵人利用反動黃色書刊危害青少年的通知》,要求各地查繳這些反動、黃色書刊。
一九八○年代初,大陸出版界剛走出「文革」陰影,當時卻在社會上出現一股濫編濫印書刊之風,一些質量低劣、有害的書刊充斥市面。特別是到了八六年之後,大陸形形色色的非法出版活動越加猖獗,迫使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不聯合發出《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緊急通知》,第一次將「非法出版」這名詞寫進了正式文件的標題之中。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共國務院直接下令檢查、整頓書刊市場,一批被定位為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書刊被大力取締。之後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一九九七年中共國務院更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這是中共政權成立以來第一部由「國務院」頒布的出版行政法規。[4]
而在臺灣方面,臺灣戒嚴令的實施,始於一九四九年,在此禁令下,臺灣社會喪失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在一九八七年戒嚴令解除之前,有關出版品的審查、查禁工作主要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各縣市政府負責。查禁圖書法令依據則有:《出版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戒嚴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刑法》等。此時的違禁書刊,以「匪」為大宗,另外像柏楊、李敖、金庸等人的著作也都是名列前茅,其他許多黨外人士的政治言論也都在查禁範圍內。
一九八七年臺灣宣佈解嚴,廢除了三十條戒嚴法規,其中包含《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及《管制匪報書刊入口辦法》等。原本屬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之出版物審查業務,轉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一九九九年初更一舉廢除《出版法》,讓出版規範回歸到刑法與民法。
近年來新聞局開始構思圖書分級制,希望透過出版業者的自律,兼顧出版自由、成人的閱讀自由與保護兒童、青少年不受不良出版品影響。一九九五年底由出版行業組織完成《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作為圖書分級的自律準則。一九九七年底,更由出版、教育、婦幼、法律、藝文、漫畫及政府新聞單位等各界人士組成「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協助出版業者進行圖書分級的認定工作。[5]
3. 檢查制度
3.1 檢查
檢查(censor)一詞原為拉丁語,主要有四義: (一) 古羅馬的兩名行政司法官,專責對公民的調查,尤其對公眾道德的監督。(二) 一種官員,其職責在監管書報雜誌和戲劇等,尤其是要事先監督,俾讓不道德的、異端的、抨擊和傷害政府的元素無法出現。(三) 負責人們私人通信的檢查官員,尤其在戰爭時期。(四) 一種存在於心靈裡面的力量,它壓制掉潛意識裡的某些元素。[6]
檢查是由法律、道德、政治、宗教與文化等觀點揉合而成,可說是一種傳播的現象,目的在探究資訊對社會化過程中分布與形成之相互間關係,進而透過方法去調和整個社會的公私利益。[7]
3.2 檢查制度
Censorship一詞,即「檢查制度」、「審查制度」、「書刊檢查制度」之意。其定義根據《赫洛德圖書館詞彙》為:「禁止因政治、宗教、淫穢或輕視神祇等理由被認為持有異議的作品之出版、傳播、流通或銷售,這些行動通常是在聯邦、國家、州或地方法律之下,預防其從海關或郵局流通,或採取法院的行動來預防其銷售。」美國圖書館協會(ALA)則是將其定義為:「是一種鎮壓思想與資訊的行為,當部分人士、個人、團體或政府提出異議或認為其具危險性時。」除了圖書館界的定義外,另外大英百科全書(Britannica Encyclopedia)的解釋是:「改變、扣留或禁止演說與寫作,即被宣告是破壞善良風俗者。就現代角度而言,其主要特色在於其與政府之關係並受法律規範。」[8]
檢查制度的初始主要和言論暨表達自由的限制有關,如蘇格拉底被控敗壞青年思想,因而被判服毒死亡。但比較具有現代意義的說法,則是要到了書籍出現之後,有了書,才有「禁書」,以及圍繞著「禁書」而展開的「檢查制度」。[9]
3.3 檢查制度之成因
檢查制度產生的背景因素,也就是禁書產生的原因,主要可歸納為三項:政治、宗教、道德(性)。[10]
3.3.1 政治因素
當權者為了鞏固其既得利益,常以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民眾福利等理由,利用各種檢查手段實施思想控制,以防人心變異。主政者利用思想箝制,實行愚民政策,以鞏固其領導地位,古今中外不乏其例。其中最著名者,當推中國秦始皇的焚書坑儒之舉,實為中國文化史上一大浩劫。
3.3.2 宗教因素
