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欣(美國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的《生死一線間》(商周,2003)是少見由國人首撰的有關安樂死合法化運動及廢除死刑之著作,雖探討對象是以美國為主,只在二篇的末章比較了中美的安樂死及死刑之法律。作者自序道:
安樂死合法化運動及廢除死刑運動在二十世紀末成為世界各國引人注目的焦點。這兩個議題同樣涉及生命權的討論,是當代社會最引人爭議、最敏感的話題。雖然安樂死合法化及廢除死刑的訴求剛好相反,主張安樂死合法化者希望政府允許人提前結束生命,而主張廢除死刑者則希望保存犯人的生命,但是對安樂死及死刑的辯論,都涉及人們對生命的看法,國家、法律與人的關係,更直接挑戰人的價值觀、道德觀、宗教觀。
另外,社會對於安樂死及死刑的意見分歧且兩極化,而支持和反對安樂死合法化者,與支持和反對廢除死刑者,兩派人馬不僅涇渭分明,更大張旗鼓,向政府進行遊說,並且大力抨擊對方立場。
美國各界人士對二問題之辯論不止多元、豐富且具啟發性,世界上大部分事情並非對錯分明、非白即黑,法律所要解決的事務通常屬於灰色地帶,因此政府在制定法律及推動政策時,應更謹慎小心;法律對人的宰制是全面性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該提供人民完整資訊,人民為保護自身權益,亦應勇於表達意見﹔法律應發揮生活法功能,隨時反應變化多端的社會生態,並兼顧理想與現實;政治人物及法律人責任重大,在立法及執法時,不能隨個人主觀意志而行,而應認真聽取民意。
台灣社會環境演變快速,死刑制度雖已有所改革,但改革幅度顯然不夠,不少國人表示我國應制定安樂死法律,以解決絕症末期病人或植物人,及照顧者的痛苦,但政府因顧慮後遺症太大,始終不願立法。民間對這些議題雖有討論,或因缺乏完整資訊,始終不夠廣泛深入。
作者不以為美國安樂死及死刑制度完美無缺,可作為我國立法或修法時之藍本,但我國在安樂死及死刑議題上,與美國有不少相似之處:兩國均保留死刑且持續處決人犯,兩國民意均高度支持死刑,亦均面臨改革死刑制度的壓力;兩國均有進一步制定安樂死法律之社會條件,但均擔心安樂死逐步合法將帶來各種後遺症,因此,美國在該二議題上的法律演變,及民間對二議題的蓬勃辯論,值得國人參考。
在死刑部分,美國法院及各界人士對於何種罪行方應求處死刑、死刑是否太過殘忍及不人道、民意為何支持死刑、死刑是否有嚇阻犯罪之功能、死刑判決如何能符合程序正義、及死刑是否可由其他方法取代等議題的討論,顯然可供我國在考量死刑存廢問題,或進一步改革死刑政策時參考。在安樂死部分,美國對於安樂死是否合乎道德倫理、醫界如何看待安樂死、法律應如何規範安樂死、究竟何種形式之安樂死應被允許、何種形式安樂死應嚴加禁止、及如何避免安樂死合法化後產生弊端等議題的討論,應有助於國人對安樂死議題的認識
旣然「社會對於安樂死及死刑的意見分歧且兩極化,而支持和反對安樂死合法化者,與支持和反對廢除死刑者,兩派人馬不僅涇渭分明,更大張旗鼓,向政府進行遊說,並且大力抨擊對方立場。」
那麼我主張:法律及社會應從個人撤出,所有不實際且直接傷及第三者的個人自願行為,均不應立法禁止及輿論批評。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5865/20050917181309
故不應立法禁止安樂死,如果有人主張禁止,那麼這些人(而不是全社會)應負担瀕死者的醫療照顧。
愛說笑!有人就自認有替天行道的權利,至於醫療照顧嘛,就交給健保和家屬吧!
算了!反正法律即強權,會如何立法,取決於當時當地的權力結構,至於下述(先貼安樂死)無解的爭辯,就當作辯論遊戲吧!
