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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 10:06:09|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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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不作為-論有法子擔保國家機構依法執法嗎?

作為不作為-論有法子擔保國家機構依法執法嗎?

 

 

一、舉一些不好的例子

 

例如,義大利黑手黨找國會議員出面關說,要警察局長或憲兵隊長放人,局長或隊長為了怕被調職甚至失去工作只好照做。

 

臺灣民意代表施壓行政機關,導致行政機關不敢查餿水油〈地溝油〉、塑化劑等等。

 

臺灣人口販子逼雛妓賣淫,還叫民意代表〈通常是縣議員〉去向員警機關施壓,要求員警機關不要依當時尚有效的檢肅流氓條例,把妓院保鏢送去勞教三年,也不要破獲妓院。

 

現在民意高漲了,在可見的未來.代表民意的各級人大代表權力會越來越大,若他們要公安或行政機關特別關照某個人或某間公司,那麼,行政機關及公安,查得下去嗎?

 

人家背後甚至可能有很大的靠山,那麼,在越來越開放的年代,以後可能,特大案件,可能透過輿論媒體出版業來揭露、扒糞及揭發,但,若是較小的案件呢?

 

恐怕是要有獨立公正不受干預的檢察院來辦案,例如,以怠忽職守罪來向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施壓,甚至檢察官親自上場,查辦一些案件,這才是王道。

 

因為未來的檢察官有高於公安警官很多的保障及褔利嘛!!!!

 

 

二、臺灣,以前一直對付不了人販子及解決不了雛妓問題

 

因為,那時用勞教制度〈檢肅流氓條例〉中的: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娼館之保鏢的,處以勞動教養三年。

 

而且,原則上沒有什麼假釋及減刑的問題,三年便是三年。

 

那時,檢肅流氓制度常有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應提報法官而未提報的問題,因為,人家有靠山嘛!!!!!有民意代表或警界的關係。

 

也常有不應作而作為的問題,例如把不應送勞教的人送勞教,例如,你流氓不肯交賄賂給員警,人家要做績效時便把你交出去,把你提報出去,至於有交賄款的,與員警關係好的,便不送勞教即不提報給法官裁定。

 

直到性交易防制條例,把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給重判,由檢察官指揮基層員警去偵查,臺灣檢察官甚至可以親自上場去偵查,因為檢察官是偵查主體。

 

 

三、要好好的執法,好好的動員趨使政府力量,而且要有監督及救濟

 

例如,讓檢察官對任何刑案都有偵查權,人民要檢舉便寫告發狀〈任何人對刑事案件,皆可以告發,即使與他無關〉,被害人要控告便寫告訴狀,公安偵查告一段落,便寫移送書,對於附有證據的告訴、告發及移送〈有些告發告訴還沒有附證據呢!!!!移送至少通常都有被害人及證人筆錄,或視聽資訊等等〉,檢察院要讓分案室,通常用電腦分案,平均分配給每個檢察官。

 

檢察官可以傳喚被告、證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可以拘提不到場的人,可以問他們話,具結當證據〈我指證人〉,可以送鑒定,可以自己或指揮司法員警搜查或監聽,可以勘驗物證或視聽資料。

 

 

四、大陸,怎麼辦呢?難道要讓大陸學臺灣檢察官,也可以指揮基層公安

 

不是的,不可能這樣做,公安影響力很大,修法也修不過,那麼,該怎麼辦呢?

 

應該在司法部下設廉政署及調查局,讓他們的基層幹警受檢察官指揮,公安則不受檢察官指揮,但檢察官可以對公安法律監督,可以向他們調卷宗的電子檔,好追蹤進度及監督其執法的合法性。

 

 

五、監督,控告者可以嗎?

 

當然可以囉,可以學臺灣,讓被告犯嫌及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可以聲請檢察官或公安保全證據,檢警拒絕或不回應,聲請人還可以告上法院。

 

對檢警的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控告者可以申訴再議,或公訴轉自訴即提起自訴,對裁判不服,看是由控告人自己或請求檢察官上訴,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讓被害人也可以提救濟,如對法官的不付審理等等,此規定值得注意。

 

六、要建立雙偵查主體

 

檢警都可以直接向法官聲請拘票、搜查證及監聽證,臺灣以前的檢肅流氓條例,讓員警可以直接向法官聲請拘票,此規定值得注意。

 

 

七、龍宗智,犯罪現場還沒有清理好,檢察官可以進去嗎?

 

當然不行囉,只有穿好裝備的領高薪的鑒識人員才可以進去,連公安部長或公安局長也不可以進去,因為怕污染現場及證據。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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