就人類發展史而言,信仰的歧異一直是世界各地紛爭的主要來源,宗教的對立尤甚於水火之不容。像最有名的例子便是1559年羅馬教廷發表「禁書目錄」 (Index Librorum Prohibitornm),一共查禁了一千多冊所謂異端及其他有罪的作品,此份清單直到1966年始被廢除。宗教因素一向被認為是檢查制度最早且最重要的原因,尤其在西方早期的歷史中,主政者利用權勢,消弭異端,用宗教信仰來箝制人心,達到其統治的目的。
3.3.3 道德(性)因素
此因素常與宗教訓誡、社會道德、法律及習俗等息息相關。有些常因其文詞、圖片過於淫穢、猥褻而敗壞善良風俗者皆會遭到檢查封殺。但色情與藝術不僅難以劃分也常交集互涉,當中仍存有灰色地帶。不過此類主張通常都是為了保護那些不具有判斷能力的孩子與青少年們,以防受到不良影響。
經典」與「禁書」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像《聖經》曾於一六二四年在德國被禁,一九二六年俄國官方也禁止;俄國作家巴斯特納克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名著《齊瓦哥醫生》就因政治因素無法在俄國出版,本人還遭驅逐出境;馬克吐溫的《湯姆歷險記》因書中使用了對黑人侮辱性的稱謂Nigger而遭禁;D.H.勞倫斯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也因書中內容涉及性愛及猥褻而成為禁書;沙林傑的《麥田捕手》被禁的原因則是描述不健康的性行為;印度籍英國作家魯西迪其著作《魔鬼詩篇》不僅在各地遭禁,還被伊朗前精神領袖梅尼下達追殺令。[11]
書籍之遭禁,主因在於書中理念觸犯了當權者的權威或多數人認可的「良善」價值,至於書中傳達之理念是否為真、是否值得辯論,則需時間、智慧、與權力進行抗衡。這三類書依然會永久存在,因禁制無法有效執行,禁制不住的是人性。
3.4 西方檢查制度之演變
3.4.1 由教會掌控的檢查制度
西元一四五○年間,古騰堡印刷術 (Johann Gutenberg) 自西北歐誕生。之後迅速擴散至全歐,書籍的出現更是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得以完成的重要關鍵。印刷術出現之初,當時的教會猶樂觀其成,但隨著各種不同「聖經」解釋版本的出現,教會權威受到挑戰,因此現代意義的「檢查制度」與「禁書」也於一四七四年開始出現,教會授權科隆大學檢查並取締書籍。之後陸續有嚴格檢查制度的實,書商或印刷者遭受迫害的新聞也所在多有。到了一五五九年,羅馬教廷成立總責的「禁書目錄處」(Index Librorum Probibitorum),設於宗教裁判所之下,在歐洲各國皆有分支機構。[12]
3.4.2 世俗政府開始介入「禁」制度
權力越來越增的俗世君主政府,在它們集中權力的過程中,和教權相同,也不能免除「禁」這種權力的呼喚。英國的亨利八世是歐洲第一個皇權與教權分離的世俗政府,他在一五二九年實施禁書制度,並公告「禁書目錄」,甚至比羅馬教會的「禁書目錄處」還早了三十年。十八及十九世紀是世俗的現代民族國家快速興起、國家權力被漸漸絕對主義化的階段,因此在禁書及檢查制度上也格外被增強。[13]
3.4.2 基本人權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價值高峰
西方的禁書與檢查制度有著清楚的發展理路,從有關反父權、言論出版自由被界定為人權、至最後在法律價值上被明確定位與規範。在漫長的爭論過程中,大詩人約翰‧米爾頓 (John Milton) 於一六四四年的論文「論出版自由」(Aeropagitica)、洛克於一六九○年所出的「論公民政府」、一八五九年約翰‧彌爾 (John Stuart Mill) 所出的「自由論」(On Liberty)等,無疑是三座裏程碑。米爾頓的「論出版自由」,提出了真理不需要靠檢查制度以獲得勝利的觀點,它在人類感性基礎上否定了書籍的檢查;洛克的「論公民政府」則在價值譜系上推翻了父權概念,並為天賦人權做好了理論準備;而彌爾的「自由論」則是更為重要,因為它乃是首度從可以運作的法哲學概念,對自由權做出了定義,他所提出的「社會自保」及「不妨礙他人的自由」這兩個可以操作的概念,乃是後來有關自由權-包括言論出版自由的重要法理依據之一。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發展至最高峰時期,不外乎是一七九一年法國的「人權宣言」與憲法,以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揭櫫它是一種基本的人權,必須被保障,而不能被限制。[14]
3.5 各國檢查制度概況
3.5.1 英國[15]
在十六世紀,英國當局對出版業實行嚴格的檢查制度和特許制。亨利八世是第一位開始管理出版的皇帝,一五三八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許制度,規定所有出版物均須先經過特許才能出版。一五五七年,瑪麗女皇成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 (Stationers Company),藉此有效管制誹謗、惡意及異教言論的出版。
十七世紀初,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影響,已經出現了出版自由、宗教自由與民主政治的要求。一六四四年,約翰‧彌爾頓 (John Milton) 「論出版自由」一文的發表,開始動搖特許制度存在的根基。一六九五年,英國廢止許可證制度。