安樂死(euthanasia[1])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盡其量減少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兩大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
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等。
主動安樂死不斷有人在討論,被動安樂死則長久以來都有人在做,甚至為人所接受(如拔除絕症病人維生的機器)。自願的安樂死也是常見的例子,如醫生尊重一位耶和華見證人或基督教科學會信徒的意願,而沒有為病人輸血救命等。
有些人反對任何形式的安樂死,理由是有些晚期癌症病人被宣判在三個月內就要死亡後,病人仍然活了下來,安樂死會導致醫生放棄控制疼痛和發展臨終護理措施的努力,但是大多數人認為某種形式的安樂死是醫務界已採取的常規措施。1973 年 12 月 4 日,美國醫學會在國會的代表聲明說:「一個人有意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無痛苦致死術——是違反醫業本性的、違反美國醫學會政策的。
安樂死會有相當多的好處,一般來說,安樂死的對象僅局限於腦死或不可逆昏迷病人或死亡已不可避免、治療甚至飲食都使之痛苦的病人。對於這些病人來說,或者作為社會的人已經消失,或者生命價值或生命質量已經失去,有意義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長他們的生命實際上只是延長死亡、延長痛苦,因此,實行安樂死是符合他們自身利益的。
安樂死有利於死者的家屬。家屬對家庭成員負有照料的義務,但是為了一個無意義的生命去消耗有意義的生命,是過份的要求。對於上述種類的病人,家屬已承受極大的感情或經濟壓力,他們處於十分為難的處境,安樂死可把他們從這種壓力和為難處境下解脫出來。
從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來說,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這類病人將越來越多,社會有義務分配相應的資源去救治鰥寡孤獨、殘疾及年老體弱者,但是維持這些越來越多的無意義生命,終有一天將使社會不堪負擔。安樂死可使社會將有限資源合理使用於急需之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基本上,反對主動自願的安樂死有四種說法。其一是這違反自然定律,我們有權保護生命的天然傾向,主動的安樂死違反了這種傾向。第二個理論是,主動自願的安樂死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違反了生命尊嚴的原則,只有上帝才能取走一個無辜的性命,我們生存之權利是不能被免除的。第三個理論是滑坡理論——如果我們允許安樂死,就會導致它被濫用。第四個理論的支持者經常在「殺死」和「任其死亡」之間找區別,因此,被動安樂死有時候可以說得通,主動安樂死則不然。
IV. 個人立場
反對主動自願的安樂死有四種說法是非常薄弱的。首先,自然定律不能用來批判自殺或安樂死,假如我們嚴格遵守自然定律,就必須禁止使用藥物。認為主動自願的安樂死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這其實是一種輕蔑的說法,假如造成人們死亡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那麼,使用藥物避免人們死亡也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故此,這一論點也不成立。至於滑坡理論,我們不難發現有太多的東西是可以被濫用而傷害我們的(如:刀子、汽車、藥物等),但我們卻不會立法去阻止人們使用。對於最後一個理論,我們可以發現「殺死」和「任其死亡」之間的界線很難劃分得清楚,故此,也很難定論。
安樂死是否可接受呢?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從醫學的角度入手,一般來說,醫務人員有職責為病人提供醫療和照顧,但是,在某種情況之下,病人雖然還有些生理活動,但已不再有人的生命,因此,醫務人員的職責已經中止,繼續為病人治療只會增加病人及其家屬的痛苦,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病人主動要求的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為了避免安樂死被濫用,筆者認為,允許安樂死必須具備某些特定的情況,包括了:
治療無效。在這個情況下,病人無論接受甚麼治療都不可能痊愈,並且會很快死亡,提供營養和補充水對病人非但無益,反而會直接增加痛苦。
無治療益處。有些被診斷為持久喪失意識的病人,包括無腦兒、植物人和臨終前昏迷的人,我們很難知道醫療對這些病人是否有益,因為他們不可能有任何經驗,維持他們的生命主要是為了他們的親朋戚友。
負擔不成比例。對於某些病例,正常的營養狀況或液體平衡可以恢復,但對病人的負擔非常沉重。並且這種恢復也不能使病人的疾病好轉,不給這臨終病人人工營養和補充水,病人更好過一些,因為接受治療可能發導致其他併發症。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1.html
<安樂死制度存在的問題> 作者:謝秉錡律師
