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傷害罪的重新建構-論有組織犯罪
一、傷害,應包括傷害他人致輕微傷,以及….
傷害他人致輕,重傷他人等等
應廢除自訴,全改采由公安檢察官偵查提公訴的模式,且要采非告訴乃論。
二、國家資源可以負荷嗎?
絕對可以,要不了多少錢的。
三、你們臺灣有這樣做嗎?
沒有,但是,沒有動手只動口的恐嚇罪,也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很容易“構成要件該當”的強制罪,也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偷一塊錢的竊盜罪,也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你要說,以國家財政無法負荷來當理由,來當藉口,根本就無法成立。
四、德國,有五年以下的危險性傷害罪,有三年以下的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但若是有關公益,檢察官可以在被害人沒有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
五、只有每件傷害案,國家〈公檢甚至法官〉都介入
才能提高組織犯罪的成本,才能嚇阻他們的氣焰,讓他們不高那麼高高在上,因為現在很多案件,被害人怕報復,不敢提自訴及民事求償啊,那不等於白被打了,因為案件不了了之了嘛。
六、打成輕微傷,由公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或調解
打成輕傷,是公訴罪的非告訴乃論罪,由公安偵查,由檢察官起訴,或者當成簡易案件,省略許多審理質證的程式,我指,若被告認罪,又案情簡單的話。
危險性傷害罪呢?可判五年以下,如,二人以上共同犯之,或持武器犯之,或以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殘疾的危險方式犯之等等。
重傷他人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重傷罪的累犯,若被判無期徒刑,應限制減刑,服刑25年以上才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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