英國沒有專立「出版法」,但對出版業採取的是以法律為主、以經濟手段為輔、以行政手段為補充的管理體制。英國的法律制度健全,除了一些憲章性文件,如大憲章、權利請求法案、權利法案等,規定公民所享有的出版言論自由權利以及應盡的義務和職責外,一七○九年還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妮法」。而英國對於出版物的內容規範、約束的法律則有:淫穢出版物法、青少年有害出版物法、官方機密法、誹謗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等。
3.5.2 法國[16]
法國政府自十六世紀初期就制定了檢查出版物的制度;十七世紀中葉,開始對書籍和報刊實行嚴格的檢查制度和出版物特許制度,並專門設立了「書業總局」,對出版實行原稿審查制度,凡有顛覆之嫌的手搞,一律禁止出版。一七八九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動搖了法國政府對出版業的控制與管理,該年公佈的「人權宣言」和一七九一年頒布的「憲法」都保障出版自由。但在拿破崙執政及以後幾屆政府,仍然恢復了出版許可制度和原稿審查制度。
波旁王朝復辟時期(一八一五~一八三○),曾制定「出版法」,加強控制印刷廠和書店數量,限制出版業的發展。直到一八七○年,第三共和國成立之後,才逐步終結出版特許制,實行出版登記制,並於一八八一年七月公佈了「出版自由法」。在法國,是由文化部主管出版業務,部內設有圖書與閱讀局(一九八二年成立)專司出版工作,並掌握一筆可觀的法國「圖書文化基金」,促進書刊的創作、翻譯與出版。
3.5.3 德國[17]
早在十五世紀古騰堡發明活字印刷術後,德國就躋身於歐洲的印刷與出版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德國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德國書業也不得不隨之而分裂。一九四五年後,西德實行的是聯邦制,根據聯邦「基本法」規定,文化教育主管權在各州,聯邦政府負責有關法律和社會上的規定,如所有權、出版權、稅收權等。
而聯邦政府對出版業限制的法規主要有:基本法、刑法、緊急權利法、傳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學作品法等。其中「傳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學作品法」禁止下流或猥褻的出版物之出版和傳播,並由政府、教育界、報界、宗教界等代表組成出版管理委員會來審定出版物是否與法律相牴觸。
3.5.4 美國[18]
出版歷史較歐洲各國短暫的美國,並沒有針對出版業立法的「出版法」。一七九一年批准實施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出版自由,遂成為保護出版自由最有力的法律。但美國對言論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卻有不少,如一八四二年通過的「反猥褻法」,禁止淫穢圖片進入美國;一九一七年通過的「義務兵役法」,對以言論、刊物誘導他人逃避兵役徵召者,用某些刑法條款予以處置;一九四○年通過的「史密斯法」,規定編輯、出版、發表、散佈、出售或公開展示任何鼓吹、勸導、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毀、推翻美國政府、州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者都要判重刑或罰金;一九五○年代制定的「國內安全法」、「共產黨控制法」都有對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條款;「國家保密法」即一九八五年雷根總統頒布的「保護國家情報總統令」,也對情報官員濫用言論自由洩漏國家機密做了規定。而美國屬於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法律外,許多州都有自己的獨立法規,限制某些出版活動。
4. 知識自由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幹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而自由所涵蓋的範圍及概念,當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所發表的「國情諮文」做了最佳詮釋,他認為自由包含了: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及免於恐懼的自由。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即以此四大自由為主要理念。自由的前提是「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因此自由在本質上有其一定限度,通常是藉法律來加以調適。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幹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on)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19]
