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人有500萬美金還要孤獨的死在養老院嗎?看她懂不懂經濟學囉
名一、老婦人的故事,論付出的積極性取決於何?為了回報,甚至為下一次更多回報,甚至他是騙
一、有錢或有權,兩樣都有最好,人老了比較有尊嚴,老婦人不同選擇有不同結果
舉個例,老婦人會因為憂鬱症孤獨死在養老院,或兒孫常來看他,而成為養老院中人氣最高的老婦人,單看她有沒有懂點經濟學
有個老婦人,丈夫死去留給她500萬美金,她全給子女,以為人家會孝順她,結果沒有人理她看她,她孤獨的死在養老院。
另一個,全留身上,孫子來看他有100塊美金,還說,死時在她身邊的子孫可多分1/2遺產,她成為養老院中人氣最高的老婦人
二、人為了未來的更多豐厚回報而付出的積極性較高,但,他應得報酬已由對方那邊拿完,只剩他有付出義務,對方的付出義務已做完,那,他付出的積極性則較低
三、一般合同,你錢拿了便違約,人會求償及解約的,但,老婦人這種要人家付出孝順那些,是無法依合同法及訴訟法解約,起訴及執行的
四、人有時有積極性,不是這次照約定付出可以有很多回報,而是為了讓人家滿意,信任,能下次再與他締約、續約,或幫他介紹,下次工作更大,更多,他有更多回報,甚至他是騙,這次虧錢他也做,如背老人去看病,要人投錢在他們那裏,等下次足夠的錢一拿到便捲款潛逃
如,吸金,吸收存款,你給他一百萬本金,他一年給你四十萬紅利,但其實他根本沒有賺到錢,他是要你覺得有利可圖,投入幾千萬,甚至呼朋引伴,拉十億進去他池子,那,十億進去後,他照約定應要付那年的4億紅利,但他此時見時機成熟,便捲款潛逃,扣掉他之前人家投入的他前後給人的紅利,他還賺好幾億
五、沒有下一次,他便不理你或與你翻臉,因為你沒有利用或榨取價值了,甚至,怕你追究他之前騙人套路的責任,他還要叫人恐嚇你,對付你,好收尾,好沒有後患
名二、 你沒有錢了,就算真有人孝順你對你好,又如何?
對你好的人也為你帶來尊嚴,他吃了虧你也會不適,你又無法再有錢給他,這樣你也會不適啊。
因為錢早分光了,大多是那些不孝順的子女拿去了。
三、老了,會有權嗎?
不要當個討人厭、惹人煩的老人,最好不要說教或管子孫的事,兒孫自有兒孫褔。
還是可以有一些權利,例如,例如,你有股票的話,便有股東權,有股東權中的分派股利權,也有權力,即表決權等等
四、但權力跟權利不太一樣,權利我個人看法民法上的請求權占了很大一部份,即請求他人為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如,例如你跟人約定,他半夜十點後不談琴吵你,有了契約,他還吵,便有權利要求他為給付〈不作為,不吵你〉。
那,約定不吵他還吵,你又能如何?
至少可以:告他,勝訴後,依法可以司法拘留十五日以下,或罰款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三、權力,則多了,如:權力有很多種
一種是,你做了不對的事,人家可以對你採取行動讓你不利。
如,股東監事的查帳及起訴權。
如,你是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長,〈有限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監事對你的查帳及起訴權。
或你是公務員,你違法失職被發現了,或被舉報了,監察機關對你有調查權〈調查你的違法失職,如行政處分,記過,甚至讓你沒有工作〉,對你有偵查權〈當你的違法失職程度,嚴重到成立犯罪的地步時,他們還可以偵查,收集你的犯罪證據,嚴重時會判關起來,甚至被槍決等等〉。
另一種是,不論你合不合法,都要他同意,批准,如上級,要他那關批了。
還有,領導對部屬的指揮權,軍警,一府兩院兩委,或人事權,如調動,評分,准假,昇遷,奬懲等等
第三種,即他可以,刪減你的褔利,提高對你工作的要求,增加確認你有沒有達到要求的資源〈你幾乎只要一沒有達到要求便會被發現〉,加重你沒有達到要求時的處罰,如人大代表及你的上級。
股東權有那些?
股票,不論你是有很多股份,或有辦法讓很多股東去開會選你,或你有很多股東授權委托書,不論何方法,只要你選上或當上董、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酬勞及表決權,還有表決權洐生出來的一些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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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據我記憶所及,民事權利,分為請求權、撤銷權及形成權,用另一種方式分,也分為對人權〈相對權〉,對世權〈絕對權〉等等
但,債權並不完全等於請求權,因為,物權也可以衍生出請求權,不只債權可以衍生出,請求權來源較廣。
債權的請求權,如來自合同,例如,你與人締約,人把他的戒指以五百賣你,合同簽了後,你便可以請求他交付戒指〈此時戒指仍是他的〉。
物權的請求權,如,你有個戒指,我把他搶走了,你可以請求我還給你。
例如,已去世的林朝榮博士說,有個人,趁著風雨的夜晚,到人家在高處的魚塘,挖個溝,讓人家魚流到自己在低處的魚塘,成立,四個請求權,民法179、184〈債權的請求權,即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及767、962條〈物權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佔有返還請求權〉,在臺灣因為訴訟目標理論是舊的,對方可以告他四次〈但要交四次裁判費,且太晚時效會消滅,且前訴認定的事實會影響後訴,即有拘束力,在大陸,訴訟目標理論是新的,對方只能告他一次。
而且,債權不只能衍生出請求權,還能衍生出形成權,如撤銷權〈民法242或244條,臺灣的,你們再查一下〉。
四、民事權利有那些,要看民法總則的書,其中,有分佈在民法總則中的,也有債總債各〈合同法總論合同法各論〉中的,也有分佈在物權法中的,婚姻家庭法也有,還有,商事法〈公司票據海商保險也不少〉。要詳細的話要另外找書來看。
當然不只這些。
七、人為何要為你賣命?股權、董事權及大客戶
香港富人小孩有危險,他便把保全公司買下來,每個人多發兩個月獎金,要保全公司人員把兒子救回來,死殘的加倍發撫恤金,立功的也奬賞、奬勵。
大客戶,不是因為他以前讓你賺很多錢而感激他,而是,得罪他或沒有在他面前好好表現,他便不與你締約,你下次或說以後都會少賺很多錢。
八、老婦人案例也一樣,老婦人的兒孫不會因為她曾給他們很多錢,感激她,而之後去看她,對她好〈因為你投桃報李,論功行賞,是想以後能夠有鼓勵作用及交換作用,老婦人500萬美金都散盡了,也沒有工作能力了,即使兒孫去看她,也無法鼓勵她再給人好處了,她無法再與人交換了〉。
只會因為以後去看她,對她好可以得到錢,或多分不少遺產而去看她,對她好,及留在她身邊。
500萬美金分了錢後,再去看她,便等於多付出,那就吃虧,沒有效用最大化了,自己心裡會不好過。
500萬美金還沒有分,還留在老婦人身上,所有權屬於老婦人所有,兒孫去看她,可以拿到錢,或有很大機會可多得遺產,這樣,再去看她才沒有吃虧,反而是佔便宜,而可以達到效用最大化了,讓自己心裡好過。
九、錢都分了,再去看他,有支出,但邊際收入卻是零
人家當然不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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