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釁他人以取得家暴令或其他權利
一、挑釁並錄音以取得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
例如,有個人拿著錄音筆故意去一直騷擾人家,人家煩了忍不住罵他,便被他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而且,還是判有罪的,這是用挑釁他人的方法去取得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
二、挑釁丈夫以取得家暴令及監護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四十三條 (推定加害人不適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故,有些妻子,為了爭取監護權,或取得離婚事由,故意挑釁丈夫讓丈夫打她,取得民法§§1052條離婚事由以訴請離婚,並取得家暴令,使法院在裁定應由誰行使對小孩監護權時,必須依家暴法§§43條,去推定〈可舉反證推翻〉由加害人行使監護權不利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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