而在圖書館界,更是極力推動知識自由。西元1948年,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參考了前人公平性選書的文獻,發表了「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對公共圖書館影響甚大。之後陸陸續續又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of Read)、標籤宣言(Statement on Labeling)、學校圖書館權利法案(The School Library Bill of Rights)、思想自由宣言(The Intellectual Freedom Statement)、爭議性資料處理政策(The Policy on Challenged Materials in Libraries)等條文法案的提出,充分揭示知識自由之重要。
美國圖書館界和出版界為了提倡閱讀風氣,每年都會發起定期性的週際活動,如全國圖書館週、兒童圖書週等,禁書週(Banned Books Week)也不例外。該活動主要是由美國圖書館協會(ALA)的一個知識自由小組(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所主辦,響應者還包含了美國出版家協會、美國書商協會及美國新聞記者及作家協會等。[20]
行之多年的「禁書週」舉辦的目的,主要是要宣示自由閱讀,並希望美國人能珍惜閱讀自由,同時藉由每年公佈禁書名單來提醒大家,閱讀自由並非與生俱來的,而是經過努力爭取的結果。[21]支持查禁的保守派人士言之鑿鑿,他們提出批評或查禁書籍的理由,都是為了「保護」人們,特別是孩童與青少年,這樣的動機或許充滿了正當性,但卻也充滿了專制性與獨斷性。既然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擁有的基本權利,那家長與師長是否就有權利替孩子決定他們能閱讀什麼?不能閱讀什麼呢?事實上,惟有行為才適合透過法律予以規範,至於文字所勾勒的世界,則應純屬個人思想的自由。
5. 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
美國圖書館協會(ALA)根據「圖書館權利法案」及「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精神,認為圖書館有責任提供代表各種觀點的資料給讀者,並不受種族、宗教、性別及年齡等之限制;為了履行提供資訊之責任,應該抗拒各種圖書檢查,不能因種族、年齡、背景及觀點之不同而限制任何人使用圖書館的權利。該組織同時也認為圖書館收藏書刊,並不表示其贊同作者的觀點,且認為任何人有足夠的能力判斷其所閱讀之資料,因此不能加以幹涉或阻止。[22]
「檢查」意謂著讀者沒有辨別的能力,故應把對一切資料的好壞,交由讀者自己去評斷及選擇。換句話說,圖書館應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不應有意見、政治、宗教及道德。雖然美國的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中明確表示反對檢查制度的存在,館員亦以維護知識自由為己任,但不可否認的,在圖書館中檢查制度仍然存在,特別是在兒童及青少年部門。而圖書館檢查所持的理由不外乎:為了維護社會以及個人免於去接觸非道德性、暴力性、政治破壞性等其他邪惡之物,以免動搖國家及社會的組織,包括會使文化品質低落、道德淪喪、家庭瓦解、貧困者益窮等。[23]
5.1 圖書館員之好書情節
由於圖書館有其空間及經費限制,因此便面臨圖書選擇的問題。但選擇與檢查又難以區分,故常易引發爭論。「檢查(censorship)」意即管制他人自由接近圖書資訊,有天生負面的意思。而選擇(selection)此一過程對圖書館館藏發展而言,則是必經的步驟,具有正面的意義,每種類型圖書館皆有其不同的選書政策。「選擇」意即就各種可資利用的資源中,挑出要購買者的一種行為,它直接攸關一所圖書館的經營目標和理念。簡言之,檢查是種單純用於情感化的行為,以個人因素作為判斷的依據;選擇則為一種複雜與智慧的事務,盡量去發掘每本書的優點。但根據調查指出,大多數館員經常習慣性的避免採購具爭議性或可能會引發爭議的資料。[24]
杜威在1876年提出的「用最少的花費,提供最好的書,給最大多數的讀者」(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一語,儼然已成為圖書館選書工作上的三大法則。選書目的的最佳定義則是能夠「在正確的時間,提供正確的書,給正確的讀者」(To Supply the Right Book to the Right Reader at the Right Time)。但又何謂好書呢?究竟是讀者所需要的書就是「好書」,還是圖書館所選的書是「好書」?圖書館員選書的最主要目的,是想符合的讀者需求,還是志在提供「好書」?最好的書能滿足最大多數的讀者嗎?「好書」與「讀者需求」無疑是兩個自相矛盾的論點。事實上,圖書館員思考的立足點可能一直有問題。也就是說,圖書館員是先認定了圖書館的館藏對讀者一定有用,然後才去問讀者需要什麼。所以圖書館實際上並非一開始便真正站在讀者的需求點上來提供服務。 [25]圖書館志在蒐藏傳統法則下的「好書」,但圖書館中的「好書」,指的常是一些經典作品。而所謂的經典,則是由各專家們(如學術界人士)所決定的經典。也就是說,所謂的好書並不是圖書館員所能決定,其形成是控制於學術社群手中。圖書館只是個資訊文化產品的散播者而已,書籍的來源及書籍的好壞,並不是圖書館所能決定的。而這些所謂的好書,所代表的都是上層的精英理念,未必能達到最大多數讀者的使用。因此圖書館員應該將最終詮釋選擇的權力回歸讀者,讓讀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權威作品。[26]
