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發出噪音或臭味怎麼求償舉證?
一、開庭時再請警察作證,或調他們的員警工作記錄簿上會有記載
報警,警察為什麼要管啊?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二、不能找鄰居當證人嗎?
可以啊,但是,人家肯為了你去得罪人嗎?
三、還要找環保署或環保局的人來,才有公文書可以當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文書之證據力-公文書 ):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故,證據力比較沒有問題,那麼,證明力呢?公文書,當然是最好的證據囉。
四、一編文章及兩個判決
太吵判賠鄰居36萬,狗便太臭判賠鄰居15萬,如何舉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7號
就可以知道人家怎麼舉證的了,人家是向警察報警,及向環保局申訴,才留下公文書及請警察作證,才拿到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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