在安樂死制度是否應存在的爭議中,涉及了憲法人權及醫學倫理上的核心問題,這些問題存在已久,本文將之整理如下:
( 一 ) 在肯定安樂死存在的論點為「 安樂死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結束病患因為病痛所帶來的痛苦。「痛苦」本身無法測量,而我們也沒有辦法用道德來加以評斷。每種痛苦的程度對任何人所代表的意義都是不一樣的,再加上,病患除了面對疾病本身的疼痛外,還必須忍受因為生病所帶來的心理挫折,例如:因為生病而使得身體功能損失、意識喪失以及逐漸感受到失去生命尊嚴等。也因此,一些受不了病痛的癌末病人多會尋求安樂死以求解脫。…再者,安樂死所強調的是一種「自我主宰生命、人生而自由」的理念。雖然法律賦予每個人自由平等的權利,而在此概念下,大多數的人都認為自己可以擁有「生的權利與死的尊嚴」 。
( 二 ) 可是上述的論點卻出現了許多盲點,茲說明如下:
1 、就憲法層面而言,雖然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生與死,但是卻不容許第三人決定自己的生與死,這此是一些主張廢止死刑國家的論點,這論點認為國家也沒權利決定人民的生或死。而主張安樂死的人士雖認為人民可以自己決定生死,可是安樂死的實施卻必須藉由第三者 ( 通常是醫生 ) 來操作,這時卻變成醫生來決定患者的生死,這已違反了「不容許第三人來決定自己的生死」的憲法規範。一個國家如果禁止死刑存在,卻又同意安樂死,這個國的憲法基礎就有衝突。
2 、再來,就植物人言,常是家人受不了精神及金錢的付出,而請求安樂死,這時又成了第三人決定自己的生死,這種情形是否亦屬實施安樂死的範圍,亦成問題。
3 、就醫學倫理方面言,傳統的醫學教育下,死亡與疾病是醫生的最大敵人,醫療的目的即在於預防、治癒疾病、免除死亡、延長生命。安樂死的概念則在挑戰傳統醫學的基本哲學以及道德判斷。其在某種程度上有「終結生命」的意味,所以,當醫師在執行安樂死處置、拔掉病患身上的呼吸器時,常容易產生自我價值的混淆。而醫師到底是疾病的治癒者還是生命的終結者,也相對的影響了傳統的醫病關係。
4 、更甚者,許多人亦擔心,若開啟安樂死的例子,將造成日後條件將不斷放寬,而越來越多弱勢團體想要透過安樂死來尋求解脫,這會使社會階級的對立越來越明顯,由於有這些考量,所以安樂死的問題到現在仍是一個困擾許多人的爭議。
( 三 ) 但安樂死制度雖不可採,惟卻可以採緩和式安樂死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安寧照護制度」:
1 、 安寧療護「是一種有別於一般傳統醫療,由一組醫療專業人員以完整的醫療來緩解癌症末期各種不適症狀,並以愛心陪伴癌症末期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真正做到生死兩無憾的境界!」因此相較於消極性的 " 等死 " ,安寧療護更多了一份尊嚴與無憾。
2 、以目前的統計數字看起來,近年台灣地區因癌症死亡的人數每年超過三萬人,相對影響的是三萬多個家庭!一般人面臨家人生病,特別是癌症末期病患家屬,往往因為醫療照護的專業性不足,而不知所措,病患因病痛的痛苦,看在家人的眼裡更不知道應該如何讓病患在生理或心理上取得平靜,尤其是當積極治療已經被判無效之時,參與安寧照護制度之人員即認為「安寧病房的成立,更深化了醫院管理意涵,就是讓病人的生命活出尊嚴。具體一點講,無法積極治療並不代表等死,死亡是人生必經之路,因身體病痛或強制治療而不得善終,病人和家屬都痛苦;若轉換一個角度的想法,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服務,而讓病人往生得有尊嚴,未嘗不是另一種積極的想法。」
3 、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支持安樂死與反對安樂死的爭議第三條出路,他並不碰觸憲法上生存權的核心問題,也避開了醫療倫理盲點。就憲法上生存權問題來說,因為安寧照護制度肯定人有自己決定生死的權利,所以病人可以請求停止無謂的治療,僅提供減輕痛苦的必要醫療,質言之,病人尋求解脫的方式,都是在病人自主決定的情形下為之,他人並不假手或介入。
4 、就醫療倫理面而言,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也不挑戰醫學的價值觀,因為醫生雖有救人的義務,但病人也有拒絕接受治療的權利,若病人拒絕接受治療,醫生就不應該強要求病人接受治療。
5 、安寧照護制度唯一無法解決的問題是植物人的親屬請求實施安樂死的問題。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安寧照顧制度無法適用,不過,照顧植物人的親屬,常係因壓力太大而有情緒上或金錢上的困難,政府似應透過社會福利制度來協助這些人。
安樂死制度,向來都是世界各國非常難處理的爭議所在,雖然世界各國的民間成立許多促進安樂死合法化的組織,但多數國家並未正式准許安樂死。台灣目前並未有安樂死的法案提出,但是在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人民的善終權。筆者以為,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為這爭議解套的另一選擇。
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27/topic1_1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