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中國時報好笑,連聯合報2007.04.25社論也很好笑,竟然花了幾千字要蘇無髮無天依法行政,社評<被公投委員會否定的公投案如何上路?>:
民進黨計劃用來「綁大選」的「黨產公投」,中選會發現其公民連署資料問題很多,包括整本名冊筆跡相同、死人列名連署人等。其實,中選會不僅應該瞭解連署之真偽,更應先確認目前處理中的「黨產公投」在根本上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豈容它上路?
目前中選會處理中的「黨產公投」,係由「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擅自代替「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判定為合法,然後由行政院交中選會辦理者。但權責機關行政院 公投審議委員會就「黨產公投」案,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十二票比八票作成決議,認定不合法、不成案,並將決議送交行政院。行政院於收到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作「不合法、不成案」的決議後,竟仍表示:「全案已送中選會,不會回頭。」…而中選會竟也奉此違法命令照辦。
民進黨全力推動公投,真正的目的只是作為選舉動員的工具,其法律效力如何根本非其所問。從黨產公投案提出的過程,就可明顯看出欲利用公投影響選舉的動機。民進黨去年九月向行政院提案時,原意是利用公民連署程序,先在北高市長選舉發揮炒作選情的作用;待在成案後,再綁住總統或立委選舉,又炒作一次,這是「一魚兩吃」的計謀。
然而,由於行政院任命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成立程序落後,直至去年十月十三日公投審議委員會才首次集會選出主席正式成立運作;成立一周後集會,始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受理黨產公投案。事實上,公投審議委員會成立後的運作相當迅速,但民進黨認為已經使其利用黨產公投第二階段連署為北高市長選舉動員的計劃落空,當時即大罵公投審議委員會故意受理遲延,但該會成立時間遲緩其實正是行政院的過錯!
接著,民進黨因為擔心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決定對其不利,遂想利用訴願的巧門。訴願法雖規定,行政機關如怠於決定逾兩個月,人民即可提出訴願;但是,關於公投案,公投法明定其「處理期限」是由公投審議委員會收到起算三十日內作成決定;既然法定期間尚未屆滿,將如何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想出的辦法,是逕自 認定從行政院收到黨產公投案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算,理由謂「公投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幕僚單位,故以行政院收文起算」云云。
如此一來,行政院訴願委員 會的處理已明顯牴觸違反了公投法。因為,公投法明文規定:全國公投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收了案,轉送給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收案後,三十天的「處理期 限」才開始起算;如今訴願會竟擅自主張自行政院收文後即起算,這已顯然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中選會能奉行這種違法的命令嗎?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