雖然圖書館員有捍衛讀者思想自由的責任,但平衡的館藏才是圖書選擇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圖書館查對圖書館最大的影響,莫過於造成館藏的不平衡,影響學術的研究,此一問題值得深思。民主的真諦乃在於「服從多數人,尊重少數人」。因此知識自由的真義亦當建立在「滿足多數人的資訊需求,兼顧尊重少數人的資訊需求」上,但圖書館卻常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的條件限制,而無法達到此目的,相信這是未來圖書館應努力的方向。[27]
6. 結論
儘管有了書之後,立即有了「禁書」,但禁書的早期經驗,後代不斷反覆,顯示出禁止永遠不可能是維持和建構秩序的有效工具。禁書之成因無不牽涉對於歷史認知、詮釋與認同的各種立場互異,而現今禁令的發動,也已從過去當權之威嚇,轉而成為民間意見團體訴諸於輿論的認同之戰。禁書也可說是威權體制之下的產物,無論政府公權力介入與否,終究是禁不住人心的。愈是壓抑,人心底層的慾望就更是強烈。這也就是為什麼書會越禁越紅、大賣特賣的原因了。在號稱「知識經濟」或「知識時代」的今日,知識自由似乎變得更為重要。但現今所謂的自由,是否真的意味著檢查制度就此廢除?禁書是否不復存在?答案似乎是不見得的,只能說是開放的程度較以往為高而已,且前提是芸芸眾生必須體認到自由的真義。換句話說,也許政府正藉者變相的自由手段來達到其愚民政策呢!
參考書目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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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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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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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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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丘東江,「文字獄‧禁書‧[四庫禁燬書叢刊]」,圖書與資訊學刊26期(民87年8月),頁31。
[2] 南方朔,「禁史考-自由與禁忌的戰爭」,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8。
[3] 章培恆、安平秋,「禁不禁,有關係!?-〈中國禁書簡史〉序」出版人,民81年3月,頁81-82。
[4]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一)-中國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6-18。
[5] 陳信元,「禁書事件簿(二)-臺灣之禁」,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8-19。
[6] 同註2。
[7] 張慶仁,「圖書館圖書檢查問題之探討」,中國圖書館學學會會報47期(民72年12月),頁85。
[8] 陳淑貞,「圖書館與圖書檢查制度研討」,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館刊8卷2期(民91年6月),頁51-52。
[9] 同註2。
[10] 李淑芬,「思想自由與圖書檢查」,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30卷4期(民82年6月),頁388。
[11] 同註2,頁11。
[12] 同註2,頁8-9。
[13] 同註2,頁9。
[14] 同註2,頁10。
[15] 陳信元,「歐美出版與審查制度」,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4。
[16] 同註15。
[17] 同註15,頁15。
[18] 同註17。
[19] 同註10,頁385、387。
[20] 王岫,「自由閱讀主張-美國的查禁圖書周」,聯合報,民國85年3月25日38版。
[21] 陳昭如,「查禁性愛,抑或查禁思想?」,誠品好讀月報10期(民89年5月),頁13-15。
[22] 同註10,頁393-394。
[23] 同註7,頁89、97。
[24] 同註7,頁96-97。
[25] 關念嫺,「由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反思圖書館學的問題」,資訊傳播與圖書館學3卷1期(民85年9月),頁73。
[26] 賴鼎銘,「由讀者反應批評理論看圖書館員的好書意識型態」,圖書館學刊11期(民國85年12月),頁113、117。
[27] 同註7,頁99。
http://www.lins.fju.edu.tw/mao/pl/censo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