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反歧视法有那些呢?
一、这是宪法的概念,因为人民平等权嘛,不可以歧视人嘛
要平等,只能有合理的差别符遇。
二、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赡养、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
违反前述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条例4条1项及23条1项〉
三、就业服务法
第5条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违反前述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65条〉
四、性别平等教育法
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
(二)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
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性霸凌: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性别
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
者。〈第2条1项4及5款〉
四、性别工作平等法
五、性骚扰防治法〈行政罚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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