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過程中的敲詐勒索
一、香港東方日報報導稱:
不能將反腐當作肅清政敵的手段。
並稱,大陸一些反貪官員透過反腐斂財已是公開的秘密,尤其是一些省部級官員的重大案件,經辦人員上下其手,對貪官及其親屬敲詐勒索,往往一個專案辦下來,很多經辦人員已成為千萬富翁。
二、那麼,當然是因為監督不夠了
以近年層出不窮的土地徵收抗爭為例,曾有大陸學者到台灣交流時,每到農村即問農民,「政府不分青紅皂白強徵土地、您怎麼辦?」台灣農民的回答都是「不可能!」
若真發生怎麼辦?農民答說,「那找鄉鎮民意代表、縣市議員、立委、媒體與司法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結論是,同樣事情在大陸,民眾所能尋求的這些救濟管道,全部都歸「黨管」。
政治體制必須改革已成共識,但真要執行與落實,涉及「黨管一切」的自我削權與開放外部參與,況釋權後一黨又如何能專政?故改革邏輯再限縮至行政體制改革與黨內民主。〈政改/行政體制改革 直觸執政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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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記者林克倫/北京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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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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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黨又如何?
現在在大陸,不論你找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或檢察官,或法院,或紀檢媒體,全歸黨管。
不同黨的話,在野黨為了爭取選票,及希望下次能夠執政,與執政黨間有利益沖突,不同黨便不是同志,支持者也是不同族群,故,他們會以議會中的在野黨議員的形式去揭弊,去互相監督,去互相檢舉,甚至等他們拿回政權執政後,會去清算前任執政者的違法失職,那這樣又如何?
便會較少人敢做壞事,做了壞事,在野黨會去揭發檢舉,司法獨立的檢察官及法官會起訴查案及判刑,而且,執政者若做的不好,下次可能便無法執政而要失去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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